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是吉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圖書,作者是張晨光。
基本介紹
- 書名: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 作者:張晨光
- ISBN:9787560149684
- 頁數:373
- 定價:15.00元
- 出版社:吉林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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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精華版)》是一本寫給普通民眾看的實用性通俗法律讀本。它沒有高深的邏輯。也沒有晦澀的術語,而是通過樸實的文字、簡明的案例、通俗的解讀將大眾最常見、最實用的法律常識為您加以詳盡的展現。最常見的法律問題,最通俗的闡釋方式;一問一答之間,將您最需要的內同一一展現!
目錄
契約類
什麼是要約
如何撤銷要約
什麼是要約邀請
契約當事人應享有哪些權利,履行哪些義務
公民怎樣訂立契約
當事人訂立契約有哪些形式
契約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訂立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嗎
契約訂立後就能生效嗎
契約成立的地點在哪裡
怎樣解除契約
怎樣確定契約糾紛歸哪個法院管轄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契約
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貨嗎
哪些採用格式條款的契約應在契約訂立之前將契約文本報工商局備案
什麼是“定金罰則”
當事人應當如何約定定金契約
擔保契約有什麼表現形式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嗎
當事人沒有約定質量或者價款等重要事項,契約能成立嗎
由於其他人的過錯致使主契約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嗎
契約中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契約
在什麼情形下契約不得轉讓
契約轉讓必須具備哪些要件
哪些借貸契約不受法律保護
契約無效和契約解除有哪些區別
解除契約需要經過哪些程式
契約解除與契約撤銷的區別
在訂立契約過程中如何確定
損害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契約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融資租賃契約的質量索賠
建設工程契約發包人有哪些責任
運輸契約中承運人有哪些權利
客運契約中旅客有哪些權利、義務
贈與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
違約金應當如何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哪些契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契約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如何解決契約爭議
當事人如何解決契約爭議
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嗎
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附加某些條件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訂立契約
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和終止契約是否有效
哪些契約只能在中國打官司
涉外契約能用中國法律預防和解決糾紛嗎
簽訂涉外契約時應遵守的幾個原則
盜用單位空白契約書籤訂的契約由誰承擔責任
保密協定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用人單位僱傭農民工是否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怎樣理解和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
動產質押契約從何時起生效
主契約無效導致擔保契約無效的,擔保人應該如何承擔責任
擔保契約本身無效,而主契約有效的,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
擔保契約被確認無效後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什麼樣的擔保契約效力待定
哪些擔保契約屬於可撤銷的擔保契約
哪些對外擔保契約無效
證券債權在設定質押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有什麼區別
擔保契約在什麼情況下生效
可以進行質押的權利包括哪些
動產質押契約如何訂立
當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該按照什麼順序進行清償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享有什麼權利
抵押權是否可以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成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關於抵押物登記的資料如何向社會公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同一抵押物分別在《擔保法》生效前和生效後辦理了相關手續的,哪種抵押效力比較大
在我國的法律中抵押物登記的效力如何
泄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嗎
哪些契約不能由他人代為簽訂
什麼是締約過失責任
在什麼情況下,契約的權利義務終止
當事人雙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債務的抵銷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如何向債務人進行追償
抵押契約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抵押契約應當採取什麼方式訂立
在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契約
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什麼是後履行抗辯權
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契約履行中標的物風險承擔的劃分
什麼是複合抵押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的,其效力如何認定
哪些財產不得抵押
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在什麼情況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什麼叫做最高額保證
最高額保證的效力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訂立的契約是否有效
什麼是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保證契約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哪些
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契約是否成立
有獎活動公證
怎樣辦理房產買賣公證
遺囑扶養協定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親屬關係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什麼是要約
如何撤銷要約
什麼是要約邀請
契約當事人應享有哪些權利,履行哪些義務
公民怎樣訂立契約
當事人訂立契約有哪些形式
契約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訂立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嗎
契約訂立後就能生效嗎
契約成立的地點在哪裡
怎樣解除契約
怎樣確定契約糾紛歸哪個法院管轄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契約
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貨嗎
哪些採用格式條款的契約應在契約訂立之前將契約文本報工商局備案
什麼是“定金罰則”
當事人應當如何約定定金契約
擔保契約有什麼表現形式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嗎
當事人沒有約定質量或者價款等重要事項,契約能成立嗎
由於其他人的過錯致使主契約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嗎
契約中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契約
在什麼情形下契約不得轉讓
契約轉讓必須具備哪些要件
哪些借貸契約不受法律保護
契約無效和契約解除有哪些區別
解除契約需要經過哪些程式
契約解除與契約撤銷的區別
在訂立契約過程中如何確定
損害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契約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融資租賃契約的質量索賠
建設工程契約發包人有哪些責任
運輸契約中承運人有哪些權利
客運契約中旅客有哪些權利、義務
贈與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
違約金應當如何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哪些契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契約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如何解決契約爭議
當事人如何解決契約爭議
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嗎
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附加某些條件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訂立契約
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和終止契約是否有效
哪些契約只能在中國打官司
涉外契約能用中國法律預防和解決糾紛嗎
簽訂涉外契約時應遵守的幾個原則
盜用單位空白契約書籤訂的契約由誰承擔責任
保密協定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用人單位僱傭農民工是否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怎樣理解和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
動產質押契約從何時起生效
主契約無效導致擔保契約無效的,擔保人應該如何承擔責任
擔保契約本身無效,而主契約有效的,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
擔保契約被確認無效後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什麼樣的擔保契約效力待定
哪些擔保契約屬於可撤銷的擔保契約
哪些對外擔保契約無效
證券債權在設定質押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有什麼區別
擔保契約在什麼情況下生效
可以進行質押的權利包括哪些
動產質押契約如何訂立
當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該按照什麼順序進行清償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享有什麼權利
抵押權是否可以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成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關於抵押物登記的資料如何向社會公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同一抵押物分別在《擔保法》生效前和生效後辦理了相關手續的,哪種抵押效力比較大
在我國的法律中抵押物登記的效力如何
泄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嗎
哪些契約不能由他人代為簽訂
什麼是締約過失責任
在什麼情況下,契約的權利義務終止
當事人雙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債務的抵銷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如何向債務人進行追償
抵押契約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抵押契約應當採取什麼方式訂立
在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契約
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什麼是後履行抗辯權
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契約履行中標的物風險承擔的劃分
什麼是複合抵押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的,其效力如何認定
哪些財產不得抵押
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在什麼情況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什麼叫做最高額保證
最高額保證的效力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訂立的契約是否有效
什麼是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保證契約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哪些
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契約是否成立
有獎活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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