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通行的一句法律格言。指行為人行為時對其行為的違法性缺乏認識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
這個原則為各國刑法所接受;有兩方面的原因:1.實體法方面的原因:刑法規範是以乾百年來人們社會生活的習慣和常識為根基的,因而這些規範被推定為是人所共知的,作為犯罪要件的犯罪心理,其內容並不要求包含認識行為的違法性,因此不知法律也就不影響犯罪心理的成立。2.訴訟法方面的原因:假定實體法規範不被推定為人所共知,訴訟上就會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困難,比如被告人以不知法抗辯等,但隨著社會發展,法律規範繁多,人們已不再死守這一原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