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舉子”是宋朝時期的社會現象,也叫“生子不舉”,即生了孩子不養育,把嬰兒溺死或扔掉。宋朝的沉重稅負是宋朝出現廣泛的殺嬰現象、殺嬰習俗的原因之一。“不舉子”現象,古代社會一般發生在極少數極端貧困的家庭之中,或發生在自然災害和戰爭動亂的民不聊生時期。但是在宋朝,即使是沒有災害與戰爭動亂的階段,宋朝仍然出現廣泛的“不舉子”現象,並演變成一種社會習俗——殺嬰習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舉子
現象,原因,
現象
蘇軾在《與朱鄂州書一首》中說:荊湖北路(今湖北一帶),“岳、鄂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此輒殺之。”東坡被貶黃州(今湖北黃岡縣),見“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於水盆中浸殺之”(《東坡志林》)。朱熹父親朱松《韋齋集·戒殺子文》說,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兩子,過是不問男女,生輒投水盆中殺之。”福建一帶殺溺幼嬰的風俗最盛。朱松在福建為官,“聞閩人不喜多子,以殺為常……雖有法而不能勝。”王得臣《麈史·風俗》謂,在一般情況下,“閩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則率皆不舉”,“若女則不待三,往往臨蓐,以器貯水,才產即溺之,謂之洗兒。”據《道山清話》載,宋神宗、哲宗時的宰執大臣章惇,家在建州浦城(今屬福建),“初生時,父母欲不舉,已納水盆中,為人敕止。”《宋會要輯稿·刑法二》載,江南東路(今江蘇、安徽、江西一帶),“東南數州之地……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習俗相傳,謂之薅子,即其土風。宣、歙(今安徽)為基,江寧(今南京)次之,饒、信(今江西)又次之。”而兩浙路(今上海浙江一帶)一些地方殺嬰棄嬰之風也很嚴重,“衢、嚴(今浙江建德)之間,田野之民,每憂口眾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舉。”
從上述史料歸納,宋代東南地區,主要包括今天的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溺殺嬰兒的現象與風俗已相當普遍。“不舉子”之風嚴重敗壞了社會的倫理道德。
原因
宋朝官府不但承繼了以往各朝的苛捐雜稅,而且還增加了許多斂民新法,其中丁賦(人頭稅)成為廣大民眾的沉重負擔。其丁賦承以東南地區最重。蔡襄《端明集》卷二六談到,福建“泉州、漳州、興化軍,人戶每年輸納身丁米七斗五升”。《淳熙三山志》卷十載,三山地區(今福州)“鹹平初,夏稅及身丁錢總二萬九千七百有餘,大中祥符四年,詔放身丁錢,獨夏稅七千六十九貫有奇”。身丁錢高達夏稅的三倍之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四說,南宋初期,荊湖南路(今湖南一帶)“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斗者”。朱熹《朱子語類》中也說到,兩浙地區“丁錢至有三千五百者”。可見宋代的各色人頭稅花樣百出,沉重不堪。范成大說:“處州(今浙江麗水)丁錢太重,遂有不舉子之風。”《宋會要輯稿·食貨》載:“湖州丁絹最重,至生子不舉。”趙善燎《自警篇·濟人》云:“浙民歲輸身丁錢絹,民生子即棄之,稍長即殺之。”江南東路的太平州(今安徽當塗),“民生子必納添丁錢,歲額百萬,民貧無以輸官,故生子皆溺死”(《生生四諦》)。可以說宋朝統治者殘酷的人頭稅壓榨,是民眾生子不育的重要原因。
當時一些士大夫曾加以嚴厲斥責,“東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宋史·范如圭傳》),要求政府嚴刑禁止。官府確也採取多種措施,企圖加以制止,但不舉子風俗並不見好轉,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還愈演愈烈。
宋朝統治者一方面立法想制止這一風俗,一方面又以超強剝削法推動這一風俗,連宋朝皇帝都承認,“民為身丁錢,至生子不舉”(《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二),但宋朝統治者根本不會有改變這一賦稅結構,來“救救孩子”的念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