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建設導則

《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建設導則》是為了進一步實施將特色產業園區建設成培育產業新動能、體現城市競爭力的核心載體戰略,根據《上海市產業園區轉型升級“十四五”規劃》等,制定的建設導則。

2023年11月29日,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印發《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建設導則》,自2023年12月5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建設導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5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關於印發《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建設導則》的通知
滬經信規範〔2023〕7號
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本市特色產業園區建設,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建設導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2023年11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實施將特色產業園區建設成培育產業新動能、體現城市競爭力的核心載體戰略,根據《上海市產業園區轉型升級“十四五”規劃》等,制定本建設導則。
第二條(發展方向)
鼓勵市級特色產業園區提升發展能級和競爭力,圍繞現代化產業體系,落實上海市產業地圖,聚焦特色產業方向、打造特優園區運營主體、營造特強產業生態,以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最佳化配置資源,構建園區特色化發展體系。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的認定、評價管理、相關政策制定等工作。各區特色產業園區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的申報、評價和日常管理工作,並配合市經濟信息化委做好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相關管理工作等。
第四條(園區運營主體)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運營主體應當堅持特色產業導向,統籌園區開發、建設、運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統計管理制度,定期報送園區發展情況。
第二章 認定機制
第五條(申報條件)
申報市級特色產業園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規劃要求: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符合相關國土空間規劃、消防應急、環境保護和市級產業地圖的要求;具有明確的四至範圍,規劃面積原則上在1-5平方公里之間,產業集聚特色明顯的可適當放寬。
(二)產業要求:應當有明確的產業定位,符合現代化產業體系,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集聚度較高。
(三)空間要求:應當具備充足的產業發展空間,開發建設應已初具規模,可以提供產業用地或者物業空間滿足產業發展需求。
(四)產業聚集要求:應當圍繞主導產業,集聚一批產業鏈上下游相關企業,形成某一產業鏈或產業鏈主要環節的企業集群,主導產業集聚度較高,或者有產業鏈龍頭企業集聚。
(五)科技濃度要求:應當建立多層次產業科技創新平台,與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創新合作緊密,已建立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在主導產業的關鍵核心技術方面有一定突破。
(六)運營主體要求:園區運營主體應當具備較強的運營管理能力和產業生態打造能力,能為園區企業提供完善的人才服務、融資服務、物業服務、諮詢服務、科技服務和綜合服務。
第六條(申報材料)
申報市級特色產業園區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基本情況;
(二)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建設方案;
(三)相關附屬檔案材料:園區運營主體營業執照副本、上年度企業審計報告、園區相關發展規劃、園區產業服務體系說明和擬申報園區邊界圖和四至描述。
第七條(申報流程)
符合申報條件的園區運營主體,自願向所在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區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初審後確定推薦名單,並將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八條(評審與公告)
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對申報園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審,通過後納入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名單,並以公告的形式對社會發布。
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定期發布最新版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公告,內容包括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的名稱、產業類別、園區面積、四至範圍等。
第九條(統一授牌)
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在公告發布後,對新認定的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統一授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統計報送)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運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計報送工作機制,安排專人負責園區的統計報送工作,根據填報要求,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區業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數據、材料:
(一)園區基本情況及建設運營情況相關的數據;
(二)園區綜合評價材料;
(三)日常材料,包括園區最新的規劃、年度計畫和總結、重大項目的建設進展情況、園區建設的先進經驗、舉辦的相關產業活動等。
第十一條(園區宣傳)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運營主體應當做好園區宣傳報導工作,通過刊物、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形式,對外發布園區的基本信息、特色產業、投資優勢等,提升園區顯示度和知名度。
第十二條(主體或名稱調整)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運營主體或者運營主體名稱需要調整的,園區名稱需要變更的,由園區運營主體提出申請並說明原因,經所在區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區業務主管部門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通過後在下一次公告中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邊界調整)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邊界一經公布,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實需調整的,由園區運營主體提出申請,說明邊界發生調整的原因和必要性,並附調整後的園區邊界圖和四至描述,報區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區業務主管部門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通過後在下一次公告中予以調整。
第四章 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評價目的)
市經濟信息化委開展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綜合評價工作,了解園區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並作為退出管理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評價對象)
評價對象為經認定的市級特色產業園區,以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的最新版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公告為準。
第十六條(評價時間)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綜合評價工作每年一次,評價期為一個自然年度,數據截止日期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七條(評價內容)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綜合評價主要考察園區產業發展、創新引領、建設運營等情況。
第十八條(評價流程)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具體評價按照以下流程開展:
(一)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年度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綜合評價通知。
(二)園區按照通知要求上報數據,同時提交評價相關證明材料。
(三)市經濟信息化委對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形成評價結果並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評價結果套用)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對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進行星級評價,按照評價標準,評定五星、四星和三星級園區。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定期對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名單及相關信息進行調整更新。新認定的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兩年內不參與動態管理,但仍需參加綜合評價。
第二十條(退出情形)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後,對該市級特色產業園區予以摘牌。
(一)園區在年度綜合評價結果排名中,連續三年綜合評價排名後兩位的。
(二)園區連續兩年不參加綜合評價,包括連續兩年不按照填報要求或者時間節點報送評價數據和材料的。
(三)園區評價數據或者材料存在重大虛報瞞報,經提醒後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覆核流程)
按照第二十條規定對市級特色產業園區應當予以摘牌的,在年度綜合評價結果發布後10個工作日內,該園區運營主體可以通過區業務主管部門向市經濟信息化委申請覆核,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經濟信息化委考察評估後,做出相應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解釋權)
本建設導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有效期)
本建設導則自2023年12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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