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

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SHANGHAI GOLD & JEWELLERY TRADE ASSOCIATION), 成立於1996年12月,為本市以黃金、鉑金等貴金屬為主要原材料的飾品零售、批發、生產加工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介紹,協會章程,

介紹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226家,連鎖商店300餘家,其中副會長單位29家,理事單位50家,行業覆蓋面達到85%左右,老鳳祥、老廟黃金、亞一金店、城隍珠寶、中國黃金、張鐵軍集團、東華美鑽、周大福等國內黃金珠寶的龍頭企業和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鑽石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及相關的大專院校均為我會會員,另外加拿大、泰國、韓國和港、澳、台地區,福建、廣東、浙江、江蘇、天津等地也有企業加入我會,市場銷售占有率達90%以上。協會宗旨:服務、協調、自律、指導,團結行業企業,凝聚行業力量,代表行業利益,規範行業行為,發揮行業優勢,促進上海黃金珠寶飾品行業的繁榮發展。
為進一步拓展協會功能、轉型發展,在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支持下,成立上海市工商聯黃金珠寶商會,創新驅動珠寶類各項業務。協會注重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倡導行業自律,先後制定了《上海黃金飾品行業黃、鉑金飾品價格自律實施細則》、《上海市黃、鉑金飾品消費爭議解決辦法》,與兄弟行業協會共同制定了《上海市鑲嵌類飾品消費爭議解決辦法》,與公安部門合作制定上海市地方標準《重點單位重要部門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要求》第九部分,與會員企業正在聯合制定上海市地方標準《黃金珠寶飾品零售店經營規範》等行規行約。積極倡導計量誠信、質量誠信、價格誠信、行銷誠信、服務誠信、信用誠信等“六個誠信”。
為弘揚首飾文化、推進品牌建設,協會連續八年舉辦“上海國際首飾時尚節”, 連續五年舉辦上海購物節重點板塊之一的“上海國際黃金珠寶節”,連續六年舉辦“中國黃金與貴金屬峰會”,吸引了13個國家和地區160餘名高層人士參與,參會人數中有30%以上為外籍人士;為豫園商城地區贏得“中國黃金珠寶第一城”稱號;與《中國黃金報》合作,每月出版一期“上海黃金飾品行業新聞月刊”,全國發行量達10萬份;頒發過上海市黃金珠寶首飾消費者問卷調查“白皮書”;發起成立並控股上海五角場黃金珠寶城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萬達廣場打造上海地區單層面積最大的近6000平方米的黃金珠寶商鋪,開創了行業協會服務地方、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的成功範例,也為完善行業協會的造血功能開創了一個有效機制。協會的知名度、美譽度在國內外日益提高,為發展上海乃至全國的黃金珠寶產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協會章程

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經營零售、批發、生產加工的以黃金、鉑金為主要材料的首飾企業和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市有關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經市社團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宗旨:服務、協調、自律、指導。團結行業企業,凝聚行業力量,代表行業利益,規範行業行為,發揮行業優勢,群策群力,促進黃金飾品行業繁榮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商業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商業委員會、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行業培訓、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編輯出版、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
第六條 任務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品牌評優推薦等活動。
(三)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四)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要求;
(五)依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
(六)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七)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編輯出版黃金珠寶首飾刊物;
(八)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政府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調查處理;
(九)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十)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參與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組織和接待國際同業代表的來訪和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黃金、鉑金為主要材料首飾的生產、批發、零售的會員企業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能夠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本會秘書處審核通過後,頒發會員證以及會員單位銅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及會員單位銅牌。會員企業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進行不正當競爭,嚴重損害同行利益以及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聘免由會長提名的秘書長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聘免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具體人選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和可能條件,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業務範圍內的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十五日內,經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決定終止的會議,必須有實際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決議即為有效,終止決議需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2年12月18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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