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旨在規範養老服務工作和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及促進養老服務發展;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0年12月30日通過並公布,共十五章 一百一十條,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的《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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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發布
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
《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0年12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養老服務工作,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以及相關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服務,主要包括居家養老服務、社區養老服務和機構養老服務。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包括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以及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市養老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設”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本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符合超大城市特點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完善基本養老服務,發展公益性養老服務,促進市場化養老服務,培育養老新興業態,推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調發展,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實現老有頤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畫和績效考核範圍。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基本養老服務,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及相關補貼政策的市級統籌協調機制。
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工作的第一責任,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數量、結構、分布等因素,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和綜合監管,增加養老服務供給,提高養老服務質量。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整合各類養老服務資源,研究解決養老服務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通過配備相應的社區工作者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
第六條 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相應政策措施,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標準,負責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擬訂醫養結合政策措施,以及對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護理、健康促進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完善醫養結合相關醫療保險政策。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科技、公安、交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金融管理、體育、統計、審計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市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本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基本養老服務的項目和具體內容,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基本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重點優撫對象等人員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
第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養老服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健全開放、競爭、公平、有序的養老服務市場,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服務中的主體作用。
第九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義務。
本市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
第十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以及養老服務行業組織、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的傳統美德,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養老、孝老、敬老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本市基於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按照資源互補、信息互通、市場共享、協同發展的原則,推進區域養老服務一體化發展。
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開展養老服務基礎理論、實務套用、制度保障、產業促進、行業管理等方向和領域的科學研究活動。
本市加強養老服務相關技術標準、服務模式、發展經驗等方面的國內與國際交流合作。
第十四條 本市定期開展養老服務需求和供給狀況調查,建立養老服務統計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第二章 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十五條 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資源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合理確定容積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區人民政府負責養老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在本行政區域的推進落實。
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最佳化規劃執行及建築面積獎勵等方式鼓勵增加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 本市按照區域內常住老年人口和需求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全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應當不低於常住人口每千人四十平方米,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時最佳化調整。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建設,並由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評審驗收。
本市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作為城市更新的重要內容,已建成居住區的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或者建設標準的,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補充和完善。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通過整合或者改造存量企業廠房、辦公用房、商業設施和其他社會資源,建設符合標準的養老服務設施。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土地規劃、消防審驗、建築安全等方面給予指導。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養老服務設施人均用地標準,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將閒置的公益性用地優先調整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新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新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等方式供應,拓展養老服務用地空間,降低養老服務用地成本。
第十八條 未經法定程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經法定程式批准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養老服務設施規模和標準建設或者置換;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交通、文化等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支持已建成的多層住宅及養老服務設施加裝電梯,在公共活動空間增設適合老年人活動、休息的設施。
本市為老年人交通出行、就醫、辦事等提供便利。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和企業,在為老年人提供公共信息服務時,應當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滿足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的需求,推廣套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慧型信息服務;為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習慣,保留並完善傳統服務方式。
