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區審計局為負責財政收支的區級政府機關。
下城區審計局
(一)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負責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交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負責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
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街道辦事處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3.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區級國有企業、區政府規定的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負責按規定對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和專項資金使用以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績效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
(七)負責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調研、檢查經濟工作的有關情況。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事項。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