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越權

不得越權,公司不得在其營業範圍之外從事營業活動的原則。公司的營業範圍由公司章程中的營業目的條款加以規定。公司越出其營業範圍從事的活動為越權行為。這種無效的法律行為,不受法律的保護。現代西方國家公司法傾向於保護越權交易中善意的第三方當事人,當公司與第三人簽訂的契約給公司董事或其授權的人簽字時,第三方可認定該契約有效,除非公司能證明對方在簽約時已須知道該契約項下的交易為越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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