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了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促進企業改制和資產重組工作的規範、健康運行,確保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就加強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做出工作部署。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8]33號
【發布日期】1998-05-28
【生效日期】1998-05-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28日鄂政發〔1998〕33號)
為了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促進企業改制和資產重組工作的規範、健康運行,確保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組建的企業集團(公司),除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實行集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其他企業集團(公司)不得實行集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為支持企業發展和有利於稅收征管,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行一個戶頭對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公司),應按稅法規定分戶計算盈虧,核定應稅所得額,由集團公司統一分期分戶申報預繳,年終彙算清繳。
二、對股份公司實現的企業所得稅,必須按稅法規定依率計征,除國家政策明確規定給予優惠的外,各地均不得越權減免。上市公司的所得稅,要按稅法規定依率計征,足額入庫;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給予照顧的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返還。
三、對以各種形式包稅或變相包稅的企業,要一律改按稅法規定依率徵稅。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按稅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執行。對擅自擴大扣除範圍、提高提留比例的侵蝕稅基行為,一經發現除追繳徵收不足的稅款外,要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四、對稅收征管中涉及到的企業產權和投資比例等問題,要按具體情況和有關法規加以界定。企業投資除中央直接投入或中央企業相互間接投入外,其他投入(包括地方政府資金、資源投入,地方稅、費優惠形成的投入;地方國有、集體、私人企業的投資,地方事業單位、個人的投資)均應作為地方投資。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商業銀行不得參與企業投資的規定,不能把商業性貸款視同對企業投資,直接轉為資本金。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把關,防止隨意改變企業資產歸宿和假聯營、假合資等現象發生。各級國稅、地稅部門,要按規定的管理範圍,做好稅款征管入庫工作。對地方占股比重大的企業,當地政府要加強協調管理,以保證地方應得的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五、認真做好企業的稅收減免和欠稅的清理工作。對分稅制以來,凡屬越權減、免的稅收,應視同欠稅,由稅務機關限期徵收入庫。
六、各級人民政府和財稅部門,要按國務院國發〔1998〕4號檔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稅收法規規定,強化依法治稅,切實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管,確保財政收入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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