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於違反政紀案件立案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上海市關於違反政紀案件立案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6-28
【生效日期】1989-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關於違反政紀案件立案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
(1989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7月7日上海市監察局發布)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行政監察機關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幹部違反政紀的案件。
第三條違反政紀案件立案的基本條件是確有違紀事實而又需要對違紀幹部給以政紀處分的。
第四條凡是需要立案調查的違反政紀案件,必須履行報批手續,並按下列規定分級立案:
(一)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局長、副局長,區長、副區長,縣長以及相當這一職級的行政工作人員,有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由市監察局呈報市長批准後立案,並報監察部備案。
(二)副縣長有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由市監察局決定立案;其中,重大案件報市人民政府和監察部備案。
(三)市人民政府委、辦、局的處長、副處長以及相當這一職級的行政工作人員,有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由所在部門監察室報主管領導審核,並經市監察局批准後立案;其中,重大案件由市監察局報市人民政府和監察部備案。科級及其以下職級的行政工作人員,由所在部門監察室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立案;其中,重大案件報市監察局備案。
(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局長、副局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以及相當這一職級的行政工作人員,有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由區監察局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立案,並報市監察局備案。科級及其以下職級的行政工作人員,由所在部門監察室報區監察局批准後立案;其中,重大案件報市監察局備案。
(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局長、副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相當這一職級的行政工作人員,有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由縣監察局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立案,並報市監察局備案。副科級及其以下職級的行政工作人員,由縣監察局決定立案;其中,重大案件報市監察局備案。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相當前款各項職級的幹部,有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分別按前款相應的規定辦理立案手續。
第五條對於違反政紀的單位,需要立案調查的,由其上一級行政監察機關報請同級政府或行政領導決定立案;其中,重大案件由批准立案的單位報上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六條屬於下級監察機關立案範圍的重大案件,必要時,上級監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
第七條屬於雙重領導關係單位的行政工作人員違反政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由任命其職務的一方受理立案。
第八條兩個以上單位或部門聯合調查的案件,由主辦單位或部門按上述規定辦理立案手續。
第九條監察機關與本級政府或行政領導對立案意見不一致時,應請示上一級監察機關作出決定。
第十條對於已經立案的案件,經調查認定違反政紀事實失實的,應當依照立案批准程式,辦理銷案手續,並通知被調查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上海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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