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規則承攬雖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但契約中明確規定承攬人可以用自己的同種類材料代替的承攬。在不規則承攬契約中,定作人交付的材料所有權移轉於承攬人,其意外滅失風險也由承攬人承擔。對於不規則承攬契約的性質,學說中有不同認識。有的認為仍屬於純粹的承攬契約;亦有認為屬於承攬與互易混合的契約。
不規則承攬
雖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但契約明確規定承攬人可以自己的同種類的材料代替的承攬。定作人所交付的材料的所有權通常要移轉於承攬人,因而該材料的風險應自所有權移轉時起歸承攬人負擔。關於不規則承攬的法律性質,一種觀點認為,屬於純粹的承攬;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屬於承攬和互易混合契約,即關於完成工作的部分為承攬,關於材料代替部分則為互易;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不規則承攬重在完成工作時為純粹的承攬,如果以材料換取既成品時則應為純粹的互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