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若干規定

《上饒市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若干規定》是上饒市市政府辦公廳2011年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若干規定
  • 發布時間:2011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0]32號的精神,持續保持安全生產高壓態勢,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遏制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發生,現依法依規重申和制定如下規定:
一、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相關行業準入條件
(一)非煤礦山
1、無證(採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證照不全或證照過期的,不得準入;
2、項目未依法經過安全“三同時”安全核准(或備案、審查)的,不得準入;
3、露天採石場年開採規模小於10萬噸的,不得準入;
4、礦山與周邊居民村莊、重要設備設施安全距離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相鄰礦山開採錯動線重疊,開採移動線以及與相鄰礦山開採相互嚴重影響安全的,不得準入;
5、未依法取得探礦權證和地質鑽(坑)探勘查資質證書或證照不在有效期內的,不得準入;
6、已納入礦產資源整合範圍的,先整合後準入。
(二)危險化學品
1、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未進入化工園區或集中區的,不得準入;
2、新建化工園區或集中區必須距信江河、豐溪河、樂安河等主要水域1公里以上且配套的安全設施符合國家、省有關要求,否則,不得準入;
3、新建危化建設項目總投資額應在50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費用);否則,不得準入;
4、停止生產有毒氣體或高污染、高能耗、低產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
5、新建使用有毒氣體、存在重點危險工藝,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使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原則上必須進入化工園區或集中區,否則,不得準入;
6、設在化工園區(集中區)外的已建成危化生產企業不得在原地進行技術改造和改建、擴建(安全設施改造除外),將限時遷入化工園區(集中區);
7、停止危險化學品新設經營門點的審批,現有設在城區、集鎮的門點在換證時實行“退城進區”;
8、設立危險化學品集中經營市場。各縣(市)只能設2-3家具備儲存條件滿足安全要求的經營公司。
(三)煙花爆竹
1、按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實行總量控制的要求,全市不新設產地、不增加生產企業數量。與之匹配的新增黑火藥、引火線企業必須經市政府批准;
2、新增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須經縣(市、區)政府規劃布點;
3、全市不再新增煙花爆竹零售網點。
二、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日常監管
堅持以縣、鄉兩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為監管主體的“屬地監管”原則,嚴格按照上級和本級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監管職責。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承擔法律責任。
(一)非煤礦山
1、非煤礦山安全檢查責令停產、限期整改共同標準
(1)在建工程期滿或與批准的設計不符的;
(2)施工單位和企業外包施工隊伍未取得相應資質要求的;
(3)需經檢測檢驗的設備設施,未經有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的;
(4)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和其它應持證上崗人員無證上崗、從業人員未經崗前培訓的;
(5)安全管理機構未建立到位,安全經費未落實到位,圖紙資料不健全完善的;
(6)企業自身安全檢查未到位、未落實責任人,存在“三違”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的;
(7)未啟動安全標準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到位或不完善的;
(8)民爆器材使用不符合規程規範程式要求,沒有按規定使用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設備設施的;
(9)沒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或委託相關應急救援組織提供應急保障服務的;
(10)未依法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2、地下開採非煤礦山安全檢查責令停產、限期整改基本標準
(1)地下礦山未執行一級負荷雙迴路、雙電源供電,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執行不到位的;
(2)以采代探、超層越界開採、通風、排水、提升、頂板、採空區、爆破、地壓、運輸、安全出口、機電設備和探排水存有嚴重隱患的;
(3)危險級排土場(廢石場)沒有治理,以及沒有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3、露天開採礦山安全檢查責令停產、限期整改基本標準
(1)露天礦山存在高陡邊坡開採、沒有採用自上而下順序、按法規要求分台階(層)開採,未採用機械鏟裝和液壓二次破碎的;
(2)未經允許採用淺孔爆破,兩個以上(含兩個)露天礦山開採同一獨立山體安全距離不足300米的。
4、尾礦庫安全檢查責令停產、限期整改基本標準
(1)壩體穩定性有隱患,主壩、副壩、攔水壩存在沉降、位移、坍塌、沼澤化、浸潤線逸出等情況的;
(2)排水構築物有損毀、淤堵,排水能力滿足不了防洪要求的;
(3)壩體超過設計壩高、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在運行尾礦庫周邊從事採掘作業對尾礦庫壩體穩定性造成影響的;
(4)危庫、險庫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應閉尾礦庫未按規定進行閉庫的;
(5)乾灘長度和尾礦壩安全超高不符合規範要求,上壩道路、通訊、供電及照明線路不能可靠暢通,庫內水位觀測標尺、正常水位和警戒水位標記不清晰醒目的;
(6)庫區周邊山體有滑坡、塌方和土石流等異常現象,以及庫區範圍記憶體在違章爆破、採石、排放廢棄物等危及尾礦庫安全的。
5、探礦點安全檢查責令停產、限期整改基本標準
(1)地質勘查項目的設計、施工作業、管理和設備儀器不符合《地質勘探安全規程》規定,《安全專篇》未經安監部門組織審查備案的;
(2)以采代探、通風、排水、提升、頂板、採空區、爆破、地壓、安全出口、機電設備和探排水存有嚴重隱患的。
(二)危險化學品
1、生產企業擅自改、擴建;擅自生產(使用)未經審批的危險化學品;外部安全距離不夠,一律予以限期停產整改或依法關閉;
