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生公益基金會

上海民生公益基金會是2010年2月經上海市社團局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住所在上海市福州路666號13樓。 上海民生公益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民生公益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10年2月
  • 主管單位:上海市民政局
  • 性質:非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簡介,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簡介

上海民生公益基金會是2010年2月經上海市社團局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住所在上海市福州路666號13樓。
上海民生公益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倡導濟貧扶弱,致力社會公益,為建設和諧社會作貢獻。
(1)通過各種形式扶老撫幼幫困助學;
(2)回響並參與有關部門組織或發起的相關社會公益活動。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民生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濟貧扶弱,倡導愛心,致力社會公益。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三百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上海市福州路666號13樓D座。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主要業務活動地在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資助社會特困人群,通過各種形式安老撫幼幫困助學;
(二)回響民政部門倡導的相關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的資格:
(一) 熱心公益、甘願奉獻;
(二)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承認本章程;
(三) 有5年以上團隊管理或組織工作經驗;
(四) 廉潔奉公、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公益目的,保證基金會財產的安全。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 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由理事會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 本基金會理事及主要工作人員之間不得有親屬關係。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與義務:
(一) 參加基金會的理事會議,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
(二) 參加基金會重大事務的決策;
(三) 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四) 行使基金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五) 學習、貫徹執行基金會章程,以關心社會弱勢民眾,創建和諧社會為己任;
(六) 積極參加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七) 盡職盡力為基金會的發展作貢獻。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資金的捐贈、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日常資金管理和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 聘任;
(七)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捐助、增值保值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 、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決定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不能正常行使理事長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代理行使理事長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為專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擬定每年的年度工作報告及下一年度公益活動計畫,報理事會審定;
(三) 組織實施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五) 協調基金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六) 做好基金會年度驗資報審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企業、組織或個人的捐贈;
(二) 基金會財產保值增值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資助社會特困人群,通過各種形式安老撫幼幫困助學;
(二) 參與民政系統提倡的相關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保值增值活動是指:
(一) 重大捐贈主要是指本基金會對外一次性捐贈超過20萬以上及回響民政部門倡導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項目。
(二) 保值增值活動是指在安全、穩妥、合法的情況下對外投入國債等有價證券超過上年末基金餘額三份之二的財務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社會組織的與民間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