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建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是由上海新建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發起,經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以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發展的社會公益活動,參與上海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為目的的非公募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新建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
- 地區:上海
- 類型:基金會
- 國家:中國
基金會簡介,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簡介
上海新建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是由上海新建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發起,經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以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發展的社會公益活動,參與上海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為目的的非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的創始基金由上海新建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出資,創始基金總額為人民幣貳百伍十萬元。
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基金會地址:上海市南匯區秀沿路2999號
一、基金會的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協助政府積極推進本市老齡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助和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發展的公益活動和扶貧幫困活動。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協助政府積極推進本市老齡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助和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發展的公益活動和扶貧幫困活動。
二、基金會的性質:
(一)民政系統批准設立
(二)非公募基金
(三)愛老、敬老、助老專項基金
(一)民政系統批准設立
(二)非公募基金
(三)愛老、敬老、助老專項基金
二、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和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發展的公益活動
(二)資助和開展老齡事業發展研究
(三)獎勵為發展老齡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四)扶貧幫困活動
(一)資助和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發展的公益活動
(二)資助和開展老齡事業發展研究
(三)獎勵為發展老齡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四)扶貧幫困活動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新建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 協助政府積極推進本市老齡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助和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發展的公益活動和扶貧幫困活動。
第四條 本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伍拾萬元(2,500,000元),來源於上海新建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上海市南匯區秀沿路2999弄。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和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發展的公益活動;
(二)為生活貧困老人提供養老資助;
(三)資助和開展老齡事業發展研究,促進本市老齡事業發展;
(四)資助和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熱心老齡事業,對老齡事業發展具有一定的貢獻能力;
(三)對本會業務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並且為本會捐款做出較大貢獻的。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一)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二)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等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 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 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 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 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 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