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罰事前行為

不可罰事前行為是又稱“事前不可罰行為”。基本罪的基本實施行為(或稱主行為)以前的行為。例如,殺人罪之前的殺人預備行為、盜竊罪之前的侵入住宅行為等。基本罪的基本實施行為以前的行為本身也是獨立的罪名,如果行為人實施這些行為以啟,又進而實施了基本罪的基本實施行為,那么,基本實施行為前的這些行為就不再獨立定罪處罰。

如殺人預備或侵入住宅的行為本身也是一種獨立之罪,實施了殺人預備或侵入住宅行為以後,又進而實施殺人或盜竊行為的,其殺人預備或侵入住宅不再獨立定罪處罰。不可罰的事前行為,事實上是基本實施行為(或稱主行為)的預備或手段。所謂“不可罰”是指該行為被吸收在主行為之中和基本實施行為一併概括處罰,不再獨立定罪處罰,並不是實際上的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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