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阜陽商會

上海市阜陽商會

上海市阜陽商會(上海市安徽商會阜陽分會)成立於2007年8月18日,是由在上海創業的安徽阜陽籍人士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隸屬於上海市安徽商會,受上海市社團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阜陽商會
  • 地點:上海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社會團體
機構簡介,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上海市阜陽商會成立近5年來,較好地發揮了團結在滬阜陽籍企業家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在滬阜陽籍企業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服務,也為阜陽籍企業家回鄉創業起了牽線搭橋的作用。上海市阜陽商會隨著其團結、服務、溝通等功能的逐步發揮,正受到上海、阜陽等地政府和在滬阜陽籍企業家的越來越多的關注及認可。
上海市阜陽商會

商會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為安徽省在滬企業協會,上海市安徽商會同時使用名稱的社會團體英文譯名為Th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英文縮寫為ACC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安徽省駐滬經濟、服務組織(含國有、民營、股份制企業,安徽企業在上海的派出機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改革開放方針政策,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帶領會員,立足上海,融入長三角,促進皖滬經濟技術文化交流;誠信為本、服務至上,加強安徽在滬企業間及與上海市、其他各省(市、區)和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本會會員合法權益,整合會員及社會資源,為會員提供全方位服務,促進會員單位又好又快成長,促進皖滬兩地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機關為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長寧區虹橋路2266號。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敦促會員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弘揚徽商精神,同時引導會員遵守上海徽商公約:“愛國敬業、明德立責、倡導文明、學習進取、遵紀守法、重諾守信、開拓精神、創新圖強、團結共贏、回饋家鄉”;
(二)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扶持會員發展,做好會員服務工作;
(三)大力加強同行業會員的業務聯繫,推動和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引導會員強強聯合、以強帶弱、不斷提升會員的核心競爭力;
(四)編印商會內部資料,辦好《上海徽商網》,及時為會員提供法律法規及政策、企業管理等培訓和諮詢服務;
(五)積極做好滬皖兩地有關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工作,支持會員在滬依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
(六)積極為皖滬經濟共同發展構築平台,促進兩地間的經貿往來、經濟協作和科教文衛等領域的合作、促進和擴大兩地之間的適時信息交流;
(七)加強與其他相關社會團體交流活動;
(八)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投資興辦經濟實體;
(九)開展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活動,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促進皖滬經濟、科技、文教、衛生等領域的協作,開展信息交流,開展培訓和諮詢服務,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發展企業會員、團體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凡皖籍駐上海市的各類經濟、社會組織,皖籍(為原籍、現籍、曾在皖工作、生活過) 人士在滬投資創辦的經濟、社會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等)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或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數量多於200個的,可以一定比例在會員中選舉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代表的數量一般應在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間。』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理事人數應當不少於7人,但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如本會負責人由最高權力機構直接選舉或者罷免的,應在本條中載明,本章二十一條第三款不做表述。』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 肆 年【最長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 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壹 次『至少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會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有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或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或執行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並在此條中載明。』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責任是: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 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 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如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對外聯絡部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和社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云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決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捐贈方式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0 年 元 月 24 日第 五 屆第 一 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註:此章程是按照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2006年11月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2006修訂版)修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