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車工業科技發展基金會

上海汽車工業科技發展基金會是在徐匡迪市長倡導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滬銀非銀管(1996)11005號”檔案要求,於1996年2月14日在上海汽車工業培訓中心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汽車工業科技發展基金會
  • 編號:(1996)11005號
  • 時間:1996年2月14日
  • 分類:工業
基金會簡介,基金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七章 附則,

基金會簡介

上海汽車工業科技發展基金會是在徐匡迪市長倡導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滬銀非銀管(1996)11005號”檔案要求,於1996年2月14日在上海汽車工業培訓中心成立。

在1995年,徐匡迪市長指示:“上海汽車工業的發展必須充分利用上海地區大學多的有利條件,把大學的資源充分利用起來,實行產學研結合,由小到大,由淺入深,走具有上海特色的汽車技術創新之路。”提議由上汽總公司出資6000萬元成立汽車工業科技發展基金會,並在百忙中親自出席了基金會成立大會。市科委主任華裕達、市教委主任曾苓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王華成、上海交通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等高校校長、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總裁陳祥麟、書記林樹楠、副總裁胡茂元等領導也出席了成立大會。並確定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上海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等六所高學、市科委、市經委、市計委、市教委等作為基金會理事單位。理事會聘請匡迪市長為名譽理事長;選舉陳祥麟總裁為理事長、葉平副總裁為副理事長;市經委總工程師翁征洋、市計委工業處處長顧長庚、市教委科技處處長談順法、上海交通大學校長翁史烈、復旦大學副校長方林虎、同濟大學校長吳啟迪、華東理工大學校長王行愚、上海大學常務副校長方明倫、上海外國語大學副校長譚晶華、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總裁陳祥麟、書記林樹楠、副總裁胡茂元、洪積明、葉平、技術部經理張振華出任理事;聘請張振華經理為秘書長。理事會通過了基金會《章程》和《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並設立了由14位專家組成的基金會專家委員會。

為了加強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攻關能力,形成有相當規模的面向上海汽車工業的產學研研發基地。上汽總公司在1997到1998年間,又先後投資4000餘萬元,與八所高校和一所科研所共建了十七個工程研究中心,除上海地區高校外,清華大學和吉林工業大學也積極參與了上汽集團的產學研工作。這十七個工程研究中心是:上海交通大學的模具、鑄造、空調、發動機和CIMS等五個工程中心;同濟大學的整車、風洞、噪聲和造型等四個工程中心;復旦大學的汽車照明工程中心;上海大學的金屬材料工程中心;華東理工大學的非金屬材料工程中心;上海外國語大學的語言工程中心;清華大學的汽車安全和電子聯合工程中心;吉林工業大學的汽車傳動和動態模擬兩個工程中心;上海冶金研究所(現改為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的上海汽車電子工程中心。

為了加快上海汽車工業的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工作,推進產學研合作聯盟,切實抓好與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產學研聯合開發工作。在1996-2000年期間,擔任上海汽車工業科技發展基金會名譽理事長的徐匡迪同志曾三次親自參加理事會會議(1996年首屆理事會、1999年一屆四次理事會和2000年一屆五次理事會),上海市副市長蔣以任同志也參加了2000年一屆五次理事會會議,兩位領導都對基金會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並協調上海市轎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撥1000萬元資金支持產學研工作,給予基金會工作有力的支持。

基金會初期的工作,主要是按照徐匡迪市長在基金會成立時提出的五點指示開展工作。這五點指示是:⑴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套用於企業生產;⑵根據企業生產所需,提出攻關項目,發揮產學研優勢,及時解決生產難題;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現有檢測手段,為企業服務,減少企業重複投資,提高投資效率;⑷結合企業需要,開展人才培訓。重點是現代開發手段和生產急需人才;⑸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信息優勢,為企業服務。這段時間重點圍繞桑塔納轎車的深度國產化進行科技攻關,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使基金會的工作“起了一個步、開了一個頭、探了一條路”。

在1999~2001年在一屆四次和五次理事會上徐匡迪市長又提出了基金會後三年的主要任務,即在解決企業實際問題的同時開展一些超前的研究。部分課題轉向模具、汽車材料、汽車電子、非燃油汽車等超前開發方面的工作。

2002年2月召開二屆理事會,時任上汽(集團)總公司總裁胡茂元任理事長,他提出要以創新思路深化今後產學研工作,在聯合開發、超前開發和自主開發三個層面上實現二屆理事會工作目標。在2002-2005年二屆理事會期間,基金會的主要工作是,圍繞“三個開發”工作目標開展工作。課題範圍包括整車持續改進、車身製造工藝、零部件開發、輕量化研究、新材料研究及套用、計算機(CAD/CAM/CAE)工程分析、資料庫管理系統、汽車電子技術套用、新能源汽車關鍵技術前瞻性研究、現代管理技術套用和外語培訓等方面。