第三章 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十條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是通過上門、遠程支持等方式,為老年人在其住所內提供的生活照料、常用臨床護理等照護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第二十一條 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根據老年人的需求,上門提供生活起居、衛生護理、康復輔助、環境清潔、助餐、助浴、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務。
第二十二條 護理站等醫療機構可以為有醫療護理需要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常見病、慢性病治療護理等基本臨床護理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本市支持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手段,為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即時接收和處理老年人的緊急呼叫,協助聯繫救援。
對經濟困難的高齡、獨居老年人,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其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委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等方式,對高齡、獨居等老年人定期進行巡訪,提供精神慰藉等關愛服務,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
第二十五條 本市支持為老年人提供家庭適老化改造、適老性產品安裝、康復輔助器具配備和使用指導、智慧養老相關硬體和軟體安裝使用等服務。
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進行家庭適老化改造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章 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六條 社區養老服務,主要是依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場所,為老年人提供的日間照護、短期托養、助餐等服務以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市支持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社區日間照護服務,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照料護理、康復輔助、精神慰藉、文化娛樂、交通接送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本市支持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社區短期托養服務,為失能、認知障礙、術後康復等老年人,提供階段性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設社區食堂、老年助餐點等社區助餐服務場所,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製、外送及集中用餐等服務,並保證膳食質量。
本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社會餐飲企業、商業零售企業和網路訂餐平台等,為老年人提供社區助餐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或者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食堂,為老年人提供社區助餐服務。
第三十條 本市支持在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公共服務設施開闢專區,為老年人提供康復輔助器具的演示、體驗等服務;支持企業開展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
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租賃康復輔助器具,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相應補貼。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下列機構養老服務:
(一)滿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營養、生活起居照料、洗滌與清潔衛生、室內外活動等生活照護服務;
(二)建立健康檔案,宣傳日常保健知識,並按照服務協定提供疾病預防、藥物管理、醫療康復等日常健康服務;
(三)運用專業社會工作方法,提供情緒疏導、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提供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合理設定服務區域和床位數量,不得超出實際服務能力開展養老服務。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測評,制訂分級照護服務計畫,並根據老年人的身心變化動態調整。分級照護服務計畫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並作為服務及收費的依據,在服務契約中予以載明。
認知障礙老年人的分級照護服務計畫,應當符合認知障礙照護服務的標準與要求。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老年人進行服務安全風險評估,並通過制定應急預案、定期評價與改進、安全教育等方式,建立服務安全風險防範機制。
第三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對老年人的生活、活動場所和使用的物品進行清洗消毒。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風俗習慣,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入住老年人的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繫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代理人,並按照服務契約約定轉送醫療機構救治。
老年人疑似患有精神障礙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精神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定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定期滿後五年。
第三十八條 養老機構因停業整頓、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並向原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需要安置老年人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契約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制定安置方案。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落實安置方案,並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六章 服務協調發展
第三十九條 本市促進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融合發展,發揮養老服務機構的專業支撐作用,推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為家庭提供專業服務,鼓勵養老機構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提高養老服務資源利用效率。
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在老年人住所設立家庭照護床位,提供連續、穩定、專業的養老服務。
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完善相關服務、管理等技術規範和支持政策。
第四十條 本市在中心城區和城鎮化地區重點發展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在社區內根據實際嵌入不同規模和功能的養老服務和設施,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養老服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至少建設一家社區綜合為老服務中心,發揮平台作用,整合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社區助餐、醫養康養結合、養老顧問等養老服務資源,提供綜合性養老服務支持。
第四十一條 本市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和服務納入鄉村振興規劃,相關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協調發展的要求,推動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均衡布局,提升服務水平。
支持利用農民房屋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等資源,尊重農民生活習慣和方式,發展符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服務。
第四十二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老年人開展社區鄰里服務、低齡健康老年人與高齡老年人結對關愛等互助性養老服務,探索建立互助性養老服務時間儲蓄、兌換等激勵、保障機制。
第四十三條 本市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專業機構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顧者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臨時或者短期的托養照顧;
(二)家庭關愛服務;
(三)照護知識與技能培訓;
(四)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能力或者改善其生活質量的相關服務。
第四十四條 本市依託養老服務機構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社會工作者等,經培訓後擔任養老顧問,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養老服務清單,給予諮詢、指導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和其他組織發揮專業優勢,開展社會化的養老顧問服務。
第四十五條 本市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養老服務合作與發展,建立健全政府間合作機制,落實異地就醫結算,推動本市老年人異地享受本市長期護理保險、養老服務補貼等待遇,方便老年人異地養老。
第四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網路,將老年教育延伸到社區,為老年人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教育服務。支持各類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主體通過多種形式舉辦或者參與老年教育,為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教學資源等支持,推動養教結合。
