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經大學章程

上海財經大學章程

《上海財經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3號公布。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分總則,願景與使命,學生,教職員工,學術組織,其他組織,管理體制,交流與合作,財政與資產管理,附則,共10章9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財經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3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4月24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5月13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願景與使命,第三章 學生,第四章 教職員工,第五章 學術組織,第六章 其他組織,第七章 管理體制,第八章 交流與合作,第九章 財政與資產管理,第十章 附則,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上海財經大學從2007年開始啟動章程編制工作,遵循“可持續發展、傳承創新、集思廣益、科學規範”的原則,經過預研究、專題研究、廣泛徵求意見、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全委會審定等程式,廣泛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內部組織、師生員工、校內外同行專家的意見,通過充分醞釀討論、反覆雕琢,於2013年12月底報教育部核准。學校充分借鑑國際大學章程,總結和升華本校制度建設和創新實踐經驗,力求凸顯學校特色。
上海財經大學第7屆黨委會第2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月24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13日核准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3號
上海財經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7屆黨委會第2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上海財經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月24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5月13日

章程內容

序言

上海財經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源於1917年南京高等師範學校創辦的商科。1921年學校遷至上海,創建上海商科大學。1932年獨立建校,定名為國立上海商學院。1950年,學校更名為上海財政經濟學院。1985年,學校更名為上海財經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上海財經大學,簡稱上海財大或上財;英文名稱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縮寫為SUFE。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上海市國定路777號。學校設有三個校區,主校區位於上海市國定路777號,中山北一路校區位於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號,崑山路校區位於上海市崑山路146號。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和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學校網址是
第四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其行政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以下簡稱教育部)。學校由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下簡稱財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學校事業發展所需經費,並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持;學校接受教育部的領導和業務指導。
財政部對學校事業發展給予關注、指導與支持;學校積極服務國家財政經濟事業發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對學校事業發展給予人力、物力、財力和政策支持;學校積極服務上海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須經教育部審批。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第七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據需要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彈性學制。
學校根據需要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核定辦學規模。根據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要求,依法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
第九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依法實施學位制度,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對於卓越的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依法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條 學校校訓是:厚德博學,經濟匡時。
第十一條 學校辦學理念是:面向社會、求真務實、立德樹人、經世濟國。
第十二條 學校創建於1917年,校慶日為9月17日。
第十三條 學校徽標整體構圖為雙圓環圖案,外圈上為學校英文全稱,下面“1917”是學校建校年份;內圈上為陳雲題寫的上海財經大學校名,校徽中央為一枚安陽鏟形古幣與一本打開書籍疊加的圖案。校徽標準色為上財紅,基準色值:CMYK(50,100,100,20)。學校徽章是以陳雲題寫的校名為圖案的證章。
第十四條 學校的代校歌是《從頭超越》。

第二章 願景與使命

第十五條 學校願景是:基於卓越的研究和教學,成為國際知名具有鮮明財經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十六條 學校使命是:立德樹人,培養具有全球視野和民族精神,富有創造力、決斷力及組織力的卓越財經人才;探索真理,促進知識創造和知識傳播;匡時濟民,參與公共服務,引領社會發展;傳承文化,推動人類文明進步。
第十七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複合型、外向型、創新型”為人才培養規格,促進學生“素質、知識、能力、體格”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致力於發揮多學科特別是財經學科優勢和專業特色,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崇尚學術自由,推動學術進步。
第十九條 學校致力於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堅持用先進理論、思想和文化,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發揮思想庫、人才庫、信息庫作用。
第二十條 學校致力於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吸收其他國家和民族優秀文明成果,推動文化傳承創新,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
第二十一條 學校致力於建設現代化、國際化、信息化的一流社會主義大學,不斷提高辦學水平。
(一)堅持現代化戰略。學校主動順應時代發展,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不斷推進教育觀念、教育內容、教育方法、教育管理和教育設施的現代化。
(二)堅持國際化戰略。學校借鑑國際高等教育先進理念和辦學經驗,以國際視野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加強高層次、寬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管理隊伍的國際化,不斷擴大國際影響力。
(三)堅持信息化戰略。學校積極套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教學、科研、行政事務信息網路一體化平台,持續提升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務水平,實現知識管理和知識共享,不斷提高辦學效率。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努力構建和不斷完善以經濟、管理學科為主體,經、管、法、文、理諸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彰顯財經特色。