1996~2005年10年期間在歷屆全體理事的關心幫助下和市領導、市各委辦、高校領導的大力支持下,經過了十年的努力,基金會的產學研取得顯著成果,累計開展產學研課題297項,已完成的項目中2/3已用於生產,資助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經費達4831.9萬元,同時,拉動企業科研投入近22852萬元,資金拉動比例在1:4.7以上。項目創造年新增產值102440萬元,新增利潤12534萬元,節約投資20300萬元的經濟效益,並為企業和高校培養了一大批技術人才。獲得了大量的科技成果,主要獲獎項目有:國家級科技進步獎1項(“2毫米工程”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部級獎13項、上海市級獎15項。申報國家專利 61項。實踐證明,產學研合作大大推進了企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開發與競爭能力,改善了高校的教學質量取得了雙贏的效果。

2006年8月召開三屆理事會,上汽(集團)總公司和上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鬍茂元續任理事長。基金會的工作目標重點將圍繞三屆理事會提出的五項工作指導方針開展工作。五項工作指導方針是:⑴加強產學研合作,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能力建設;⑵重點資助和支持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車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檢測平台為企業服務;⑷以項目來帶動上汽集團專業人才培養;⑸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信息優勢,為企業服務。同時,將繼續開拓產學研創新思路,為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牽線搭橋,及時解決企業難題,繼續開展前瞻性、可持續性、關鍵性課題研究,加快研發力量的培養,推動企業自主開發能力的形成,為上海汽車工業的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上海汽車工業科技發展基金會 。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 非公募 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資助為上海汽車工業的科技進步,高新技術推廣套用,人才培養、經濟發展等方面作貢獻,為實現上海汽車工業戰略目標服務 。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陸仟 萬元,來源於 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 無償捐贈 。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業務主管單位是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
第六條 本基金會住所:上海市威海路489號上汽大廈2312室和2301室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資助課題研究,提供技術服務,推廣高新科技產品和技術,培訓人才。
(一)解決上海汽車工業在科研、開發、生產和售後服務中提出的技術套用難題;
(二)利用高校及研究院所現有的設施,為上海汽車工業進行技術服務或合作進行檢測、試驗、研究、評價等任務;
(三)高新科技產品或技術在汽車工業開發與製造、售後服務等領域中的推廣套用;
(四)利用高校及研究院所的科技信息資源為上海汽車工業提供服務;
(五)在項目合作過程中,培養人才,鍛鍊技術開發隊伍;
(六)其他上海汽車工業提出的委託高校或研究機構所從事的非單項契約形式的任務。
(七)主要資助對象:
有關高等院校(包括上海交通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等理事單位)和科研院所。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是理事單位推薦的代表 ;
(二) 年齡不超過70歲 ;
(三) 對本基金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代表 ;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制定、修改基金會章程及實施細則 ;
(二)參與選舉、被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參與任免副秘書長 ;
(四)參與研究決定總體工作計畫和經費預決算計畫 ;
(五)參與確定資助、獎勵標準,條件及金額 ;
(六)參與決定基金會的終止及其它重要事項 。
(七)依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為公益事業服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授權副理事長、秘書長組織專家委員會對項目立項、驗收進行評審;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終止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接受重大的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2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專家評審機構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由理事會推薦,委員應是某個有關專業方面的學科帶頭人。專家委員會由13-19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薦。專家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全體會議,確定前瞻性項目的具體選題方案,對項目開展與實施起監督作用。
設立基金會專家庫,專家名單由理事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根據項目內容,由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專家庫中聘請若干專家組成評審組,進行項目的可行性方案的立項評審和項目驗收評審等工作,評審結果公開公布。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秘書處
本基金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工作人員若干名。
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負責,副秘書長協助,接受理事會的領導。
秘書處處理基金會日常工作;實施理事會決定;編報基金使用狀況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會計報表;彙編年度資助項目計畫並提請理事會審定;接受上海汽車工業各企業提出的委託課題和高校研究院所的項目建議並篩選;組織項目立項、驗收、資助費用等評審;組織編制項目計畫任務書,明確責任與權利、時間進度要求,並簽訂契約書;發放資助項目資金及有關費用。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首期基金由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捐贈人民幣陸仟萬元整;
(二)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贈;
(三)基金受益增值所得。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資助解決上海汽車工業提出的技術套用項目 ;
(二) 高新技術產品或技術在汽車工業開發與製造、售後服務等領域的推廣套用 ;
(三) 在項目合作中,培養人才,鍛鍊技術開發隊伍 ;
(四) 本基金資助範圍主要為軟技術方面的酬金。凡涉及固定資產添加,中試手段建立,技術改造項目等不屬本基金資助範圍,應另外通過有關渠道解決 ;
(五) 基金會的本金不得動用,所有資助項目及經費開支均由基金增值部分及其他資助費中開支 ;
(六)專家委員會業務活動經費,理事會費用和秘書處辦公費用 。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接受重大的捐贈、投資活動是指:
(一) 接受200萬元以上的捐贈 ;
(二) 投資200萬元以上 ;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用於與捐贈單位有關的科技公益活動 ;
(二) 用於委託有關部門整理本基金會會志 。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研究項目的成果通過評審後,正式交項目提出方使用,項目提出方和本基金會共同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4年11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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