本市探索建立市區聯動的發揮老年人作用的信息化平台,開發老齡人力資源,支持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促進積極養老。
第七章 醫養康養結合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體育、教育等部門應當在政策體系、設施布局、人才培養、合作機制等方面推動醫養康養相結合,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務體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和完善區域衛生規劃、養老服務設施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養老服務設施與醫療衛生設施的布局,將兩者同址或者鄰近設定。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為醫療機構入駐提供場地和設施,方便老年人獲取醫療服務。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支持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
第四十九條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內設定醫療機構以及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設定老年護理床位提供支持、指導。在養老機構內設定的醫療機構和老年護理床位,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支持各類醫療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通過簽約等形式開展合作,開設綠色通道,為老年人接受醫療服務提供便利。
支持醫師、護士到養老機構內設定的醫療機構開展多機構執業。
第五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平台,整合各類醫療衛生和社會資源,推動醫療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為居家、社區與機構養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和護理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工作,為符合條件的居家、社區與機構養老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免費體檢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健康指導、保健諮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三)為符合相關醫療指征等條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門診視、設立家庭病床、居家護理等服務。
第五十一條 有條件的綜合醫療機構應當開設老年病科;鼓勵中醫、專科醫療機構開設老年病專科。
本市按照老年人口的一定比例設定老年護理床位,加強醫療機構老年護理床位建設,支持綜合醫療機構強化護理功能。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條件的綜合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需要,設定安寧療護病區或者床位。
第五十二條 本市推廣套用適用於老年人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中醫特色醫養結合服務;支持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中醫健康諮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並與養老機構開展合作,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五十三條 本市依託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專業機構,推廣老年人健康生活理念和方式,開展老年疾病防治、認知障礙干預、意外傷害預防、心理健康與關懷等健康促進活動,提供健身輔導、身體機能訓練、運動干預等體養結合服務。
第八章 長期照護保障
第五十四條 本市建立相關保險、福利及救助相銜接的長期照護保障體系,完善長期護理保險、養老服務補貼等制度,發展長期照護商業保險,為長期失能老年人持續接受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提供保障。
第五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老年照護需求評估制度。對具有照料護理需求且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對其失能程度、疾病狀況、照護情況等進行評估,確定照護等級,作為其享受相應基本養老服務的依據。
全市統一的老年照護需求評估標準以及評估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市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制定。
評估機構與人員應當按照統一需求評估標準和操作規範,客觀公正、獨立規範開展評估工作。
第五十六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立健全互助共濟、責任共擔等多渠道籌資機制,對經老年照護需求評估達到一定照護等級的長期失能老年人,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服務或者資金保障。
第五十七條 依法開展長期照護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以及護理站等醫療機構,可以向醫療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評估後,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服務協定,成為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
第五十八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長期護理服務項目清單、標準、規範,並根據基金規模和服務需求、供給能力等因素進行調整,合理確定長期護理保險支付範圍。
參保人員接受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屬於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其餘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五十九條 本市健全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對經老年照護需求評估後符合條件的下列長期失能老年人,根據其照護等級、困難狀況等因素給予相應的補貼,用於購買居家、社區、機構等養老服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低收入家庭成員;
(三)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
(四)市和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經濟困難或者特殊困難人員。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過網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由老年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步審核後,報區民政部門審核決定。
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可以選擇相應的養老服務機構為其提供長期照護服務。
第六十條區 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保障達到一定照護等級的老年人依申請輪候入住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養老機構。
市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等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資源統籌配置,完善相關制度,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衡發展、公平享受。
第六十一條 本市根據認知障礙老年人的長期照護需求,發展專門服務機構或者在養老服務機構內設定專區,制定認知障礙照護服務標準,為認知障礙老年人提供專業照護服務。
本市推進老年認知障礙友好社區建設,培育專業服務組織和專業人員隊伍,加強認知障礙的早期預防和干預。
第九章 養老服務機構
第六十二條 設立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一)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批准設定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二)設立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六十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提供服務或者收住老年人後十個工作日以內向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辦理備案;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民政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機構的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四條 養老服務機構的場地、建築物、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範、標準和要求。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施設備應當做到經濟實用。
禁止在養老服務機構內建造威脅老年人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禁止利用養老服務機構的場地、建築物和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配備與其運營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根據服務類型、照護要求、服務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相應比例的護理員。
養老服務機構中從事醫療、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六十六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依法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養老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服務,應當符合有關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養老服務機構的護理員以及餐飲服務人員應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患有影響老年人身體健康疾病的,在治癒前養老服務機構不得安排其從事照護、餐飲等相關服務。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通報機構服務和運營管理的有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七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並按照服務契約約定的內容為老年人提供相應的服務,保證服務質量。
