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泄露的秘密》是水果凍冰條創作的網路小說,發表於起點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可泄露的秘密
- 作者:水果凍冰條
- 連載平台:起點網
《不可泄露的秘密》是水果凍冰條創作的網路小說,發表於起點網。
《不可泄露的秘密》是水果凍冰條創作的網路小說,發表於起點網。作品簡介我想寫的時候,有了靈感,也許這句話沒有說錯,靈感源於生活,源於自然,源於世界各地的每一個角落。當我們看見宣傳欄里的革命烈士,紅領巾和雷鋒被我們讚頌的時候...
泄露天機是漢語辭彙,拼音 xiè lòu tiān jī,解釋為比喻泄露秘密。發音 xiè lòu tiān jī 釋義 天機:舊指神秘不可知的天意,借指很秘密的事。比喻泄露秘密。出處 宋·陸游《醉中草書因戲作此》詩:“稚子問翁新語處,欲言直恐泄天機。”事例 君此去切不可~,恐遭大禍。 ★明·馮夢龍《古今小說·...
國家秘密的等級簡稱密級。 它是根據國家秘密具體範圍的事項重要程度及其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損害程度,對國家秘密事項作出的秘密等級的劃分。世界各國對國家秘密的秘密等級規定是不一樣的,美國將國家秘密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 三個等級;原蘇聯將國家秘密分為“特別重要機密”、“絕密”、...
(四)涉嫌侵權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試圖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五)其他能證明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商業利益或競爭優勢的情形。第八條【相應保密措施】本規定所稱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是指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露所採取的與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獨立獲取難度等因素相適應、合理且具有針對性的保密措施。多個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24條第三款關於屬於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確需轉讓、對外交流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第35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和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泄露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企業秘密是商業機密的一種,也是企業最高管理機密,一個企業有沒有秘密,涉及廣泛,也是檢驗企業管理的關鍵。秘密嚴,說明員工紀律性強,秘密差說明員工煥散。企業秘密對企業而言,是生命,也是生產力。泄露原因 泄露企業秘密的原因及預防對策, 造成企業秘密泄露的原因很多, 主要的有以下幾種卜 一是企業領導對本企業的經濟...
第五章 國家秘密變更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及時作出變更:(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範圍發生變化的;(二)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必要時,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
不可告知的秘密 《不可告知的秘密》是連載於紅袖添香的一部懸疑偵探類網路小說,作者是向陽的毛子。內容簡介 冬陽的父母因意外去世,自此寄住在母親的好朋友家裡,十八歲的冬陽在阿姨家意外知道父母的死亡並非意外………作品目錄 意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第十三條 ...
保密義務,就是指律師所負有的不得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當事人的隱私的法律責任。保密義務是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義務。契約當事人負有將通過確立契約關係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義務。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
(五)工作人員的任用與介紹, 應慎重: 除介紹人負責外,部門首長應經常加以考察;倘發現不可靠的分子應迅速予以處理。其掌管機密部分人員,如有泄露機密行為,首長亦應負責。三、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個人方面的保密,應注意下列各事項:(一)各機關擔任記錄、抄寫、印刷、蓋印等工作人員,應特別注意保守秘密的良好習慣...
秦漢時期,隨著高度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的建立,作為維護皇權統治必不可少的保密法規也有了較大的發展。秦代,詔令與公務密事的有關奏章須經尚書至丞相府辦理或轉送皇帝。為保密規定了“依次傳行”的公文傳遞方式,要求儘量縮小公務機要事項的知曉範圍,對泄露秘密事項的要給予制裁。秦始皇曾處罰過泄露他的話的宦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產業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的《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在我國現階段還沒有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