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流學會(前身為上海市物資經濟學會,成立於1980年9月),是由本市從事物流教學理論、研究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從事物流實踐與管理工作的物流、商貿企業的專家、學者和經營者自願組成,以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物流理論、物流管理和物流科技現代化為主要內容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物流學會
- 前身:上海市物資經濟學會
- 成立:1980年9月
- 類別:非營利性
簡介,章程,
簡介
學會的宗旨是:最廣泛地組織和團結承擔物流業務、物流管理和教研的理論和實踐工作者。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堅持改革開放,積極探索研究,為提高我國物流理論、管理科學和技術水平,加強國際間的物流技術交流,實現流通現代化服務。
上海市物流學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二種。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開展物流、商貿的企業為單位會員;從事物流教學,研究和物流組織管理工作的專家、學者、經營者為個人會員。
本會秘書處設定:辦公室、學術部、法務部、諮詢部、培訓部、《上海物流》、《上海生產資料價格信息》編輯部。本會還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以及學組、俱樂部、沙龍與小組。
章程
總則本會的名稱:上海市物流學會。英文名稱:SHANGHAI LOGISTICS SOCIETY縮寫:SLS。本會是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流理論、物流管理科學與實踐的全市民眾性學術團體,由本市從事物流教學、研究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從事物流實踐與管理工作的物流、商貿和生產企業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廣泛地組織和團結承擔物流業務、物流管理、物流教學和研究的理論和實踐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提高我國物流經濟理論、管理科學和技術水平、促進流通現代化服務。本會的登記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本會的住所在上海市北京東路255號502室。
業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本會的主要任務:圍繞物流理論和實踐進行學術研究,努力實現產、學、研相結合。組織和推動會員對我國物流理論和實踐的研究;組織和交流物流管理的先進經驗,促進物流理論、管理和技術的不斷普及和提高;採用各種形式,提高物流隊伍整體素質。本會的業務範圍:組織開展物流學術交流活動,舉辦論壇,科學普及、培訓諮詢、物流企業評估和編輯出版有關物流書刊、資料。本會的活動原則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本會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第三章 會員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在物流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的單位。個人會員應具有本科學歷、大專學歷並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者以及具有講師、經濟師、工程師、會計師等中級以上職稱者。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學術年會同期召開,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的職權。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代表的數量一般應是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或者罷免理事;制定會費標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須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補選,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舉行;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重要事項,應按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規定,以無記名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應向會員代表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不符合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有關社會科學類學術社團負責人任職條件的;
(二)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領導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員的入會費和每年交納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上級及掛靠單位撥給的經費及政府資助;
(四)社會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贈;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財產清冊。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另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無法按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發生分立、合併的;自行解散的。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29日上海市物流學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