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意
不明真相(bù míng zhēn xiàng)
【解釋】:明:明白;真相:事情的實際情況。不明白事情的實際情況。
【事例】:請儘快公布事情的真相,讓那些~的民眾回到各自崗位上去。
網路辭彙
常見於群體性事件之後媒體報導中,用以形容
民眾,由於
濫用引起網民不滿,因此常以“不明
真相”自嘲,藉此諷刺相關媒體。類似辭彙還有:一小撮,別有用心。
政府運用
7月24日,吉林通鋼集團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發生一起群體性事件
現在社會上每有
群體性事件,一些政府機關的文宣必定是“不明真相”的民眾是被“別有用心”的人蠱惑的。可這套說辭卻是最蒼白也沒有說服力的。
新華社記者針對這一現象,寫了《群體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一文,總算捅破了有關“真相”的那層窗戶紙。一些媒體顯著地轉載此文,也有
心照不宣之意。
首先,如果說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不明真相”的民眾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蠱惑、挑動的話,那么在事件發生之前為什麼不能讓民眾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醞釀階段和剛露苗頭之時,用公布的“真相”平息民眾的疑問,把群體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狀態?說民眾“不明真相”,並不等於真理站在了自己一邊,反而暴露有關部門沒有盡到應盡職責。
其次,指責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民眾“不明真相”,無異於就說老百姓沒有分辨事非的能力,這與事實不符。不容否認,有些事件確是因信息不實造成一些民眾盲目參與,但即便是這樣的事件,一般也有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甕安事件最終證明當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卻與當地侵犯民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民眾安全感指數很低,幹部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相關。同樣,通鋼事件是不是也有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沒有照顧到職工利益的問題?老百姓都願意過安定的生活,在某種程度上說,民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後,把群體性事件說成是少數人教唆“不明真相”民眾引發的,還有推卸自己的責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沒有做好,發生問題後處置不當的原因。中辦、國辦日前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要對“在行政活動中
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黨政領導幹部進行問責。藉口群體性事件是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蓋自己工作失誤或試圖減輕自己應負的責任。
當群體性事件發生時,輕易地稱成百上千的民眾為“不明真相”,是傳統思維模式在作祟。貴州省委書記
石宗源在就甕安事件的經驗教訓回答記者提問時說,要打破群體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民眾在少數壞人的煽動下”發生的公式,值得人們深思。
暴露問題
首先,暴露出政務信息公開與民眾的要求嚴重不對稱。近年來,儘管各級政府都加大了政務信息公開力度,並通過傳統媒體、網路、新聞發布會等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一些民眾關心的信息,但由於公開的力度、公開的程度與民眾的要求差距較大,導致政府與民眾之間仍然處於一種信息不對稱、信息渠道不暢通的地步。因此,一旦出現某一方面的問題,就極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甚至群體性衝突。“甕安事件”、“
孟連事件”、“隴南事件”的發生,都與政府和民眾之間的信息不暢通、不對稱有著密切的關係。
其次,暴露出官員與民眾之間感情基礎十分脆弱。我們常說,民眾與官員之間是主人與公僕的關係,也就是說,官員應當時刻想著為民眾服務,但事實並非如此。一些官員早就丟掉了民眾觀念,對酒桌、飯桌、牌桌、點歌桌的感情早就超過了對民眾的感情,呆在辦公室、賓館、飯店、棋牌室、娛樂場所的時間遠超過與民眾呆在一起的時間。久而久之,這些官員與民眾之間的感情基礎就越來越脆弱,甚至產生對立。一旦發生與官員之間的矛盾和衝突,無論是了解真相還是“不明真相”的民眾,都會身不由己地加入其中,導致事態擴大化、問題複雜化。
第三,暴露出政府行為的“專政化”、“鬥爭化”傾向日益嚴重。儘管“階級鬥爭”四個字早就淡出了人們的視線,可從近年來一些地方處理群體性事件的實際情況來看,“階級鬥爭”的思維似乎並沒有完全消失,甚至呈現出“專政化”、“鬥爭化”的傾向。一些地方只要發生群體性事件,一些官員的“鬥爭思維”、“專政思維”就會油然而生,第一反應總是有人指使挑撥、有人利用了“不明真相”的民眾、有人故意搞破壞。於是,首先想到的就是動用專政工具,把背後的“壞人”找出來,以教育那些“不明真相”的民眾。雖然動用專政工具對於平息事態有很好的“效果”,但“不明真相”的民眾並非因此就能了解真相,就能對政府充滿信任。相反,
專政工具用得越多,政府與民眾的信任度就越小,在少數地區,民眾與政府之間、政府的專政工具之間,已經形成了嚴重的心理對抗和情緒對立。這一點,必須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
第四,暴露出政府的口號與行動嚴重脫節。近年來,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已成為各級政府的口頭禪,逢會必講,逢文必寫。從表面看,似乎這一問題已深入官員頭腦。但是,一些官員說的與做的並不完全一致,甚至有個別人是說著一套,做著另一套,口號與
行動完全脫節,並沒有真正把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落實到自己的行動上。他們對民眾反映的問題、民眾的訴求、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漠然置之,能
胡則胡,能拖則拖,甚至反而認為民眾是無理取鬧。長期下去,矛盾越積越多,問題越壘越高,導致民眾意見很大、想法很多。一旦發生群體事件,“不明真相”的民眾也會毫不猶豫地加入其中,以此來發泄對政府官員的不滿。
根源
有些群體性事件根本不是什麼民眾不明真相,而是當地某些官員惡劣行為的積累剛好與這件事關聯起來了。而這,也才是很多群體性事件真正的真相。這些真正的真相,民眾親身體驗了多年甚至幾十年。他們不是“不明真相”,而是太了解真相了。而有些政府官員最害怕某些群體性事件背後的大真相曝光,就將群體性事件亂定性。說某事是“別有用心”挑唆“不明真相”的民眾引起的,某些
貪污腐敗、粗暴無禮、浪費嚴重的官員的責任甚至罪行就被掩蓋掉了。
反思
現在的社會尋找真相很難。很多事,是有一批人特別難知道真相。那是上級領導和執法反貪等機構的人員。比如某貪官,城內很多人知道他擁幾個老婆,有多處明顯有嫌疑的房產,但紀檢、反貪局就是“不知道”這回事。近兩年幾件“大事”,正是民眾幫助有關部門弄清了真相,如“
躲貓貓”、“
伏地挺身”、“高價煙局長”等。
新華社記者終於說出了大實話:說民眾“不明真相”,並不等於真理站在了自己一邊,反而暴露有關部門沒有盡到應盡職責。確實如此。如果在一方水土生產出那么多“不明真相”的民眾,那么,政府部門乾什麼去了?你不把真相通過有效途徑告訴民眾,然後反過來責怪
民眾“不明
真相”,這究竟是什麼邏輯?
每有群體性事件,政府的態度很重要。如果及時從自身找原因。該道歉的道歉,該說明的說明,該補救的補救,一些群體性事件就能順利解決。但如果不是這樣,政府沒有反省和自我糾錯能力,那么,一次群體性事件反而可能變成下次更大規模更嚴重
群體性事件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