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

《上海市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是上海市應急局為切實加強我市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樹立安全發展理念,確保城市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制定的細則。

上海市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樹立安全發展理念,確保城市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市、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成員;市、區黨委工作機關和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黨政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包括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旅遊度假區、港區等)黨政領導幹部(以下統稱黨政領導幹部)。
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實施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促使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安全發展、依法治理,綜合運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範安全生產風險,提升城市安全發展能級,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加快建設“五個中心”和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第四條 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激勵懲戒結合、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追責。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市、區政府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工)委委員、黨組成員的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區黨委和鄉鎮(街道)黨(工)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及時組織研究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及時解決制約安全發展的體制、機制、政策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三)將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督促建立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制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支持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面重視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五)推動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六)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幹部培訓內容。
第六條 市、區政府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將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常務會議重要議事日程,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半年至少一次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三)組織制定本級政府領導幹部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清單,每年聽取一次班子成員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匯報並進行檢查考核,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制度,將安全生產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重大事故隱患和災害治理、應急救援和安全監管設施裝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信息化建設等,保障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五)嚴格安全準入標準,提升城市安全發展能級,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組織領導本地區安全生產相關格線化管理工作,推進基層社會綜合治理,推進安全生產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推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清單、權力清單、監管清單、任務清單,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及信息公開工作;
(六)領導本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推動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研究部署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動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第七條 各級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抓好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協調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實施監督,嚴肅責任追究;協調組織、機構編制部門支持安全生產工作,配齊配強領導班子,充實幹部隊伍力量,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幹部考核監督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協調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監督,增強全民安全意識,著力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良好氛圍;協調政法部門打擊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積極參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將安全生產納入社會綜合治理體系;指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 市、區政府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三)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等工作;
(四)加強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責任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指導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六)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標準化建設、信息化建設、格線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教育培訓、科技支撐等工作。
第九條 市、區政府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按照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三)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有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四)統籌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聯合執法、目標管理、應急管理、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查處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本級黨委和政府、上級有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組織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推進完成本級黨委和政府、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二)組織本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四)每月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制定針對性管控措施,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五)牽頭組織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調研,向本級黨委和政府提出建議、意見,協調解決各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開展重大事故隱患督辦治理,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和信息公開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專項監管職責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本級黨委和政府、上級有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推動落實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組織制定所監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推進完成本級黨委和政府、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三)負責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組織制定班子成員安全生產職責清單、任務清單,督促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四)建立部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清單、權力清單、監管清單、任務清單,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年度工作(監督檢查)計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調研,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加強部門安全管理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經費,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和車輛等裝備,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
(六)指導推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體系建設,指導、督促、檢查下級部門或者所屬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七)組織制定和完善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督促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行業業務主管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本級黨委和政府、上級有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組織落實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二)組織制定本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畫,推進完成本級黨委和政府、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三)組織制定班子成員安全生產職責清單、任務清單,督促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四)定期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督導有關問題整改,協調解決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專項整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其他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為安全生產群防群治提供支持保障。組織、機構編制部門協同專項監管部門做好內設機構、人員等“三定”工作,共同推進安全發展。
第十四條 部門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對照領導班子成員職責清單、任務清單,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抓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政工作重要議事日程,每季度至少組織研究和帶隊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將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向上級黨委和政府述職的重要內容;
(三)建立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職責清單和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清單,每半年聽取一次班子成員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匯報並進行檢查考核,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提升班子成員安全生產履職能力,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領導班子學習重要內容和幹部培訓內容,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領導班子安全生產集體學習;
(四)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幹部隊伍建設,在幹部教育培訓、評先評優、選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傾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管理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檢查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推動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安全管理隊伍建設;
(五)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嚴格產業安全準入標準,督促企業提升安全管理能級,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實現對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全覆蓋,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領導開發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每月召開或者委託分管領導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推動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十六條 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開發區黨(工)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工)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黨(工)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三)協助行政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每月至少帶隊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並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檢查、考核等工作;
(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指導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聯合檢查行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組織研究並落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五)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六)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標準化建設、信息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教育培訓、科技支撐等工作。
第十七條 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分管部門、聯繫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組織分管部門、聯繫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組織落實目標考核、績效評價、責任追究、機構人員等保障措施;
(三)指導分管部門、聯繫單位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有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四)統籌推進分管部門、聯繫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部門、聯繫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聯合檢查、目標管理、應急管理、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查處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八條 將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併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完善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採取綜合巡查和專項巡查方式,每兩年對本級有關工作部門以及下一級黨委和政府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巡查,推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措施。將巡查結果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作為對被巡查地區、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 建立安全生產述職評議制度,黨政領導幹部年度考核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重點報告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建立完善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實施,對下一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將考核結果與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掛鈎。
第二十二條 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考核納入對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和其他考核,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組織部門在考察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黨政領導幹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第二十四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情況公開制度。定期公布或者通報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參加應急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第二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組織等部門,根據督查督辦、巡查考核結果以及表彰獎勵、記功嘉獎條件,提出表彰獎勵人選,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報批。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對存在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況採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三十條 建立安全生產約談警示制度。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約談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黨政領導幹部:
(一)在督查督辦、巡查考核中發現履行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有關要求組織開展調查的,或者未落實事故調查報告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四)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有其他需要約談警示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三十二條 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或者相關職能部門查實已經全面履行了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
第三十五條 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 存在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和職責分別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的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應急局會同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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