第三章 學生

第二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使用學校提供的教學、科研及相關配套服務資源。
(二)獲得學業指導、職業生涯規劃指導和就業服務。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繼續深造與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
(五)參加社會服務,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實踐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於學習和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按有關規定交納學費及相關費用。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與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形式的助學項目,並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積極參與社會創新創業活動及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教育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二條 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三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取得教師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機會,以及其他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按時按規獲取工作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知悉、參與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公平獲得進修、培訓和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學術活動的機會。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批評。
(八)就職務變動、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職業規範和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道德。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聘約。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用制度,進行分類管理。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崗位等級和職務等級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分類考評,定期對教職員工以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為基礎進行品德、能力和業績的考核與評價,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學校重視師德建設,將師德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並作為教師績效評價、聘任(聘用)和評優獎勵的首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表現優異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的教職員工,予以相應處理、處分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 學校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與監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職業發展制度,重視教職員工職業生涯規劃,為其職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條 學校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待遇,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收入增長機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益保護與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關心、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採取多種用人方式,相關人員可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章 學術組織

第四十六條 本章所稱學術組織,主要包括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單位、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教學科研單位是學校組織實施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基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管理和協調學校學術事務的機構。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科發展規律,結合學校的辦學傳統與特色,設立學院(系、部、所)。學院(系、部、所)根據需要設立下屬相關組織。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對學院(系、部、所)進行新設、變更、撤銷。
第四十八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
學院的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學科建設、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教學科研改革,保障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二)在遵守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學校核定的指標範圍內,自主設定崗位、聘請人員,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考核學院人員。
(三)在遵守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學校核定的預算範圍內,自主編制預算和決算,自主制定財務分配方案。
(四)在遵守學校資產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經費和設備規格範圍內,自主配置物力資源。
(五)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具有獨立建制的系、部、所等,履行與學院同等的職責。
第四十九條 學院(系、部、所)實行二級黨組織、行政班子、教授委員會、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分工合作的“四位一體”治理結構。
(一)二級黨組織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參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監督和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二)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員工或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學院(系、部、所)設定副職若干名,協助行政負責人履行職責。
(三)教授委員會負責本單位重大學術事項的諮詢、評定和審議。主要職責:審議並監督實施學科發展規劃;確定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崗位聘任、人才引進等方面的學術標準;審議學術資源的配置方案。教授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具有教授職務或同等水平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教授委員會的工作接受同級黨組織和本單位全體教師的監督。
教授委員會受學術委員會委託,承擔相應職責;受學位評定委員會委託,承擔審議本單位的學位評定、授予等事宜的職責。
(四)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系、部、所)二級黨組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系、部、所)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條 學院(系、部、所)執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重要事項須經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包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事項,影響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問題以及黨務、政務的重大問題。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包括黨政負責人的全體正職和副職。
第五十一條 學校積極建設國家級或省部級教學科研基地和實驗室,根據需要設立校級研究機構。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對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或決定:學科專業、教師隊伍、科學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學科專業的自主設定或申請設定;學術機構設定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的學術標準,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部學術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章程。
(二)對下列事項進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及對外推薦;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推薦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的設立等。
(三)對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的制訂;教學、科研經費的預決算;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境外合作辦學和對外合作等事項。
(四)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與學校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低於25人的單數。人選由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提名,全體會議選舉產生,設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可授權專門委員會就專項學術事項召開會議,履行相應職責。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設定學部學術委員會,承擔學術委員會委託的相應職責。
(一)學科建設委員會負責學校學科規劃、建設與調整,學科預算等重大事項的審議。學科建設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校領導、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校內學術帶頭人等組成。
(二)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學科與專業建設、課程與教材建設、教學質量保障和實驗教學等方面的研究與諮詢、指導與服務、評估與審議。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學校教學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具有較深學術造詣和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代表組成。
(三)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有關學術事項的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委員由學校相關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學科教授代表組成。
(四)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在學術道德方面的規定,督促和指導學術單位的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維護,受理學術違紀問題的舉報、投訴,組織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等事項。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由校內德高望重、致力於弘揚良好學術道德的專家學者組成。
(五)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學校可根據需要增設或調整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採取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專門委員會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其人選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法負責學位授予辦法制定,學位(含名譽學位)評定、授予和撤銷,學位爭議的裁定等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依法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及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教學研究人員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設副主席若干名。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主席主持下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或其委託的副主席主持。

