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華僑歷史學會

上海市華僑歷史學會

上海市華僑歷史學會(簡稱僑史學會)於1983年12月23日成立。首任會長吳澤,第二、三任會長姚楠, 1996年4月22日姚楠會長不幸病逝,經第三屆二次理事會選舉陳昌福為會長。董寅初、吳澤、蔡北華為顧問。2000年1月13日召開僑史學會第四次會員大會,選舉陳昌福為第四屆會長,李景來、封福海、林其錟、郭南麟為副會長,秘書長李景來(兼)。同時,學會成立中共黨的工作小組。僑史學會現有會員60餘人,均來自上海各高校、社科院及僑務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華僑歷史學會
  • 機構類別:學會
  • 地點:上海市
  • 成立時間:1983年12月23日
  • 地址:延安西路129號華僑大廈1005室
  • 會長:張 癸
  • 副會長:吳前進、李克欣、吳瑞君、呂 靜
  • 秘書長:華潔蓉
上海"僑史學會"從1981年開始醞釀和籌備,該年9月,著名的史學家、華東師範大學吳澤教授率先在上海地區開設了華僑史講座,成立了華僑史研究室,通過邀請學者和僑務部門的領導參與僑史講座的方式,團結和聚集了一批僑史和僑情研究者。之後,復旦大學和上海師範大學也相繼開設了華僑史的課程和講座,從而進一步為上海地區開展僑史研究奠定了基礎和創造了良好的學術氛圍。上海市華僑歷史學會成立於1983年12月23日(以下簡稱上海"僑史學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Association of History of Overseas Chinese;縮寫為SAHOC。成立之初有會員62人,主要是高等院校、社會科學研究單位的華僑歷史教學與研究人員和歸僑、僑眷中長期研究僑史僑情的人士。
本會是全市研究華僑華人歷史現狀和僑務工作的民眾學術性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本會的主要任務:組織推動會員開展華僑華人歷史、現狀、發展趨勢和僑務理論研究、學術活動,交流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組織會員和社會有關方面開展調查研究,對僑務工作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理論依據和對策思路,供有關決策部門參考;積極配合僑務主管部門組織僑務人才培訓,普及僑史、僑情、僑務政策知識,積極參與上海社區僑務的創建工作;收集、整理以上海為重點的華僑華人史料,組織編寫、翻譯、出版有關華僑華人歷史和僑情的論著,交流有關的圖書和資料;加強同兄弟省市僑史學會和有關團體的聯繫與合作,同時也積極慎重地擴大同境外、國外的華僑華人社區的聯繫與交往,開展學術交流,增進友誼,促進華僑華人的團結,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民族貢獻力量。
本會的業務範圍:學術研討、交流、編印出版、調研僑情、培訓僑聯幹部、諮詢等。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單位為上海市歸國華僑聯合會,是中國華僑歷史學會團體會員。
近年來,上海市僑史學會在中國華僑歷史學會的指導和推動下,僑史研究工作取得一些成果,越來越受到有關方面的關注和社會的重視。
上海市華僑歷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上海市華僑歷史學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Association of History of Overseas Chinese;縮寫為SAHOC。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研究華僑華人歷史現狀和僑務工作的民眾學術性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華僑華人歷史研究者和僑務工作者以及社會各有關方面,開展華僑華人的歷史、現狀和發展趨勢的理論研究和學術活動,探索華僑華人歷史發展和新時期僑務工作規律,豐富華僑華人學理論寶庫,為提高本市僑務工作者的理論和業務水平、為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服務,為振興上海貢獻力量。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單位為上海市歸國華僑聯合會,是中國華僑歷史學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會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129號華僑大廈上海市歸國華僑聯合會內。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推動會員開展華僑華人歷史、現狀、發展趨勢和僑務理論研究、學術活動,交流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
(二)組織會員和社會有關方面開展調查研究,對僑務工作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理論依據和對策思路,供有關決策部門參考;
(三)積極配合僑務主管部門組織僑務人才培訓,普及僑史、僑情、僑務政策知識,積極參與上海社區僑務的創建工作;
(四)收集、整理以上海為重點的華僑華人史料,組織編寫、翻譯、出版有關華僑華人歷史和僑情的論著,交流有關的圖書和資料;
(五)加強同兄弟省市僑史學會和有關團體的聯繫與合作,同時也積極慎重地擴大同境外、國外的華僑華人社區的聯繫與交往,開展學術交流,增進友誼,促進華僑華人的團結,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民族貢獻力量。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學術研討、交流、編印出版、調研僑情、培訓僑聯幹部、諮詢等。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屬本市有關華僑華人歷史、現狀研究的組織和從事僑務工作的單位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1)具有華僑華人歷史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2)具有從事僑務實際工作滿三年以上;
(3)熱心華僑華人歷史研究,並在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4)具有較高專業技術職稱和學識水平;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均應經過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增補理事,應經過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過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表決重要事項,應按業務主管單位的有關規定,以無記名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學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70周歲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掛靠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學術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3年5月14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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