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環城綠帶管理辦法

《上海市環城綠帶管理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為了加強本市環城綠帶的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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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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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環城綠帶的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上海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城綠帶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環城綠帶,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沿外環線道路兩側一定寬度的綠化用地。
具體範圍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綠化市容局劃定。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環城綠帶的規劃、建設、養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建設和管理原則)
環城綠帶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計畫、集中控制和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綠化市容局)是本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城綠帶的管理;上海市環城綠帶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綠帶建管處)負責環城綠帶的具體管理。
有關區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浦東新區綠帶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環城綠帶的管理,業務上受市綠化市容局的指導和監督。
本市計畫、規劃、農林、建設、土地、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綠帶規劃和計畫)
環城綠帶規劃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綠化市容局、市林業局等有關部門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綠化市容局應當按照環城綠帶規劃編制環城綠帶建設計畫。
市綠帶建管處和區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環城綠帶建設計畫和分工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環城綠帶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規劃的調整)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需要改變環城綠帶規劃的,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徵求市綠化市容局的意見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環城綠帶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申請和建設工程規劃申請,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審批。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在批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市綠化市容局的意見。其中,涉及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應當同時徵求市林業局的意見。
第九條 (綠帶用地)
環城綠帶建設用地,通過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
環城綠帶用地在未徵用前,可以按照由市林業局會同市綠化市容局制定的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計畫採取下列方法處理:
(一)通過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合作等方式進行建設;
(二)原土地使用性質符合環城綠帶功能的,使用者可以繼續使用土地;
(三)原土地使用性質不符合環城綠帶功能的,應當根據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計畫進行調整,並由市或者區政府給予適當的補償。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由市綠化市容局會同市林業局制定。
採取前款規定的合作或者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等方式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同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條 (原建設項目的處理)
環城綠帶規劃批准前,經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已建項目可予以保留;確需拆除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
環城綠帶規劃批准前,經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在建項目,可採取調整規劃設計等辦法進行處理;調整規劃設計或者拆除在建項目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環城綠帶規劃批准前,經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未建項目,應當予以退地或者換地;退地或者換地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補償。但土地閒置超過兩年,經市或者區政府批准後,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無償收回。
未經規劃批准,或者在環城綠帶規劃批准後未經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批准的違章建築,按照《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建設和養護經費)
環城綠帶建設經費來源包括:
(一)市、區政府安排的資金;
(二)國家政策性貸款或者國內外金融機構貸款;
(三)國家允許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環城綠帶養護經費,由區財政部門按照綠化量和綠化養護定額予以核撥。其中,單位、個人等投資的綠地開發項目,由投資者負責落實養護經費。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環城綠帶的建設和養護。
第十二條 (優惠政策)
環城綠帶投資、建設、養護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具體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綠帶建設)
市綠化市容局應當根據環城綠帶的規劃要求,制定環城綠帶建設標準。
環城綠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城綠帶建設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建設、養護單位的確定)
下列環城綠帶公共綠地的建設、養護的發包,應當實行招投標: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
(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的建設項目;
(三)法律、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五條 (綠化養護標準)
市綠化市容局應當根據環城綠帶建設的總體要求,制定環城綠帶養護技術標準。
綠化養護單位應當按照環城綠帶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
第十六條 (綠帶保護)
對已建成的環城綠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借用或者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占(征)用已建成的環城綠帶或者臨時使用環城綠帶用地的,按照《上海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樹木變動)
環城綠帶內樹木的更新、移植或者調整,應當按照《上海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但屬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範圍內的樹木更新、移植或者調整除外。
第十八條 (設施設定)
在環城綠帶範圍內設定市政、環衛、供電、通信以及其他設施的,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市綠化市容局的意見。
建設單位在設定設施時,不得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第十九條 (禁止行為)
在環城綠帶範圍內禁止捕撈、狩獵以及其他破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條 (罰則)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綠化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損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由市綠化市容局、區綠化管理部門或者綠化監督檢查機構責令賠償損失,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實施捕撈、狩獵以及其他破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由市綠化市容局、區綠化管理部門或者綠化監督檢查機構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
有關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綠化監督檢查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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