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湖州商會

上海湖州商會是由湖州駐滬經濟實體和湖州籍人士在滬創辦的經濟實體,為促進湖州經濟發展接軌上海,實現長三角經濟圈融合而成立的,非贏利性、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社會組織。

上海湖州商會的成立,是改革開放以來湖州第一家異地商會,商會的成立,對推動湖州在滬企業家互相交流學習、實現共同發展,對促進湖滬兩地經濟文化合作交流、實現共同繁榮必將起到積極地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湖州商會
  • 外文名:The H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 機構類別:商會
  • 機構地點:上海
商會介紹,商會章程,

商會介紹

目前,已知的在滬湖州籍企業5000餘家,商會直屬理事以上單位近150餘家,行業遍布建築業、房地產、汽車電子、金融投資、IT產業、餐飲娛樂、醫療保健、文化教育事業等多個領域。據不完全統計,其中年銷售額達到3億元以上的大型企業有50餘家。解決就業40餘萬人以上。是上海非公經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上海湖州商會為湖州接軌上海、促進湖、滬兩地經濟合作、交流和發展服務,並通過組織開展多項活動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鞏固提升湖州在滬企業的信譽度、美譽度和知名度,促進企業更好的發展。上海湖州商會以服務企業為宗旨,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的橋樑紐帶作用,廣泛組織開展各類活動,積極研究商情、聯結鄉情,為企業謀求公益,真正把商會辦成湖商之家。並充分發揮商會優勢,藉助在滬湖州籍企業的集體力量,積極為湖州接軌上海、湖滬交流合作服務,努力使商會成為友誼之橋。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湖州在滬企業家商會,對外統稱:上海湖州商會。英文名稱:The H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英文簡稱:HCCS.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上海湖州商會是由湖州駐滬經濟實體和湖州籍人士在滬創辦的經濟實體,為促進湖州經濟發展接軌上海,實現長三角經濟圈融合而設立的,非營利性、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黨的領導,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決維護社會穩定,為湖州接軌上海、促進湖、滬兩地經濟合作、交流和發展服務,並通過組織開展多項活動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鞏固提升湖州在滬企業的信譽度、美譽度和知名度,促進企業更好發展。
第四條 本會一切活動以本《章程》為準則,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州市湖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湖州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五條 業務範圍
信息溝通、合作交流、經貿展示、諮詢服務、企業培訓、組織商務活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任務
(1) 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提升湖州在上海經濟和社會層面的影響力;
(2) 組織會員社會活動,參加各類商務、社交,為會員創造更多掌握信息、熟悉人脈的機會,增進鄉情,增加團體凝聚力;
(3) 組織舉辦或參加各類商業會展和經貿洽談會,組織會員出訪,發揮湖州企業在上海的團體作用;
(4)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協調落實,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
(5) 為會員提供企業諮詢,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提供經濟產業政策和經濟導向、動態等信息服務,開展企業培訓,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承辦會員、兩地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湖州同鄉委託的各項事宜,為湖州的經濟發展提供資訊、資源;
(6) 通過各種形式加強信息交流,報導會員單位動向,報導家鄉成就,報導商業機會;
(7) 興辦、管理商會的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理事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並報會長會議批准;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會費的繳納、使用方法,由本會會長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 本會設特邀會員。本會理事會可聘請湖州籍的熱心本會的各界知名人士為特邀會員;為服務經濟發展,海內外經濟組織、科研院所、民間團體根據自願,本會可特邀為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會議,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權力與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為本會或完成本會委託辦理工作的,可獲得相應的報酬;
(6)免費瀏覽本會網路,提供一個免費信箱;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積極向本會刊物投稿;
(5)發展本會會員;
(6)每年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理事
(一)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理事會;
(2)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以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3)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4)免費在本會網路刊登企業及產品的簡要信息;
(5)享有會員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2)履行會員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六條 副會長
(一)副會長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會長會議;
(2)參選分支機構負責人;
(3)免費下載本會網路項目庫信息;
(4)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副會長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會長會議的決定;
(2)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義務;
(3)維護本會與分支機構的團結。
第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
(一)常務副會長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會長議事會議;
(2)組織並參與本會的接待、交流經貿、投資等洽談會,組團或隨團出訪考察等活動;
(4)參與決定工作人員的聘用;
(5)參與決定相關分支機構的領導;
(6)享有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常務副會長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會長議事會議的決定;
(2)定期提出商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有義務幫助本會及會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4)履行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八條 會長
(一)會長享有下列權利
(1)全面負責本會的工作,對本會工作有最後決策權;
(2)召集並主持本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管理;
(5)享有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會長履行下列義務:
(1)組織制訂並實施協會工作計畫;
(2)組織開展商會的各項活動;
(3)有義務協調商會內外關係;
(4)履行常務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產生理事會;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推舉名譽會長;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並依法向上一級申請登記;
(四)領導本會所屬機構,任免所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五)籌備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六)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七)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聘請顧問;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會議行使理事會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會長會議須有2/3以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電話或電視會議等形式。
第二十七條 根據需要,本會設會長議事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及有關人員組成,在會長會議閉幕期間代理行使職權。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表現好、覺悟性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1/2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議事會議、會長會議、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會長議事會議、會長會議、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積極配合會長做好工作,並對理事會、會長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做好工作,並配合處理好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費用開支。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7年十月十二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