2、生產企業一年內發生兩次,對周邊住戶有較大影響的泄漏、化工園區內企業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化工園區外企業發生一般事故的一律依法關閉;
3、經營企業、經營儲存共處一個防火區,禁忌物品不能分類儲存,發生一般事故的一律關閉;
4、安全標準化達不到三級要求的一律退出。
(三)煙花爆竹
1、生產企業使用低鉀生產煙花、爆竹;超員、超量、改變工房用途,外部距離不達標、使用童工(學生)的一律整改或依法關閉;
2、生產企業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內發生二次一般事故的一律依法關閉;
3、安全生產標準化達不到三級要求以上的一律退出;
4、經營企業周邊距離不足,超量儲存,經營、住家同處一個防火分區,發生一般事故的一律依法關閉。
(四)職業健康安全監管
1、企業立項的項目在開工之前應做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申請,未申請的不得開工。
2、生產經營單位經檢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或關閉。
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並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或關閉。
4、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或關閉。
5、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或關閉。
6、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或關閉。
7、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設備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或關閉。
8、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
9、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或關閉。
10、生產經營單位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或關閉。
11、生產經營單位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或關閉。
12、生產經營單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或關閉。
1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及時、如實地申報職業危害的,予以處罰。
14、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定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
15、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
16、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
17、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
18、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
19、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
20、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處罰。
21、生產經營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契約時,未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處罰。
2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測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處罰。
三、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發生以下情況的,市政府和市安委會將對有關單位以及負責人進行約談、函告、督辦、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等措施進行責任追究。
1、突破市安委會下達的全年安全生產控制總指標的;
2、發生一起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3、發生一起較大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事故或兩起較大交通事故的;
4、同一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兩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5、所管轄地區、行業發生2起以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並打擊不力的;
6、所轄區域內事故應急救援不及時、或事故查處不力、隱瞞、遲報或漏報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處理不落實的;
7、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8、重大安全隱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整改治理結束,或整改治理不徹底,可能引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民眾反映強烈的;
9、被上級部門通報或掛牌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10、不認真對待民眾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民眾上訪,產生不良影響的;
11、組織領導不力,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縣部署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和安全生產大檢查的;
12、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責令停產或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和無證、無照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的。
因安全生產問題被約談的對象是政府、管理部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生產經營單位法人代表和分管安全負責人。除上述問題外,因工作不實不力,上級領導或檢查督查組提出應當約談的以及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後果,上級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列入約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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