世界司氏宗親聯誼會(簡稱:世司會)是為海內外廣大司氏宗親服務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在香港依法登記註冊,註冊會址為:中國香港九龍旺角道33號凱圖發展大廈。總會在鄭州設立世界司氏宗親聯誼總會秘書處,各理事單位由各國、各地區及港、澳、台設立的司氏宗親組織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界司氏宗親聯誼會
- 外文名:THE WORLD SI'S CLANSMEN ASSOCIATION
基本信息,司姓簡介,歷屆年會,歷任會長,司氏名人,司臣,司蕃,司超,司居敬,司允德,司良輔,司五教,司守謙,司九經,司昌齡,司增勤,司惠國,司中峰,聯誼會章程,
基本信息
世界司氏宗親聯誼會(簡稱:世司會)是為海內外廣大司氏宗親服務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在香港依法登記註冊,註冊會址為:中國香港九龍旺角道33號凱圖發展大廈。總會在鄭州設立世界司氏宗親聯誼總會秘書處,各理事單位由各國、各地區及港、澳、台設立的司氏宗親組織組成。
司姓簡介
神農為上古部落首領時,有一位專事占卜的大臣名司怪,其後代子孫以司為姓。春秋時,鄭國有司臣,其子孫以祖字為氏。 司臣為第一位見於史書的司氏人物。春秋時,晉國有大夫叔虎,被封於郄,建立郄國,下有卿士司臣,其後代亦有姓司氏者。歷史上的複姓司馬、司徒、司空、司寇、司國、司城、司士、司鴻、司德等,其後裔亦多改為單姓司者,稱司氏。
歷屆年會
第一屆 世界司氏宗親聯誼會年會暨成立大會 2016年10月 在新鄭舉行
歷任會長
第一任會長 司志軍先生 秘書長 司東海 先生
司氏名人
司臣
春秋時期鄭國貴族司氏的首領,鄭國的士,有智謀。司氏因鄭國當國子駟的“為田洫”而被強行沒收土地,司臣旋於前563年冬與其他四大貴族發動事變,殺子駟等,劫鄭伯以如北宮。後子產平亂,司臣出逃宋國。前558年,鄭人索取事變餘黨,宋司城子罕以其多智,有意解救之,遂被安置於卞地(今山東泗水一帶)。子司齊。俱見於《左傳》。
司蕃
三國時期魏國人。初為大司農桓范的下屬,後經桓范舉薦為洛陽平昌門守備。事見《魏略》。
司超
司超(904-974),大名元城人,五代後期、北宋初期將領。曾任舒州團練、防禦使,統領水軍,屢次參戰,師出有功。《宋史》評其“頻戰以清淮海,其忠誠勇果,率有可尚者焉”,並有傳。
司居敬
元朝時恩縣(今山東平原縣等地)人,生活簡樸,為人耿直。至元末為鄒縣尹。他勤政愛民,常到各地查詢民情。當地縣民當時最大的困難,是要把田賦運到膠州交納,路途遙遠,往返困難。他曾三次上書,要求改運滕縣,終於得到允許。後來又了解到許多人想讀書,但沒有學校,於是他建造學宮,廣設學田,把自己的藏書也捐給學宮。他離職後,縣民為他刻石,歌頌他的功德。
司允德
字執中,元朝時東阿人。自幼失父,伺侯母親以孝見稱。他勤奮讀書,由太學生累官翰林國史院修撰。母卒築廬墓側守孝,有鳴鶴百餘只,翔舞上空,久而始去。後立瑞鶴亭於墓側,以資紀念。
司良輔
代州人,元代儒學正,篤學敦行,高隱不仕,家居教授程朱之學,為一方敬仰的學者。
司五教
字敬先,內黃人,篤學有志行。明崇禎時為城固縣令,十六年冬流寇入侵,司五教激部眾堅守。後城破,為賊所擒,厲聲罵賊,寧死不降,被害。《明史》有傳。
司守謙
字益甫,明代宣化里人。善屬文,其才甚高,工於詞藻,下筆萬言。不幸早折,詩文散失,唯代表作《訓蒙駢句》存世,成為蒙學經典。
司九經
字聖典,寧夏人。清朝將軍,官至宣化總兵。一輩子騎馬打仗,征川、滇、塞北及西藏,為朝廷平定邊疆,過著艱苦的軍旅生活,受人讚揚。
司昌齡
字靜山(1726-?),貢生,高平石末村人,清學者。其祖為御史,其父司九經曾受業於陳文貞相國之門。司昌齡從小受儒學薰陶,樂善 古。少年時,他曾受業于丹陽名士丁蒼恆先生,成年後,潛心著述,至老不倦,二十年足跡不入城市。雍正末年,本地官員舉薦他參加博學鴻詞科考試,辭不赴試,家裡藏書萬卷,學富四方,高平學者多拜其為師。纂述凡數百卷,計有《十一史精華》、《古學精華》、《泫文備征》、《紫峰集》、《泫志拾遺》等書。縣令曾聘請其主編縣誌,因年老而婉言謝絕,但其所著《泫志拾遺》多為後來修志者所採納。歸安名士沈樹德與之情趣相投,共好古文,交往很深,沈樹德曾感嘆說“余不遇昌齡,誰知余者,昌齡不遇余亦誰知昌齡也”。
司增勤
男,1961年生,碩士學歷,高級會計師。1981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棗莊市電力局副總會計師兼財務部主任,山東魯能燃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會計師,泰安高壓開關(集團)廠總會計師,山東魯能泰山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魯能泰山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魯能泰山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會董事,現任山東新能泰山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會董事,戰略委員會副主任、戰略委員會委員、審計委員會委員、提名委員會委員。
司惠國
字耕人,1959年1月生,遼寧大連人。歷任中國當代硬筆書法家協會主席,中國硬筆書法協會副主席、中國書畫藝術百科全書編輯委員會主任、東方書譜書畫藝術研究院院長等職。
司中峰
司中峰(1916-2003),山東省鄒縣西下店區望雲村人。1937年加入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1938年參加山東人民抗日救國軍,同年加入中國共產黨。
抗日戰爭時期,任山東滕縣自衛隊政治指導員,魯南軍區直屬第4團連政治指導員,蘇魯支隊營副政治教導員、大隊政治委員,八路軍115師教導第2旅5團營政治教導員。
解放戰爭時期,任魯南軍區警備第9旅17團政治處副主任,第18團政治處主任,魯南軍區警備第8旅19團政治委員,華東野戰軍第3縱隊7師19團、20團政治委員,第三野戰軍22軍66師196團政治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中國人民解放軍22軍政治部直工部部長,師政治部主任,空軍轟炸機10師政治部主任,空軍6軍政治委員,北京軍區空軍政治部主任等職。
