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鄉鎮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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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污染治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以下簡稱三同時)。
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鄉鎮企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環境保護的各項法規,如實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中,污染嚴重的項目,必須事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在該項目總平面布置圖上加蓋同意設計章後,方可選址定點,編報計畫任務書和委託設計。
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必須填寫《上海市建設工程環境保護三同時送審單》,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准,發給《上海市建設工程環境保護三同時審核通知單》後,方可向規劃建築管理部門申請施工執照。
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填報《三同時竣工驗收單》,由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產。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鄉鎮企業項目,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下的,由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上(含一百萬元)到三百萬元以下的,由市環境保護局參加,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投資在三百萬元以上(含三百萬元)的,由市環境保護局審批。
與縣、鄉、鎮、村、農場所屬企業等舉辦的聯營企業的《上海市建設工程環境保護三同時送審單》,由聯營企業的非鄉鎮企業一方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報市環境保護局審批。
第十二條農民聯戶或個體戶不得從事產生三廢的工業生產項目。凡從事工業生產項目的,必須報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將落後陳舊的工藝、設備和有毒有害、污染環境的產品下放或擴散到鄉鎮企業加工生產。確需下放或擴散加工的,下放或擴散加工的單位必須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辦理三同時審批手續。凡下放產品項目由市環境保護局審批;凡擴散加工產品項目由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或轉產的鄉鎮企業項目,不按本辦法規定報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同意的,各上級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土地規劃建築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和核發施工執照手續,銀行不得貸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各鄉鎮企業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農場等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調整發展方向,合理按排布局。
第十六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加強對本地區鄉鎮企業發展中防止環境污染的監督和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如實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對鄉鎮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對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可按國家規定減免稅收。
第十八條凡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施工建設,強行投產,擅自轉移、擴散或接受污染的單位,環境保護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施工或停產;情節嚴重的,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凡壓制環境保護部門正確意見而違反本辦法的,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查清情況後,可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凡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因營私舞弊、瀆職而違反本辦法造成環境污染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
凡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引起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企業的罰款不得攤入生產成本;對個人的罰款,由其所在單位協助執行,不得報銷。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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