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進一步完善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提高本市農業大災風險保障能力,構建財政支持下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促進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原則,通過財政補助、保險參與、再保介入等市場化手段,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保險機構、再保險機構、政府等各方共同參與抵禦農業大災風險,充分發揮保險風險管理和保障補償功能,構建各方參與、風險共擔、多層分散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二、實施範圍
本辦法實施範圍適用於在上海地區經營納入市級財政保費補貼險種的農業保險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保險大災,是指由於遭受颱風、特大暴雨、重大病蟲害(疫病)等不可抗拒災害,造成農業保險機構在某一公曆年度相關種植業類、養殖業類、種源類等涉農類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賠付率超過90%的風險情況。
三、大災分散方式
本市鼓勵農業保險機構通過購買再保險等方式分散大災風險。其中:
(一)當農業保險機構政策性農業保險年業務賠付率在90%以下的損失部分,由農業保險機構自行承擔;
(二)當農業保險機構政策性農業保險年業務賠付率在90-150%的損失部分,鼓勵農業保險機構通過購買相關再保險、使用大災準備金等多種方式分散風險;
(三)當農業保險機構政策性農業保險年業務賠付率超過150%以上的損失部分,如果保險機構通過攤回再保險賠款、使用大災風險準備金仍不能彌補其損失的,可向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申請相關大災風險補助資金,由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根據農業保險大災風險發生情況制定補償方案,按程式審批同意後,撥付資金。
本辦法提到的賠付率=(已決賠款已發生已報告賠案的估損金額)/已賺保費×100%,涉及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再保險統計標準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再保險統計有關規定執行。
四、財政支持政策
市級財政對上海地區農業保險機構購買有關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賠付率在90-150%範圍內的再保險給予保費補貼。年度補貼標準為上年度農業保險機構購買相關再保險保費支出的60%,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五、補貼申報流程
(一)發生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後,農業保險機構要及時將農業災害情況、損失程度及賠付情況進行匯總,並在大災風險發生後2個月內將匯總情況報送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上海銀保監局和市金融工作局。
(二)農業保險機構於每年4月底前向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提交上一年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再保險保費補貼申請報告。
六、補貼申請資料
農業保險機構在申請財政補貼資金時,應根據農業保險業務開展情況、農業保險大災發生情況和年度再保險購買方案,向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提供下列資料。
(一)再保險保費補貼申請資料
1.再保險保費補貼申請報告;
2.上年度本市農業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3.上年度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賠付情況;
4.上年度本市有關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再保險購買情況;
5.其他相關資料。
(二)大災風險補助資金申請資料
農業保險機構申請農業保險大災補助資金時,除需提交再保險保費補貼申請資料外,還需提交上年度本市有關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再保險賠款攤回情況、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和使用情況以及其他等資料。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成立由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上海銀保監局、上海金融工作局、農業保險機構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統籌協調農業保險大災分散工作,強化信息交流共享,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及農業保險大災風險補償方案,指導農業保險機構制定再保險購買方案。
(二)加強經費保障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編制年度再保險保費補貼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後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市、區財政局負責落實相關農業保險大災風險補償資金。農業保險機構應加強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按照相關規定每年從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中計提大災準備金,逐年滾存使用。
(三)開展監督管理
市農業農村委不定期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農業保險機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再保險實施情況以及大災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八、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9年8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