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租賃契約中未明確約定期限的租賃。其產生有三種情形:(1) 當事人在租賃契約中未約定租賃期限。(2) 租賃契約約定的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又未採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有爭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將此種情形視為不定期租賃。(3)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契約,但出租人解除契約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定期租賃
  • 定義:租賃契約中未明確約定期限的租賃
  • 情形: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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