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熱處理協會

上海市熱處理協會組建於己於1984年,是以熱處理企業為主和相關的設計、科研、教育及有關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市級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熱處理協會
  • 組建於:1984年
  • 屬於:市級社會團體
  • 主管理部門: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主管理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熱處理協會擁有單位會員367家,覆蓋率90%以上。協會下設感應加熱、真空、控制氣氛等專業委員會。協會堅持“發展先進工藝,限制傳統工藝,淘汰落後工藝”的導向,大力推進先進工藝裝備技術。協會以“熱處理廠點生產基本條件達標”活動為平台,加快了行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作為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當好政府的參謀。協會編制了上海市熱處理行業“十一五”發展規劃,為市政府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協會努力為企業服務,認真開展教育培訓。改革開放30年來我會共培訓了熱處理技師80名,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上崗資格培訓共3000人次。協會組織編寫的熱處理工初級、中級培訓教材廣泛被各培訓機構採用。最近組織專家完成“實用熱處理手冊”的編寫工作,並已出版發行。此手冊實用性強,又體現先進性與上海特色。

協會章程

上海市熱處理協會章程
2006年12月2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上海市熱處理協會是上海地區熱處理專業的市級社團組織(英文名稱SHANGHAI HEAT TREAT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政府管理機構改革的需要,協會不受部門和所有制的限制,是以熱處理企業為主和相關的設計、科研、教育及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自律性、民間性的專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方向,以科教興市與技術創新產業升級為導向,貫徹黨和國家關於發展國民經濟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到橋樑與紐帶作用,當好政府的參謀,為熱處理界的基層單位服務,聯合專業各方面的力量,發揮各種積極因素,及時反映企業要求,維護企業利益,振興和發展上海熱處理事業,大力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的自主創新,推進專業化協作和技術進步。使熱處理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為上海工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上海市熱處理協會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協會主要任務
(1)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專業情況調查,收集和整理專業基礎資料,提出本專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技術經濟政策,積極為政府制定專業規劃、法規等提出促進本專業發展的措施和建議,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出謀劃策;
(2)協助政府部門,參與研究專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並負責頒發上海市熱處理生產基本條件“達標證”工作,審議和論證有關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推薦科技成果、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促進本專業的技術進步;
(3)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專業標準,組織宣貫本專業的技術、質量標準、零件熱處理的質量檢驗規程,監督檢查各項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熱處理專業的技術協作、技術交流、技術攻關和開展技術諮詢服務;
(4)協助價格管理部門,開展本專業價格管理、指導、監督、協調和組織議價,強化專業價格自主,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5)制定規定,規範本協會會員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規範運作,組織市場信息交流服務,進行市場調查,開拓熱處理市場,增進企業經濟效益;
(6)組織交流企業改革、經營管理的經驗,促進企業產品結構、技術結構、組織最佳化。組織本專業職工培訓,提高企業素質、技術和管理水平;
(7)推動與國際、國內同行開展技術和經濟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拓展國際國內市場,舉辦各種類型的交流會、展覽會、展銷會。出版上海市熱處理有關的情況資料,建立信息網路,及時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8)維護和協調會員單位與客戶間和與非會員單位間在生產協作、產品質量等有爭議事件中的正當合法權益;
(9)積極發揮專業協會的優勢,應對國際國內各類糾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10)承辦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其它事項;
(11)本協會業務範圍:專業規劃、技術交流、協調價格、教育培訓、質量工作、經營管理、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協會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七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協會的意願,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支持協會工作;
(三)凡經工商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主體資格的、直接從事熱處理生產(包括專業廠、全能廠)和設備製造及原輔材料生產的企業以及熱處理專業的設計、科研、教育單位均可申請人會,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經協會審查批准後成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人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人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協會的各項工作有建議、批評、監督、表決權;
(三)有參與協會組織制定的規定、約定、規劃、標準等工作的研討權;
(四)有優先接受協會組織的培訓、交流、信息、諮詢權;
(五)人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遵守協會章程和執行各項決議的義務;
(二)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有定期向協會繳納會費的義務;
(四)有積極參加協會和完成協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五)有積極提供對專業發展的合理化建議的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正當理由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不履行義務,損害協會利益,或有其他犯法違紀行為,經理事會批准,可予以處分直到除名,如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人員;
(三)審查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查通過有關規定、約定、標準、規劃和經費收支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出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增補理事單位由理事會協商推薦提出擬任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確定後,理事人選由理事單位推派,理事單位推派的理事,即是該單位的會員代表。理事調離所代表的會員單位,即自然不再擔任理事職務,缺額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薦,由理事會認可,並應經下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常務理事會提交的有關協會重大問題的提案,並作出決定。審定理事的增補或調整。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增補常務理事,應由理事會補選,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下次理事會追認。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有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志向;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在熱處理專業中有經驗、有威望、有幹勁並且熱愛和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人擔任;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國內外個人、單位、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協會建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五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上海市熱處理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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