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傑出華商珠寶企業家協會的使命
本會以服務企業,交流、合作;發展產業、和諧共榮;團結行業、促進市場健康、穩定、快速發展為宗旨。在世界傑出華商協會的全力支持下,志在架設全球珠寶業溝通的橋樑和成為國際珠寶業交流與合作的紐帶;廣泛聯繫和團結全球珠寶華商,促進世界華人華僑珠寶業的交流與協作,促進本會會員與國內外經濟縱橫聯繫;開展珠寶業的研討、培訓、評審、聯誼、會展、品牌交流、考察、論壇、鑑定和評估;弘揚珠寶文化,繁榮珠寶市場,推動珠寶科技、貿易的發展,推動行業進步。
主要職能和任務
(一)依託總會高端社會資源和政府背景的優勢及強大的顧問團,為國內珠寶企業提供諮詢、策劃、高層公關等服務;(二)組織珠寶經營、生產、研究、院校、檢測、社團組織及相關企業,就大家共同關心的問題召開國際性會議、論壇;組織業內的國際交流與互動,為會員單位搭建國際化交流平台,促進行業交流,推動行業發展與進步;(三)建立行業與政府的溝通渠道,反映、協調共性問題,力爭為行業打造更 <BR>寬鬆的發展環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協助會員單位進行品牌建設和推廣,協助國際珠寶企業會員的國內市場開拓和華人珠寶企業的海外投資、發展;(五)組織行業評比,品牌評比,信譽資質考核和國際性大賽。鼓勵和促進更多優秀企業和企業家脫穎而出,激勵有才華的珠寶企業家和專業技術人才獻身祖國的珠寶事業; (六)依託專家委員會,開展行業標準化的研究與建設;規範行業市場;為全球珠寶經營企業、收藏家和珠寶愛好者提供規劃、定位、評估鑑定;(七)依託世界傑出華商協會的高端社會資源,與國內外行業組織聯手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精品推介、精品拍賣活動,促進民族珠寶藝術的市場化; (八)建立珠寶中等專業技術學校和培訓中心,為廣大珠寶企業輸送、培訓服務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世界傑出華商珠寶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WORLD EMINENCE JEWELRY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WECBJA)。
第二條: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球性國際組織。協會是在世界傑出華商協會直接領導和資源支持下,為全球華人珠寶企業服務的非營業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廣泛聯繫和團結全球珠寶業同仁,架設全球珠寶界溝通的橋樑和成為國際珠寶業間交流與合作的紐帶;促進世界華人、華僑珠寶業的交流、協作;促進本會會員與國內外經濟的縱橫聯繫;弘揚珠寶文化,繁榮珠寶市場。
第四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五條:本會的職能和任務是(一)建立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渠道,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案制定行規、行約;協調同業與政府的關係; (二)組織全球範圍內華人、華僑珠寶業的經營和業務交流,提供各種中介服務,組織諮詢、考察、培訓、商務洽談、會展、評估、鑑定、拍賣等活動。 (三)面向全球珠寶經營企業、收藏家和珠寶愛好者提供鑑定評估、規劃定位服務;(四)組織海內外的行業考察、互訪,交流、聯誼,促進全球珠寶業華商的商務交流與合作,推動會員與海內外經濟科技界人士的交流與合作;普及與提升品牌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五)為會員單位招商引資,投資建廠、建店、市場推廣、商品推介、打造品牌、高層公關等提供服務;協助會員開拓新的目標市場,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商品流通,為會員企業的發展出謀劃策; (六)組織會員參加世界傑出華商協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由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一)企業會員:全球範圍內,從事珠寶加工,經營和研究、檢驗、檢測單位及其它相關單位;熱愛珠寶事業,承認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服從本會的指導,經申請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企業會員; (二)團體會員:全球範圍內的珠寶業社會團體; 三)境內外從事珠寶行業工作或熱心支持珠寶業發展的有識之士,經申請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條件: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經本會會員介紹,並通過本會秘書處審核登記。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秘書處討論通過,由主管會員工作的副會長審批後成為會員;(三) 批准後,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一)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與監督權力;(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遵守本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七)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八)按規定準時交納會費;( 九);提供市場信息和提供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費又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研究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理事;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舉行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批准。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力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的職能有:一)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 (二)研究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是協會的領導核心。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能是: (一)指導並監督秘書處的工作; 二)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的設定、撤消及負責人的任免;三)審議決定本會辦事機構、職能機構的名稱和辦公地址; 四)審議本會有關重大活動的承辦、主辦資格和實施方案;五)研究決定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有關事項; 六)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等有關人選; 七)研究決定協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任職期間如有變動,須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報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對協會的財務負責。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通過,報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批准後聘任。秘書長必須專職,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或在社會其他組織中擔任職務。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行業中有代表性,有良好的社會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經驗。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處是協會的辦公機構,秘書長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和負責協會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職位 榮譽會長、榮譽顧問的推薦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後聘任。
第二十六條:辦事機構、直屬分支機構 本會設專家委員會、財經委員會、研究會、檢測鑑定中心及地方各分會(辦事處)。
第二十七條:法律顧問 本會聘用法律顧問。負責本會與社會各界合作舉辦的各項活動的協定書、契約文本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勞動契約的審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會費;;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 ;服務性收入; ;銀行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規定收取會員的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的費用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事業發展和業務範圍之內,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報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審議批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協會大事記
2009年,雙60評選。2008年,第一屆東方金鈺玉雕大賽。2011年,第二屆世界華商玉石雕刻“華寶獎”大賽。 等等
協會領導
程路
世界傑出華商珠寶企業家協會於2011年1月8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第九屆副主席、中國西部發展促進會理事長程路先生,當選世界傑出華商珠寶企業家協會第二屆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