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蕪湖縣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會
- 審核單位:蕪湖縣民政局
- 性質: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 地址:上海正地集團總部
促進會章程,附則,
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上海蕪湖縣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蕪湖縣駐滬、浙、蘇經濟、服務組織及社會活動人員自願組成,並經蕪湖縣民政局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誠信為本,服務會員,立足滬、浙、蘇,回報家鄉。加強蕪湖縣駐滬、浙、蘇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上海市及其他各省(市、區)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蕪湖縣籍在滬、浙、蘇工商界人士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蕪湖縣與滬、浙、蘇等地的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蕪湖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聯絡處和業務主管單位蕪湖縣工商聯的業務指導,本會行使商會的有關職能,同時接受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中國·上海正地集團總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 組織舉辦或參加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
(二) 向有關政府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協調落實,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開展與有關政府和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四) 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等諮詢服務;
(五) 組織信息交流,報導會員單位的重要活動和取得的成績;
(六) 開展相關培訓。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蕪湖縣駐滬、浙、蘇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接受本會章程,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經會長會議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費的繳納、使用方法,依據上海蕪湖縣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會會費的收取和支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會設特邀會員。聘請蕪湖縣籍駐滬、浙、蘇等各界名人或熱心本會工作的港澳台及海外經濟組織、科研院所、民間團體為特邀會員。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無特殊原因,經提醒一年(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
(一)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活動;
(2)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3)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4)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4)推薦會員;
(5)按規定的時間、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
(一)權利
(1)參加常務理事會;
(2)參與制定促進會內部管理制度;
(3)享有會員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2)履行會員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副會長
(一)權利
(1)參加會長會議;
(2)免費下載本會網站項目庫信息;
(3)在會長指定下可行使會長職責;
(4)組織並參與促進會經貿、投資等洽談會,組團或隨團隊境內外進行考察;
(5)代表本會參與蕪湖縣及上海市有關的經濟活動;
(6)參與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7)享有常務理事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執行會長會議的決定;
(2)定期提出促進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履行常務理事履行的其他義務;
(4)維護促進會的團結。
第十五條 會長
(一)權利
(1)全面負責本會工作,對本會工作有最後的決策權;
(2)召集並主持本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3)代表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負責促進會財務收支管理;
(5)享有副會長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組織制定並實施促進會的工作計畫;
(2)組織開展促進會的各項活動;
(3)有義務協調促進會內外關係;
(4)有義務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5)履行副會長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本會會員大會職責: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審議執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五)決定特邀顧問、顧問和名譽會長;
(六)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社會團體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四)領導本會所屬機構,任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籌備下屆會員大會;
(六)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七)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聘請特邀顧問、顧問和名譽會長;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會議,每年召開2—3次。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責,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擔任副會長以上的,所在企業必須在本行業領域內或駐滬浙蘇地區有較大的影響;或在本會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每屆任期四年。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1/2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登記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議事會議、會長會議和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會長會議、會長議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副會長配合會長做好工作,並對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負責。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做好工作,並配合處理好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會議決定通過。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編輯資料的費用;
(四)購置固定資產;
(五)與本會工作有關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的審查和審計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指導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需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機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