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種養殖業行業協會

市特種養殖業行業協會是由上海市從事珍禽與特種經濟動物的養殖生產、經營企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團體法人。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特種養殖業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Special Breed Trad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於2003年7月29日
  • 性質:行業性團體法人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上海市特種養殖業行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7月29日,現有單位會員100多家,涵蓋上海地區整個特種養殖生產領域,年總產值在4億元左右,約占行業總產值的80%左右。第一屆理事會由32名理事組成,當選會長蔣永石、秘書長丁鼎立。
現任會長周志強。

主要職能

上海市特種養殖業行業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開展各項活動,是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溝通的橋樑。主要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評估、技術培訓諮詢、會展招商中介、編輯出版會刊、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特種養殖業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Shanghai Special Breed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 SBA.
第二條 本會依照《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管 理 條 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精神組建,為本市從事珍禽與特種經濟動物養殖生產、經營企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行業中發揮協調、代表、服務、自律的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為增強特種養殖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上海特種養殖產業健康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註冊地址:中國,上海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特種養殖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組織本市特種養殖行業的單位,推動特種養殖產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二)促進本行業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充分利用行業的各種有效資源,發揮品牌效應,提高本行業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三)收集、整理和發布國內外特種養殖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推介行業產品,並辦好會刊向會員傳遞。
(四)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要求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生產經營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評估、技術培訓諮詢、會展招商中介,編輯出版會刊,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章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養殖企業和特種養殖戶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的服務優先權;
(四)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實際到會理事 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且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也可書面授權委託他人代表法人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大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管理局、市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市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至日起15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市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自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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