1955年被授予大校軍銜,1964年晉升為少將軍銜。榮獲村級獨立自由勳章、二級解放勳章。1988年7月被中央軍委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一級紅星功勳榮譽章。2003年6月19日因病在唐山逝世,享年87歲。
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會址
1.本會名稱:世界司氏宗親聯誼總會
中文簡稱:世司會
英文名稱:THEWORLDSI'SCLANSMENASSOCIATION
英文縮寫:WSCA
2.本會是世界司氏宗親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3.本會註冊會址:中國香港九龍旺角道33號凱圖發展大廈。
第二條本會宗旨弘揚司氏文化,搭建聯誼平台,推動家族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條本會設立會徽、會旗、官方網站。
第四條本會在鄭州設立世界司氏宗親聯誼總會秘書處。
第五條總會的理事單位由各國、各地區及港、澳、台設立的司氏宗親組織組成。
第六條各理事單位在合法範圍內自行組織該單位的建立及日常活動。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傳承文化:努力挖掘、研究並提煉司氏傑出人物的生平、家學、德行、事功背後的文化基因;搶救、挖掘司氏歷史文化遺產,整理、繼承司氏歷史文化寶典;樹立標桿,弘揚傳統,培養後昆,使家族文化再次發出時代的光芒。
第八條宗親聯誼:組織司氏尋根問祖與聯誼活動,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增進司氏子孫的團結、友誼與合作。
第九條搭建平台:積極探索、理順宗親支系脈絡,指導各地編修支譜,促進推動世界司氏通譜的編纂;主持或協調與司氏有關文物古蹟的保護性修繕與開發工作;架設經濟協作橋樑,為司氏企業之間的經濟互動服務。
第十條組織建設:積極聯絡和受理已成立的各地宗親組織作為理事單位加入總會,支持和協助尚未成立司氏宗親組織的地區籌備建立司氏宗親組織。
第十一條推動發展:通過司氏網站與司氏會刊宣傳司氏文化、名人,整理出版司氏名人著作;支持或組織世界各地與司氏文化研究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司氏內部及司氏與其它家族之間的文化、經濟、藝術等信息的交流、溝通與協作,推動社會和諧進步。
第十二條公益活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社會和宗族公益活動;籌集資金設立慈善基金,該基金用於司氏文化研究、司氏文物古蹟保護、族內的扶危濟困、激勵族內的優秀學子成就棟樑。
第三章理事單位
第十三條申請成為理事單位條件:
1.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3.已成立和準備成立的司氏宗親組織;
4.尊祖睦族;
5.願為宗族和社會做岀奉獻;
6.自願加入。
第十四條理事單位入會程式:
1.通過網路或書面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總會秘書處備案,總會官網公布。
第十五條理事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1.推選本理事單位成員一名作為總會常務理事,代表本理事單位參與總會工作;
2.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參加本會組織的宗親聯誼、氏族文化研究與各類族事活動的權利;
4.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服務;
5.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理事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為本會開展活動創造條件、提供資助;
4.按時交納會費。
5.各理事單位不得以宗親會名義開展違反國家法律的活動、不得損害宗親會的榮譽和利益。
6.不按期交納會費或無不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代表大會,理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以申報輪流方式在世界各地區舉辦,各理事單位推選代表參加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訂和修改總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代表大會負責。總會常務理事由各理事單位推選該單位的一名成員和司氏社會賢達擔任。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組織召開理事代表大會,執行理事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總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總會監事會主席,聘請總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
3.向理事代表大會報告總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各地區理事單位的吸收或除名;
5.決定設立總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總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制定本會的活動規劃和計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籌措經費,保障和擴大總會經費來源;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一般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常務理事可委託代表參加),其決議須2/3以上與會常務理事(或委派人)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監事會主席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理事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檢查、督促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本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落實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開展,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2.負責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的籌備及各理事單位的組織工作;
