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或共罰的事後行為),是指在某個犯罪已經既遂,又實施了另一個犯罪行為,但是不處罰事後行為。不處罰的根據是:第二個行為沒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 刑法理論上:吸收犯
簡介,出處,相關,

簡介

這種情況在我國大體上屬於吸收犯。。但是,對於行為人為了竊取一般財物而實際上竊取了槍枝的案件,依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只能認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後非法持有、私藏的,則另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枝罪,而不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出處

以上引自:
張明楷,《刑法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P373。
柏浪濤,《柏浪濤刑法攻略》,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12月版,P140。
在張明楷教授的《刑法學(第三版)》中並沒有對不可罰的事後行為作補充或者修改。
但是在其《刑法學(第四版)》中稍加修改,如下:

相關

共罰的事後行為,也稱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即不能獨立定罪的事後行為——僅針對實施了前行為的人而言,故僅參與事後行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犯罪),是指在狀態犯的場合,利用該犯罪行為的結果的行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具有可罰性,由於被綜合評價在該狀態犯中,故沒有必要另認定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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