第六章 其他組織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合理設定黨政職能部門;各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輔部門,教輔部門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境內外組織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等。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中國共產黨上海財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其實施細則行使權利。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員工依法選舉產生。
第六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為學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鼓勵和支持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生代表由在校學生依法選舉產生。
第六十一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在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教職員工、學生可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建社團。社團須在學校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下開展活動。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崗位聘用委員會,負責學校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聘任的評定、審議。崗位聘用委員會委員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代表組成。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薪酬委員會,負責學校薪酬體系和薪酬政策的諮詢、建議和監督。薪酬委員會委員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代表組成。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委員由教職員工代表、校領導、校工會、紀檢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和法律專家組成。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學生申訴委員會委員由學生代表、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法律專家組成。

第七章 管理體制

第六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法律制度和大學發展內在要求,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處理黨委與行政、學校與學院(系、部、所)、行政與學術三者關係。
第六十九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發揮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支持校長依法自主負責地開展工作。
校長是學校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行政事務決策管理的行政職權。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部、所)兩級管理體制。學院(系、部、所)在學校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系、部、所)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系、部、所)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術與行政雙向溝通機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等事項中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和學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十二條 黨委由中國共產黨上海財經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其他需要黨委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法律和黨內規章制度要求黨委履行的其他職責。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在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常委會定期向黨委全委會報告工作,黨委定期向黨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黨委書記是學校黨委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並主持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工作。黨委書記因故無法主持時,可委託黨委副書記主持。
第七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上海財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設等,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七十四條 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領導貫徹學校黨委和黨委常委會精神,對重要行政事項研究和決策的議事制度,由校長主持。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可委託其他副校長主持。
校長的主要職責和職權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發展、社會服務、對外合作等活動。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組織資源配置,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其他需要校長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七十五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章 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合作,推動協同創新,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七十七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學術和教育合作,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外著名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深層次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校董事會(簡稱校董會)。校董會是學校建設和發展的諮詢建議機構,是學校與社會各界全面、緊密合作的橋樑和紐帶。校董會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的校友、社會賢達、著名學者、社會聲譽良好的企業家及學校代表組成。
第七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學校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信息諮詢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的發展情況,鼓勵校友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籌措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九章 財政與資產管理

第八十一條 學校財政活動主要包括學校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編制;資金的籌集與支出;財務制度的制定執行;經濟核算與績效評價;資產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財務控制、監督和財務風險防範。
第八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八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八十五條 學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在內的預算管理體系。基本支出預算實行與兩級管理體制相適應的預算管理制度,預算管理與績效考核相結合,引導資源最佳化配置。項目支出預算根據項目建設的有關規定編制。
第八十六條 學校資源配置以事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為基本依據,堅持可持續發展理念。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七條 學校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具體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八十八條 學校實行年度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自覺接受國家、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第八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校發展提供切實保障,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教育部核准。
第九十一條 校內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相牴觸的,應依照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九十二條 教職員工和學生可依據相關程式向學校提請修改或廢止與本章程相牴觸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經教育部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參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精神辦理。

章程特色

章程以“學術共同體”為核心理念展開框架體系,明確提出學校的使命和願景,全面闡述了學校內部管理中黨委與行政、學校與學院、學術與行政三大關係。
章程在闡述辦學理念後,即對學生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隨後才是教師、學術組織等。除此之外,《上海財經大學章程》還有不少亮點,比如以“學術共同體”為核心理念展開章程框架體系,明確提出了學校的使命願景,明確闡述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三大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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