3.掌握本會印信及檔案資料;
4.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5.負責本會會刊和官方網站的管理;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組織監事會成員審計監督常務理事會的財務支出;
2.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代表大會報告總會財務收支明細賬務並公示;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和支出:
1.會費;
2.捐贈(司氏企業贊助、海外善款、港、澳、台同胞公德;民間團體和個人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6.在官網上定期公布財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理事單位會費為2000元/年。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司氏宗親事業的發展。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香港的社團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實際情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並經理事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章程,須在理事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因故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並表決後,報社團審批機構審批。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會恪守屬地政府的法律,尊重各國與各地區的風俗習慣,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各理事單位開展活動,應以本會所訂的原則為依據。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16年10月2日世界司氏宗親聯誼總會第一次理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中文簡稱:世司會
英文名稱:THEWORLDSI'SCLANSMENASSOCIATION
英文縮寫:WSCA
2.本會是世界司氏宗親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3.本會註冊會址:中國香港九龍旺角道33號凱圖發展大廈。
第二條本會宗旨弘揚司氏文化,搭建聯誼平台,推動家族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條本會設立會徽、會旗、官方網站。
第四條本會在鄭州設立世界司氏宗親聯誼總會秘書處。
第五條總會的理事單位由各國、各地區及港、澳、台設立的司氏宗親組織組成。
第六條各理事單位在合法範圍內自行組織該單位的建立及日常活動。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傳承文化:努力挖掘、研究並提煉司氏傑出人物的生平、家學、德行、事功背後的文化基因;搶救、挖掘司氏歷史文化遺產,整理、繼承司氏歷史文化寶典;樹立標桿,弘揚傳統,培養後昆,使家族文化再次發出時代的光芒。
第八條宗親聯誼:組織司氏尋根問祖與聯誼活動,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增進司氏子孫的團結、友誼與合作。
第九條搭建平台:積極探索、理順宗親支系脈絡,指導各地編修支譜,促進推動世界司氏通譜的編纂;主持或協調與司氏有關文物古蹟的保護性修繕與開發工作;架設經濟協作橋樑,為司氏企業之間的經濟互動服務。
第十條組織建設:積極聯絡和受理已成立的各地宗親組織作為理事單位加入總會,支持和協助尚未成立司氏宗親組織的地區籌備建立司氏宗親組織。
第十一條推動發展:通過司氏網站與司氏會刊宣傳司氏文化、名人,整理出版司氏名人著作;支持或組織世界各地與司氏文化研究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司氏內部及司氏與其它家族之間的文化、經濟、藝術等信息的交流、溝通與協作,推動社會和諧進步。
第十二條公益活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社會和宗族公益活動;籌集資金設立慈善基金,該基金用於司氏文化研究、司氏文物古蹟保護、族內的扶危濟困、激勵族內的優秀學子成就棟樑。
第三章理事單位
第十三條申請成為理事單位條件:
1.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3.已成立和準備成立的司氏宗親組織;
4.尊祖睦族;
5.願為宗族和社會做岀奉獻;
6.自願加入。
第十四條理事單位入會程式:
1.通過網路或書面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總會秘書處備案,總會官網公布。
第十五條理事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1.推選本理事單位成員一名作為總會常務理事,代表本理事單位參與總會工作;
