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二號
《上海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已由
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1年1月5日通過,現予
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月5日
內容
(2011年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滿足市民終身學習的需求,發展終身
教育事業,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現代國民教育體系以外的各級各類有組織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條 終身教育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資源共享、促進學習的方針。
第四條 市學習型社會建設與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市終身教育和學習型社會建設。市學習型社會建設與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教育行政部門。
區、縣終身教育協調機構負責轄區內終身教育工作的協調、指導。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終身教育工作的領導,將終身教育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扶持鼓勵措施,促進終身教育事業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終身教育工作。
第六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是本市終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終身教育工作。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農業、財政、稅務、工商、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民政、文廣影視、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終身教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科技協會等其他組織協助開展終身教育促進工作。
鼓勵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終身教育工作。
鼓勵各類學習型組織開展本組織成員的終身學習活動。
鼓勵市民為終身教育提供志願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終身教育經費列入本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保證終身教育經費逐步增長。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開展終身教育提供經費支持。
終身教育經費主要用於終身教育公共服務。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足額提取職業培訓經費,並可依法在稅前扣除。企業用於一線職工的培訓經費所占比例,應當高於職業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並每年將經費使用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在職人員職業培訓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條 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助終身教育事業或者舉辦終身教育機構。捐贈人捐贈財產用於終身教育事業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本市逐步建立終身教育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實現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
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學歷水平同類課程的學分可以在各類成人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相互轉換。
普通高等學校的普通高等教育課程的學分,可以轉換為
電視大學、業餘大學等的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學歷水平同類課程的學分。
學分轉換的專業和課程的目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成人學歷教育工作。
舉辦成人學歷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開展成人學歷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等行政部門負責在職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在職人員教育培訓,提高在職人員素質。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建立帶薪學習制度,支持在職人員接受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失業人員和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就業培訓工作。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培訓計畫和要求,開展失業人員、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的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
失業人員和本市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的就業培訓,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
第十五條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農業教育培訓工作。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農業行政部門的教育培訓計畫和要求,對農民開展農業生產關鍵技術、關鍵環節和新品種、新技術套用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門負責老年教育工作。
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教育、民政行政部門的要求,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豐富老年人生活、增進老年人健康的知識型、休閒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第十七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教育培訓工作。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的培訓計畫和要求,注重殘疾人的潛能開發,根據殘疾人身心特點和需要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內的社區教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社區教育工作。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完善社區教育網路,對社區學院、社區學校的人員和經費予以保障。社區學院、社區學校應當為社區居民提供文化、技能培訓服務。社區學院應當對社區學校給予業務上的指導。鼓勵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為社區居民的終身教育提供服務。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人口和計畫生育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委託社區學院、社區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社區內的在職人員、失業人員、農民、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老年人、殘疾人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應當會同教育等行政部門與社區密切合作,指導和推進親職教育,通過社區學校、家長學校、家庭文明建設指導中心等,開展親職教育宣傳,普及親職教育知識,推廣親職教育經驗。
第二十條 從事終身教育工作的專職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終身教育培訓機構的性質,將從事終身教育工作的專職教師的職務評聘納入相關行業職務評聘系列。
社區學院、社區學校專職教師的職務評聘,可以在教師職務系列中增加設定相應的學科組,參照國家教師職務評聘的相關制度執行。
從事終身教育的專職教師在業務進修、專業技術考核等方面與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二十一條 鼓勵專家、學者以及其他具有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的人員兼職從事終身教育工作。從事終身教育的兼職教師,應當具有與終身教育有關的工作經驗或者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逐步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兼職教師信息資料庫,為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從事終身教育工作提供師資信息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市設立的開放大學,應當逐步整合成人高等教育資源,形成開放的學習平台。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終身學習電子信息網站,完善市、區(縣)終身教育數字學習資料庫,提供公益性遠程教育服務,實現資源共享。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等開放教育課程、提供優質教育資源,促進終身教育發展。
廣播電視台(站)應當保證每天一定時間用於播放終身教育節目。
第二十三條 普通學校應當發揮師資、科研、課程開發、場地、教學設備等方面的優勢,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情況下,為開展終身教育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工人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應當根據市民需求,通過舉辦講座、展覽展示、科普教育等多種方式開展終身教育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發的教育學習資源用於終身教育。
第二十五條 本市對終身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設立非經營性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二十七條 設立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准手續,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申請材料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徵求意見;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書面意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後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抄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悉教學業務和辦學管理的培訓機構負責人;
(二)有與培訓類別、層次與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
(三)有相應的辦學資金和保證日常教學正常開展的經費來源;
(四)有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
(五)有辦學和教學的管理制度。
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不得未經登記擅自從事培訓活動,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不得惡意終止辦學。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辦理終止辦學手續:
(一)根據培訓機構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條 本市建立教育培訓機構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監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訓機構收取的學雜費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維護受教育者和教師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終身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條件、營業登記、廣告發布和校舍安全等辦學事項的監督檢查。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對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從事的終身教育工作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終身教育統計制度。終身教育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終身教育統計工作,做好統計資料的管理,並定期發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行政部門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受教育者在終身教育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進行投訴。接到投訴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情況答覆投訴人。
第三十四 條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未經登記擅自從事培訓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挪用辦學經費、惡意終止辦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