市民政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制定服務契約示範文本,供養老服務機構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參照使用。
第六十八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康復輔助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定期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十九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和疫情報告制度,制定傳染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健康巡查、清潔消毒、健康宣傳等工作。
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報告,按要求採取衛生處理等控制措施,並配合做好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傳染病防控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
第七十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並根據應急演練情況和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突發事件發生時,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和有關部門的要求,立即開展應急處置;需要封閉管理時,可以採取人員出入管控、內部防控等必要措施。
養老服務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負責應急物資儲備和供應的部門,應當為養老服務機構獲取應急物資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十一條 養老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標準根據養老服務機構的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服務成本等因素確定。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第七十二條 養老服務機構對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約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第十章 養老服務人員
第七十三條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職業精神,遵守行業規範,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向養老服務機構如實告知本人的從業經歷、服務技能、健康狀況等情況。
養老服務機構不得招錄有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等違法行為的人員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市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加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管理,建立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從業人員信用管理,並依法為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十四條 支持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繼續教育和學歷教育,提高專業素質和工作技能。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能力。
第七十五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建立統一的養老護理員技能等級序列。
本市綜合考慮工作年限、技能等級等因素,合理制定養老護理員薪酬等級體系,設立養老護理員基本工資分級指導標準,引導養老服務機構予以落實。支持相關行業組織開展養老護理員市場工資水平監測,並定期發布監測結果,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合理確定養老護理員的薪酬水平。
第七十六條 在養老機構內設定的醫療機構從業的醫師、護士、醫技人員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享有與其他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同等的進修輪訓、繼續教育等待遇,並在職稱評定等方面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本市支持老年社會工作者發揮專業優勢,維持和改善老年人的社會功能,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
第七十七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建立勞動關係、聘用關係等,改善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
養老服務機構聘用從業人員符合條件的,由市、區民政部門給予相應補貼。
第七十八條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謾罵、侮辱、虐待、毆打老年人;
(二)偷盜、騙取、強行索要或者故意損毀老年人的財物;
(三)泄露在服務活動中知悉的老年人的隱私;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十一章 養老產業促進
第七十九條 本市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擴大多層次、多樣化、個性化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重點推動養老照護服務、康復輔助器具、智慧養老、老年宜居、養老金融等領域的養老產業發展。
第八十條 本市鼓勵各類社會資本投資養老照護服務產業,興辦滿足不同需求的養老服務機構。支持外商投資設立養老服務機構。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探索開展物業服務和養老服務相結合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專業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依法加強養老服務商標和品牌保護。
第八十一條 本市將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納入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支持建設相關產業園區,鼓勵科技園區布局發展智慧型康復輔助器具產業;支持企業加大研發設計和智慧型製造力度,開發更多適合老年人需求的康復輔助器具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康復輔助器具產品申請醫療器械註冊。
第八十二條 本市推動人工智慧、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的套用,定期發布智慧養老服務需求套用場景,制訂完善智慧養老相關產品和服務標準,重點扶持安全防護、照料護理、健康促進、情感關愛等領域的智慧型產品、服務及支持平台,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質。
第八十三條 本市支持社會資本設計開發適合老年人居住的商業房地產項目,建設或者運營集合居住、生活照料、醫療照護等功能的養老社區。鼓勵利用自有土地、房屋建設或者運營養老社區。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各類養老社區建設、運營等的規範管理。發展改革、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資源、金融管理、房屋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規範指導工作。
第八十四條 本市促進養老普惠金融發展,支持金融機構開發滿足老年人需求的多樣化養老金融產品,增加社會養老財富儲備,提升養老服務支付能力。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居家、社區、機構等多樣化護理需求的商業長期護理保險產品。
第八十五條 本市依託長江三角洲區域合作機制,加強養老產業規劃協同和項目協調,促進產業鏈上下游對接和功能互補;推動區域養老產業支持政策、標準規範、數據信息等方面的銜接共享,促進更大範圍內要素自由流動,鼓勵養老服務企業跨區域發展。
第十二章 扶持與保障
第八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使用水、電、燃氣、電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使用有線電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付費優惠;需要繳納的供電配套工程收費、燃氣配套工程收費、有線電視配套工程收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養老服務機構投保責任保險的,可以獲得相應的補貼。
第八十七條 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與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同等基本養老服務的,在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交由企業運營,與交由社會服務機構運營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標準和指導性目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標準和目錄要求,落實資金保障,重點購買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機構運營、社會工作和人員培養等服務,並加強績效評價。
第八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的資金用於支持養老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慈善捐贈等方式支持養老服務。
本市支持專業性的社會組織依法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擔任監護人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信託計畫等方式,多渠道、多元化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及相關企業的融資支持。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面向養老服務機構的責任保險、財產保險等保險產品。
第九十一條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養老服務、康復護理等專業,擴大養老服務專業招生規模。