2.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參加本會組織的宗親聯誼、氏族文化研究與各類族事活動的權利;
4.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服務;
5.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理事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為本會開展活動創造條件、提供資助;
4.按時交納會費。
5.各理事單位不得以宗親會名義開展違反國家法律的活動、不得損害宗親會的榮譽和利益。
6.不按期交納會費或無不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代表大會,理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以申報輪流方式在世界各地區舉辦,各理事單位推選代表參加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訂和修改總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代表大會負責。總會常務理事由各理事單位推選該單位的一名成員和司氏社會賢達擔任。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組織召開理事代表大會,執行理事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總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總會監事會主席,聘請總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
3.向理事代表大會報告總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各地區理事單位的吸收或除名;
5.決定設立總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總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制定本會的活動規劃和計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籌措經費,保障和擴大總會經費來源;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一般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常務理事可委託代表參加),其決議須2/3以上與會常務理事(或委派人)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監事會主席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理事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檢查、督促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本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落實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開展,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2.負責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的籌備及各理事單位的組織工作;
3.掌握本會印信及檔案資料;
4.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5.負責本會會刊和官方網站的管理;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組織監事會成員審計監督常務理事會的財務支出;
2.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代表大會報告總會財務收支明細賬務並公示;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和支出:
1.會費;
2.捐贈(司氏企業贊助、海外善款、港、澳、台同胞公德;民間團體和個人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6.在官網上定期公布財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理事單位會費為2000元/年。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司氏宗親事業的發展。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香港的社團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實際情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並經理事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章程,須在理事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因故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並表決後,報社團審批機構審批。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會恪守屬地政府的法律,尊重各國與各地區的風俗習慣,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各理事單位開展活動,應以本會所訂的原則為依據。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16年10月2日世界司氏宗親聯誼總會第一次理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