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本級安置房全過程代建開發實施辦法(試行)

《上饒市本級安置房全過程代建開發實施辦法(試行)》已經上饒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審定,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本級安置房全過程代建開發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助推市本級安置房建設,積極探索多元化的安置房建設模式,深入推進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安置房建設品質,加快安置房建設進度,進一步提升民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實現安置房“高標準建設、高質量管理”的目標。依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2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置房全過程代建開發,是指項目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標,選擇具備二級及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或具備上述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牽頭具備房建一級及以上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簡稱代建開發單位,聯合體單位不得超過2家),釆用全過程代建開發管理模式建設安置房。
第三條  全過程代建開發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審批通過或項目備案完成後開始,除征地拆遷和監理外,代建開發單位負責項目全過程開發及管理,根據企業性質和資質對項目前期手續辦理、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等進行發包及管理,以及竣工驗收後的不動產證辦理移交,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第二章  代建單位的確定
第四條  代建開發單位招投標工作,統一納入進上饒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組織實施。評標方式採用綜合評分法,根據代建開發單位的資金實力、業績、信譽、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管理目標和保證措施、代建開發費用報價等因素,依法擇優選擇代建開發單位。
第三章  代建開發程式
第五條  投資5千萬元以上擬採用代建開發的安置房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代建開發單位,雙方簽訂《拆遷安置房全過程代建開發契約》和廉政責任書。
第七條  代建開發單位按照《拆遷安置房全過程代建開發契約》的約定開展代建開發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招投標時應將履約保證金條款、代建開發費用支付條款在招標檔案中明確。
第九條  代建開發單位產生後,在政府部門相關審批檔案中的備註欄中註明代建開發單位名稱。
第四章  代建開發費用和支付
第十條  代建開發實行總價包乾(單方建築面積造價包乾,建築面積含地下室、儲藏間、住宅、配套用房等的面積),總價含建安工程費用、勘察設計費用、設備工程費、市政配套工程費、項目管理服務費等(除土地費、征地拆遷費以及監理費外的所有費用)。按上饒市現階段中等偏上的商品房建設標準,由項目建設單位委託第三方具有資質的造價機構出具建議價後,經上饒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評審並報市政府批准,原則上不超過2600元/平方米(市住建局初步測算單價)。為鼓勵代建開發單位創優爭先,提高安置房品質,對獲得省優工程的安置房建設項目,綜合造價可提高至2700元/平方米。今後如建設標準、綜合造價等大幅變化時,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新的綜合造價,並報市政府核准。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一) 負責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設標準等。
(二) 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及相關報批手續。
(三) 牽頭組織拆遷安置房項目代建開發招標工作,編制招標檔案,並依法擇優選定代建開發單位。
(四) 負責與代建開發單位簽訂《拆遷安置房全過程代建開發契約》。
(五) 負責項目設計全過程決策。
(六) 負責監理招投標工作,並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契約。
(七) 負責落實項目建設資金,並按代建開發契約約定支付和結算資金。
(八)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監督代建開發單位對建設標準、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的管理。
(九)法律法規或代建開發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代建開發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一)根據代建開發單位自身性質所對應的招投標方式確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設備和材料採購單位,並報項目建設單位同意。
(二)進行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過程科學管理,涉及文物、環境、綠化等其它需要保護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辦理項目涉及的相關報審報批等各類手續。
(四)做好工程進度報表的審核、簽證,按月向項目建設單位上報工程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情況。
(五)根據工程進度和約定向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相關單位及時支付和結算資金。
(六)組織工程中間驗收、分戶檢驗、專項驗收;負責完成竣工備案、配套確認等工作;按契約約定向建設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由代建單位協助建設單位辦理項目權屬登記手續;落實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及時處理因施工質量等引起的各類投訴;負責竣工結算編制工作。
(七)按照工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代建開發各個環節建立健全有關檔案;負責工程技術資料的整理彙編和移交城建檔案館等工作負責在辦理工程移交時一併將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向項目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八)代建開發單位實施項目代建開發管理過程中,應自覺依規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考核、審計等監督管理。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資金管理實行項目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審計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工程進度進行核撥,做到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代建開發單位應嚴格資金管理,嚴格執行現行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如遇不可抗力或設計規範變化、建設標準變更等需調整的,由代建開發單位提出,經項目建設單位報市住建部門審核,報請市政府同意後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代建開發項目如遇市場價格波動符合有關檔案規定的價格動態調整的情形可在契約有關條款中約定。
第七章  獎懲規定
第十六條  代建開發單位未能完全履行契約,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應在契約有關條款中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  施工期及施工期提前的獎勵由項目建設單位與代建開發單位在契約條款中明確。
第十八條  代建開發單位實施項目代建開發管理過程中,代建開發單位或相關人員如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饒市本級安置房建設項目。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賃房、人才租賃房等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

解讀

為積極探索多元化的安置房建設模式,加快安置房建設進度,提高安置房建設品質,進一步提升民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實現安置房“高標準建設、高質量管理”的目標,制定《上饒市本級安置房全過程代建開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起草依據
依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2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和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委起草了《實施辦法》。
二、起草過程
市發改委先後會同市住建局、機關事務管理局、上投集團、城投集團、國資集團到深圳南山區、杭州市、贛州市學習借鑑他們建設推進安置房的成功經驗做法,起草了《實施辦法》並徵求市直相關單位意見,在充分吸收各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經修改完善,報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三、主要內容
由總則、代建單位的確定、代建開發程式、代建開發費用和支付、權利與義務、資金管理、獎懲規定及附則等八個章節構成,共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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