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輕工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LIGHT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SLIA 上海市輕工業協會成立於2007年6月,是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由本市輕工行業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以及相關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輕工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LIGHT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7年6月
- 會長: 王宗南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從事規劃、政策建議,舉辦展覽展銷會、培訓、中介諮詢、職稱評審、品牌培育和政府委託或授權任務。
協會秘書處設教育培訓部、科技諮詢部、綜合經濟部、會員聯絡部、辦公室;設科技創新工作委員會、質量品牌工作委員會、統計信息工作委員會。
會長:王宗南 常務副會長:俞友涌 法定代表人:沈國臣
秘書長:韓如元 副秘書長:姚志賢 陳開華 楊文倡 左異群 范偉民
教育培訓部 主任:姚志賢(兼);副主任:宋偉民
科技諮詢部 主任:陳開華(兼);副主任:徐關麟 科技諮詢部與科技創新工作委員會複合運作
綜合經濟部 主任:左異群(兼);副主任:楊丹林 信息統計工作委員會 主任左異群(兼);副主任:童維真 綜合經濟部與信息統計工作委員會複合運作。
會員聯絡部 分管:楊文倡副秘書長 主任:張兆琪;副主任:王國壯
辦公室 主任:范偉民(兼);副主任:王長林
質量技術工作委員會 主任:金堅
協會章程
上海市輕工業協會章程
(2007年6月21日首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11年7月20日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輕工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LIGHT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SL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輕工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市場化原則,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所以及相關社會組織間起橋樑與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部門推進輕工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徐匯區肇嘉浜路376號輕工大廈17樓。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作為上海輕工業聯合性、綜合性的社團組織,聯合上海輕工業各專業行業協會,協助政府部門做好上海輕工業行業的“代表、服務、協調、自律”各項工作。
(二)開展上海輕工業經濟調查研究,代表上海輕工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受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委託,起草行業發展規劃,通過與政府部門訂立購買服務契約等方式提供相關服務。
(四)指導制定輕工專業行業行規、行約和管理規範,實施行業自律。
(五)指導開展輕工專業行業統計工作,做好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為企業提供信息,為政府部門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六)組織輕工業國內外展覽會、訂貨會,參與構築上海輕工業專業市場。
(七)構築對外招商引資平台,為全市輕工企事業介紹外商客戶,開展國際間的交流合作。
(八)開展諮詢服務,創辦刊物,組織輕工業專業技術培訓及職稱評審工作。
(九)組織鞏固和推廣輕工名牌產品,培育和創新一批新的輕工名牌產品。
(十)推廣輕工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套用以及科技成果的轉化,擴大產學研成果的套用。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受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委託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起草制訂。
(十一)受政府委託,對輕工業投資開發、技術引進項目進行預評估,組織科技創新活動和科研項目的推薦,進行科技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工作,供政府部門決策。受輕工企事業單位委託,組織專門機構對輕工產品市場、智慧財產權、反傾銷等開展法律等方面諮詢。
(十二)積極參與長三角經濟一體化、中西部開發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建設,發揮中介和參謀作用。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從事規劃、政策建議,舉辦展銷會、培訓、職稱評審、中介諮詢、品牌培育、國內外交流和政府委託或授權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秘書處初審通過,並經理事會確認。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常務副會長的設定;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五)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七)根據會長提名,決定名譽會長和顧問的聘免;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增補的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或決議。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原則上應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其他負責人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內設辦公室、教育培訓部、科技諮詢部等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公開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會應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20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