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洞庭西山金庭會館章程

上海洞庭西山金庭會館章程

上海市洞庭西山金庭會館位於南市區陸家浜路,議創於光緒三十四(1908)年七月,發起人為鄧齡九、鄭貞吉、徐質齋。民國2年(1913年)8月動工建造,次年春落成。民國3年(1914)8月22日召開上海市洞庭西山金庭會館成立大會,通過會館章程,選舉產生會館第一屆董事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洞庭西山金庭會館章程
  • 外文名:Shanghai Golden Pavilion Hall Dongting Xishan Prospectus
備案時間,第一章 總綱,第二章 會員,第三章 職權,第四章 權利義務,第五章 會議,第六章 經費,第七章 附則,

備案時間

(民國)22年2月7日同鄉大會通過,上海特別市黨部批准備案。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館為洞庭西山旅外同鄉捐資設立者,故定名為“上海市洞庭西山金庭會館”,簡稱“金庭會館”。
第二條 本會館以聯絡鄉誼、辦理同鄉工藝、發展本山地方教育等一切慈善事業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館設事務所於上海陸家浜金庭會館內,於必要時得設分事務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屬本國國籍、居住洞庭西山及陰山、橫山、葉山、之男女,年滿十六歲以上、旅居上海有確實地址、正當職業者,經會員二人之證明,皆得為本會館會員。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館會員:(一)有反革命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二)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三)有損害本會之事實者;(四)有精神病者。

第三章 職權

第六條 本會館設董事十五人,候補董事九人,由同鄉大會選舉之。董事會職權如左(下):(一)關於事業之興革事項;(二)關於經費之籌劃事項(惟募捐事項須先呈準市社會局);(三)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四)關於財產之保管及處理事項(惟變更財產應由大會決定、事前呈準市社會局方生效力);(五)關於各項規則及辦事細則之決議事項;(六)關於雇員職務之規定事項;(七)關於主管官署交辦事項;(八)關於本鄉公益事項;(九)關於其他監督管理維持改善事項。
第七條 本會館由董事會中推選常務董事三人,其職權如左(下):(一)關於董事會議之召集事項;(二)關於董事會決議案之執行事項;(三)關於本會館職工之考勤事項;(四)關於本會館日常公文之批閱核辦事項。
第八條 本會館得設總務、經濟、保管、調查、救濟、教育六股,每股各設正副主任各一人,由董事中互推之。
第九條 本會館董事均為名譽職,任期兩年,期滿重行選舉之。
第十條 本會館董事在任期內有不稱職者,經同鄉大會之決議得解除其職務,但須呈報市社會局備案。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凡我同鄉均享受保護之權利,亦均有維持會館之責任、擔任經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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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臨時會議由會員百分之四以上之同意或董事會決議召集之。
第十三條 本會館之改組或解散須經同鄉大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前項決議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第十四條 同鄉大會之決議以同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同鄉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 左(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同鄉(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變更章程(須事先呈準市社會局備案);(二)監督董事職務之進行;(三)開除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館董事會議每兩星期舉行一次,遇必要時得由常務董事召集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館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一)會員月捐;(二)特別捐;(三)市房租金;
第十八條 凡本會館會員每月須繳月捐,其數目自由認捐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並經監督機關核准修正之。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同鄉大會之通過,並呈準監督機關核准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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