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是一則檔案,2002-12-01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
- 外文名:"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Securities Trading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檔案來源
上海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
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從事的證券交易活動,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本所的證券交易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本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活動實行實時監控。
第二章合格投資者投資運作管理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一家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境內證券公司辦理相關證券交易業務。
第五條當合格投資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作為其資產託管人的境內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託管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本所備案:
(一)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二)投資額度獲批准並取得外匯登記證;
(三)指定或變更託管人;
(四)指定或變更代理進行境內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
(五)變更機構名稱或法定代表人;
(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七)涉及訴訟或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八)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或外匯登記證未通過年檢;
(九)因違反《暫行辦法》受到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局處罰;
(十)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合格投資者從事境內證券交易的持股比例,每一合格投資者持有單個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不得高於該公司總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不得高於該公司總股本的20%。
第七條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達到該公司總股本的16%及其後每增加2%時,本所於該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所網站公布合格投資者已持有該公司掛牌交易A股的總數及其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第八條當日交易結束後,如遇單個合格投資者持有單個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發出通知,合格投資者自接到減持通知之日起的五個交易日內予以平倉,以滿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第九條當日交易結束後,如遇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確定平倉順序,並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發出通知,合格投資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相應處理,以滿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若五個交易日內遇其他合格投資者自行減持導致上述持股總數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減持的合格投資者可向本所申請繼續持有原股份。
第十條受託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如發現合格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活動存在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章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處理
第十一條合格投資者違反本實施細則,對超過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本所及登記結算公司有權通知受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實施平倉,並可對該合格投資者予以警告、公開譴責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二條合格投資者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不及時向本所備案的,本所可對該合格投資者予以警告、公開譴責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三條受託的證券公司違反本實施細則,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的,本所有權依據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相應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因技術原因,合格投資者暫不能參與國債回購和企業債券的交易。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從事的證券交易活動,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本所的證券交易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本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活動實行實時監控。
第二章合格投資者投資運作管理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一家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境內證券公司辦理相關證券交易業務。
第五條當合格投資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作為其資產託管人的境內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託管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本所備案:
(一)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二)投資額度獲批准並取得外匯登記證;
(三)指定或變更託管人;
(四)指定或變更代理進行境內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
(五)變更機構名稱或法定代表人;
(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七)涉及訴訟或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八)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或外匯登記證未通過年檢;
(九)因違反《暫行辦法》受到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局處罰;
(十)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合格投資者從事境內證券交易的持股比例,每一合格投資者持有單個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不得高於該公司總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不得高於該公司總股本的20%。
第七條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達到該公司總股本的16%及其後每增加2%時,本所於該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所網站公布合格投資者已持有該公司掛牌交易A股的總數及其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第八條當日交易結束後,如遇單個合格投資者持有單個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發出通知,合格投資者自接到減持通知之日起的五個交易日內予以平倉,以滿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第九條當日交易結束後,如遇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確定平倉順序,並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發出通知,合格投資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相應處理,以滿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若五個交易日內遇其他合格投資者自行減持導致上述持股總數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減持的合格投資者可向本所申請繼續持有原股份。
第十條受託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如發現合格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活動存在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章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處理
第十一條合格投資者違反本實施細則,對超過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本所及登記結算公司有權通知受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實施平倉,並可對該合格投資者予以警告、公開譴責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二條合格投資者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不及時向本所備案的,本所可對該合格投資者予以警告、公開譴責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三條受託的證券公司違反本實施細則,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的,本所有權依據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相應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因技術原因,合格投資者暫不能參與國債回購和企業債券的交易。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