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華僑回國定居審批指南

上海華僑回國定居審批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國內處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華僑回國定居審批指南
  • 辦理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國內處
辦理機構,辦理地點,辦理時限,申辦對象,申請受理,辦理程式,所需材料,辦理依據,

辦理機構

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國內處

辦理地點

上海市延安西路129號(華僑大廈)1608室

辦理時限

自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轉來申請材料之日起,市政府僑辦調查、審批時限為40個工作日。

申辦對象

華僑(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申請受理

由申請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初審後予以受理,由申請人填寫《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一式二份);

辦理程式

1、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後轉市政府僑辦;
2、市政府僑辦根據申請人的基本條件作出同意定居或退回的決定;
3、審批決定由市政府僑辦發函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市僑聯及定居地的區、縣僑辦;
4、獲準回國定居者,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華僑回國定居證》;
5、公安派出所憑《華僑回國定居證》辦理落戶手續。

所需材料

1、本人或委託他人填寫的《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本人的護照;
3、本人在國外定居的證明;
4、本人原常住戶口註銷證明;
5、擬定居地戶主書面同意接納入戶的意見(房產證是本人的免於提交)或在滬親屬同意監護、贍養承諾書;
6、擬定居地親屬的戶口證明;
7、擬定居地的房屋產權、宅基地使用證或公有住房租賃憑證;
8、受理部門認為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結婚證、離婚證及相關關係公證等)。

辦理依據

1、公安部關於華僑回國定居有關手續問題,(88)公六(2)第642號;
2、關於旅居國外中國公民申請回國定居的意見,(91)國內政會字第031號;
3、國務院僑辦關於印發《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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