鼓勵職業培訓機構對接養老服務機構培訓需求,開展上崗、轉崗、技能提升等各類培訓。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與相關職業院校開展合作,培養具有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的養老服務人才。
第九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息系統,與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對接,提供養老服務信息查詢、政策諮詢、網上辦事等服務,接受投訴舉報。
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公開辦事指南,簡化和規範辦事流程,為養老服務機構設立、備案等提供指導和便利服務。
第十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三條 本市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養老服務監管責任清單,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綜合監督管理。
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消防救援、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運營、建築安全、消防安全、醫療衛生安全、食品安全、服務價格、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使用等環節的監督檢查,並依託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台,完善養老服務機構組織信息、養老從業人員信息等基本數據集,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第九十四條 對已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提供服務或者收住老年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其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九十五條 民政、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養老服務設施、服務、管理、技術、安全等地方標準,並依照標準實施監管。
鼓勵社會團體、養老服務機構制定高於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
第九十六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機構等級評定製度,定期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設施設備、人員配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定。
市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和要求,組織開展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日常監測工作。
養老服務機構的等級評定和日常監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其享受相關獎勵、補貼政策的依據。
第九十七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舉辦或者接受政府補貼、補助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財務狀況、政府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十八條 公安、金融管理、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欺等違法行為進行監測、分析和風險提示,依法予以查處。
第九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機構信用檔案,記錄其設立與備案、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級評定結果等信息,並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信用分級制度,確定養老服務機構信用等級,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對嚴重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一百條 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健全行業自律規範,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定實施行業服務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養老服務標準實施,提升養老服務質量,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糾紛。
第一百零一條 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與養老服務相關的投訴、舉報;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發展情況的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養老服務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養老服務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服務機構未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開展服務活動的,由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在養老服務機構內建造威脅老年人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
(三)利用養老服務機構的場地、建築物、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活動的;
(四)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護理員、餐飲服務人員上崗工作,或者未及時將患有影響老年人身體健康的疾病的護理員、餐飲服務人員調離崗位的;
(六)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開展服務的;
(七)未依照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養老服務機構,有關部門可以中止、取消有關扶持、優惠措施;情節嚴重的,追回已經減免的費用和發放的補助、補貼。養老服務機構經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為的,可以重新申請相關扶持、優惠措施。
第一百零五條 養老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個人騙取補貼、補助、獎勵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回,可處以騙取補貼、補助、獎勵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由實施備案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核准的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的,由規劃資源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回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壞、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回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禁止行為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標準規劃配置養老服務設施、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年度用地計畫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養老服務扶持、優惠政策的;
(五)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未及時核實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的《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數字時代,要尊重老年人習慣,讓信息傳播“無障礙”。2020年12月3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第28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
移動互聯時代,如何讓老年人也享受數字便利,而不是遭遇數字鴻溝?立法關注高質量養老,一種意見是,對照國務院辦公廳最新發布的《關於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慧型技術困難的實施方案》,完善無障礙環境建設。為此,條例第19條第二款明確:本市為老年人交通出行、就醫、辦事等提供便利;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和企業,在為老年人提供公共信息服務時,應當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滿足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的需求,推廣套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慧型信息服務;為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習慣,保留並完善傳統服務方式。
同時,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入住制度,也是條例的一大亮點。在公辦養老機構,養老床位是有限的,有限資源如何公平使用?審議過程中,一種意見是,增加有關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入住制度的規定。立法綜合考慮本市養老床位供給情況、社會養老需求狀 況,以及相關制度功能等因素,採納了這一意見,明確市、區兩級政府應當加強基本養老服務資源統籌安排、完善相關制度,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衡發展、保障資源公平享受。為此,條例第60條提出:區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保障達到一定照護等級的老年人依申請輪候入住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養老機構。市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等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資源統籌配置,完善相關制度,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衡發展、公平享受 。
此外,上海推進長三角區域養老服務合作與發展,建立健全政府間合作機制,落實異地就醫結算,推動本市老年人異地享受本市長期護理保險、養老服務補貼等待遇,方便老年人異地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