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企業協會

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企業協會成立於1998年,擁有團體會員160餘家。協會設有積體電路、通信、金融三個專業委員會和軟體專業委員會(籌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企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98年
  • 分類:積體電路、通信、金融專業委員會
  • 地址:上海市宜山路900號A112室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協會以"為企業發展服務,為投資環境服務、為科技創新服務"為宗旨,積極開展政策和信息諮詢、經濟和技術交流合作、人才培訓。建立了會員單位信息、技術市場、市場網路,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開發、產品更新、智慧財產權保護及人才、設備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政府部門的聯繫、溝通,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關政策信息諮詢;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合作交流;開展經濟、技術、人才等方面培訓等。協會出版《今日漕河涇》報,編輯《政策法規信息》(電子版)。
[會長] 王志洪
[秘書長] 夏家英
[聯繫人] 王安生

協會章程

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企業協會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是國務院批准建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了更好地開展開發區內各項工作,開發區內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織成立具備法人條件和資格的社會團體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企業協會(以下簡稱“開發區協會”)。
第二條 “開發區協會”依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開發區建設發展和社會團體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開發區內各單位的共同意願開展工作。
第三條 “開發區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堅持改革開放,加快和促進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區內各企業單位的發展,加強開發區及企業與國內外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推動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商品化、和國際化,為上海的科技發展和經濟繁榮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開發區協會”的英文名稱為:SHANGHAI CAOHEJING HITECH PARK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簡稱為CPEA。
第五條 “開發區協會”受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
第二章 任 務第六條 “開發區協會”應從開發區建設的實際和各會員單位的利益出發,共同商討漕河涇開發區在發展和建設中的有關重要事項,為不斷最佳化漕河涇開發區的投資環境,積極、及時向國家和上海市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七條 建立由會員單位組成的信息、技術、市場網路,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開發、產品更新、協作配套、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人才、設備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條加強與政府部門的聯繫,經常溝通有關政策和信息,促進開發區投資環境的完善,為會員單位和開發區內企事業單位的發展,排憂解難,提供有效的幫助和諮詢。
第九條 積極組織和開展與國內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國外科學園區、高技術工業園區以及國內外企業、專業學術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的交流,以招商引資、信息交流、人才培養、貿易合作、技術協作等多種形式,為區內企事業單位服務,並成為會員單位對外聯絡的視窗和橋樑。
第十條組織開發區內單位,開展必要的經濟、技術、智慧財產權管理、人才培訓,努力提高開發區員工的人才素質。
第十一條 編輯、出版《漕河涇開發區通訊》等有關刊物。
第十二條 “開發區協會”的業務範圍:政策和信息諮詢;經濟和技術的交流與合作;人才培訓;投資促進等。
第三章 會 員第十三條 “開發區協會”是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內的民間社會團體,會員為團體會員。凡漕河涇開發區區域內及區外有關服務單位的各企業、事業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承認本協會章程,參加活動,承擔義務者,均可入會,並填寫會員申請表。
第十四條 對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由開發區協會理事會批准。
第十五條 “開發區協會”會員具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享受協會提出的經濟、技術、貿易、協作、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信息;
(四)通過協會尋求投資、協作、銷售、配套生產、外貿和引進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夥伴;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十六條 “開發區協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為協會組織各項相關的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會員單位之間互相幫助、互通信息、互利合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提出申明。會員兩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經理事會決議,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 織第十八條 “開發區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均應經過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開發區協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 “開發區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終止;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開發區協會”的領導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開發區協會”。理事會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兩次;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選舉和任免領導成員;
(三)決定下屬機構的設定和撤消,領導下屬機構的工作,決定或批准下屬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四)決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
(五)批准吸收或取消會員會籍;
(六)聽取、審查和批准秘書長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協會的重要事項和工作計畫;
(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主持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理事會可邀請若干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或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處理協會和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由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和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組成,並在理事會領導下,秘書長主持下開展工作。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任免,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由秘書處聘用。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協會”可根據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和撤銷由理事會決定,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檢備案。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負責人任免由理事會決定或批准,其活動受理事會領導,其法律責任由“開發區協會”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召開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的一半方為有效(決議終止的最高權利機構的會議除外),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 費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協會”經費來源主要有:
(一)會費;
(二)政府、單位、個人資助,捐贈;
(三)諮詢服務收入;
(四)技術開發轉讓收入;
(五)勞務收入;
(六)出版刊物收入;
(七)其他合法來源。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協會”應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的規定,設定獨立帳戶,建立和制定協會財務管理制度,並每年向會員單位公布財務帳目一次。
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民政部門審批後生效,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若有重大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並由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通過確認。
第三十二條 “開發區協會”如需終止其行為職責時,須由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過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單位同意,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後,協會即作自動終止。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協會”自動終止後,必須按照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章程的規定,委託有關部門進行審計,並做好財產清算和人員安置等善後工作。其結果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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