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上海市青浦區機構改革設定的新部門,為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隸屬: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政策、實施細則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及相關工作,擬訂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等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協調和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預判預報、市場監管等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商品房預售許可、商品房銷售備案、存量房轉讓契約網簽備案等房地產業交易相關主體及行為管理。負責商品房交易資金監管,以及房地產開發、經紀等的行政管理。
(三)負責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籌措、房源管理、分配供應、使用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住房保障申請準入和覆核退出、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調整等工作。參與制定保障性住房相關價格和租金標準。
(四)負責房屋租賃管理,落實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工作,培育市場主體,推進代理經租業務,加強租賃服務,完善行業規範,強化監督管理,實施住房租賃企業備案,會同相關部門指導開展租賃契約登記備案。負責住房租賃市場監測分析。組織編制區域租賃住房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租賃住房新建、改建、轉化等房源建設籌措協調工作。
(五)負責各類房屋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推進住宅小區綜合治理。負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推進物業服務市場發展。負責商品房專項維修資金歸集、日常使用的指導與監督。
(六)負責各類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老舊住房隱患處置工作。組織編制舊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舊住房修繕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牽頭實施。負責住宅修繕工程的行業監管,指導各類房屋的修繕改造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推進城市更新和既有房屋的功能完善。負責優秀歷史保護建築的日常保護管理。參與歷史風貌區建設項目的管理。
(七)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徵收與補償工作。協調推進國有土地上企事業單位徵收補償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上公益性項目房屋協定置換的行業指導和管理。
(八)負責組織編制住房配套設施建設等專業規劃,參與住房建設基地詳細規劃方案、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核,以及土地招拍掛檔案中相關建設指標的確定,對土地供應、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等提出意見。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負責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負責為住宅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以及住宅公建設施建設過程的監管。
(九)負責落實私房政策,處理私房歷史遺留問題相關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宗教房產代經管理等相關工作。
(十)負責指導監督公共服務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協同國資部門,按照功能性、公共性、專業性的要求,加強服務承接方專業服務指導和專項考核。
(十一)負責房屋產權管理、樓盤表和房屋面積管理、房屋交易與產權檔案管理等工作,維護樓盤表及房屋面積資料庫。
(十二)負責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房屋租賃、房屋管理等的執法及協助執法工作。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加強對街鎮房屋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協調,推動街鎮落實房屋管理各項工作。加強住房保障、房屋租賃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代理經租、物業管理等基層服務和管理,協助做好矛盾糾紛調處、綜合執法等工作。協助街鎮開展房屋法規政策的業務培訓。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上海市青浦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負責住宅(含附屬設施)竣工驗收(或交付使用)後的質量安全監管。上海市青浦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房屋(含附屬設施)施工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
2.與上海市青浦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負責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上海市青浦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主要負責集體土地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3.與上海市青浦區文化和旅遊局的職責分工。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負責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和文物保護點與上海市優秀歷史建築重迭的保護管理。上海市青浦區文化和旅遊局主要負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與上海市優秀歷史建築重迭的保護管理。上海市青浦區文化和旅遊局、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將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工作銜接,形成管理合力。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財務管理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和內外聯繫、綜合協調,承擔公文處理、機要、保密、會務、接待、督查、信息、信訪、史志、檔案、宣傳、精神文明建設、政務公開、資產、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各類非稅收入及其他有關資金的征管、繳交和撥付管理。負責協調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申報和物價收費、票據管理。負責對所屬單位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等。協助落實意識形態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出(國)境管理、行業人才和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協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基層黨建等黨務工作。負責牽頭行業科技和教育培訓工作。
(三)住房建設監管科。負責組織編制住房配套設施建設等專業規劃,參與住房建設基地詳細規劃方案和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核,以及土地招拍掛檔案中相關建設指標的確定,對土地供應、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等提出意見。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和管理。負責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負責為住宅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以及住宅公建設施建設過程的監管。負責新建住宅(含附屬設施)竣工驗收(或交付使用)後的質量安全監管。參與住宅產業化的推進協調。組織編制租賃住房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租賃住房新建、改建、轉化等房源建設籌措協調工作。負責對租賃住房建設相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四)法規監督科。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綜合類政策的宣傳和培訓。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相關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涉及房屋管理重大事項的舉報、控告、投訴的督辦和具體執法工作。負責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項制度,牽頭推進相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組織執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的考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及協助綜合執法。協助街鎮開展房屋法規政策的業務培訓。
(五)物業管理科。負責各類房屋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推進住宅小區綜合治理。負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推進物業服務市場發展。負責商品房專項維修資金歸集、日常使用的指導與監督。負責新建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物業管理區域的預劃。負責新建項目及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核定。負責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擔直管公房出售、公有住房出售後差錯調整、有限產權房屋與完全產權房屋接軌和外地職工家庭在滬住房情況申報等工作。負責對公有房屋管理及托底保障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六)房地產市場監管科。負責組織協調和落實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組織實施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工作。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的動態監測、分析統計和市場監管等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商品房預售許可、商品房銷售備案和存量房轉讓契約網簽備案等房地產業交易相關主體及行為管理。負責商品房交易資金監管,以及房地產開發、經紀等的行政管理。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和住房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和監測分析,實施住房租賃企業備案。負責對住房代理經租、住房自持租賃經營、房產中介服務等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七)住房保障和權籍管理科(私房落政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擬訂住房保障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籌措、房源管理、分配供應和使用管理等工作。指導住房保障申請準入和覆核退出、公租房租金調整等工作。參與制定保障性住房相關價格和租金標準。負責對住房保障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負責房地產權屬認定工作及相關產權管理,組織協調處理房屋權屬工作。負責落實私房政策,承擔私房歷史遺留問題的接待、解釋及處置工作。負責私房落政房源、經費的統籌安排。負責協調處理宗教房產代經管理等相關工作。
(八)城市更新和房屋安全監督科(房屋徵收管理科)。負責各類房屋(含附屬設施)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負責住宅修繕工程的行業監管,指導住宅房屋的修繕改造工作。負責房屋修繕監管和房屋安全檢測的行業管理。組織編制舊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規劃、舊住房修繕改造計畫。負責優秀歷史保護建築的日常保護管理。參與歷史風貌區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申請核發房屋徵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房屋徵收事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上公益性項目房屋協定置換的行業指導和管理。

現任領導

局長: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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