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財經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英 文 名: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umni Association,縮寫:SUFEAA。
第二條本會是由上海財經大學校友自願結成,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服務廣大校友,弘揚上海財經大學愛國榮校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國家的現代化建設和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本會維護祖國統一和科教興國的戰略方針,遵守國家憲法、
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感情聯絡,開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協作與交流;
(二) 加強與海內外財大各地校友會的聯繫,不定期組織工作經驗交流;
(三) 發揮廣大校友的作用,加強信息溝通,促進母校與地方以及校友之間的合作;
(四) 推動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校友工作;
(五) 拓展辦學資源、籌集辦學資金;
(六) 徵集校友以及社會各界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的建議;
(七) 蒐集、整理校史資料;
(八) 根據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校友刊物,建設和維護校友網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曾在上海財經大學(學院)、原上海商科大學、原國立上海商學院、原上海財政經濟學院、現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學習和工作過的校友以及1958年~1960年併入上海社科院的原上海財政經濟學院校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為母校的改革與發展爭取各種形式的支持。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對違背本章程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暫停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含1/2)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 解釋本會章程;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決議須經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之決議須經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學校或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教育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和經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業務。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4年11月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