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上海市消防協會消防產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上海市消防協會所屬學術性、行業性、服務性的分支機構,受中國消防協會下設的消防行業分會的業務指導。
委員會遵照上海市消防協會章程,根據上海市消防局關於改革行政審批辦法後,涉及本市消防產業發展和規範市場運作秩序的需要,團結和組織本市從事消防產業及相關企業積極開展有關消防產業和套用技術的交流和研究活動,以推廣套用消防新產品、新技術,提高消防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消防產業的發展。同時承擔起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為消防行業管理服務的功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委員會的任務
開展本市消防產業和套用科學技術的交流和研究,推廣套用消防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協調本市消防產業的技術諮詢和項目協作。組織和協調本市消防產業各單位會員之間的聯絡,增進相互了解和友誼;
研究探討對本市消防技術和產業的發展方向,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參與制定與消防產業有關的地方消防標準規範,推進行業管理,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
收集和傳遞國內外消防產業科學技術的信息,努力做好為消防企業提供諮詢、培訓、市場調研、信息服務、產品展覽、國際商務、生產聯絡等服務工作。積極組織與國內外消防產業界的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聯繫和參加國內外消防產業界的學術交流活動;
引導和推動消防企業面向市場,建立適應消防行政審批改革的經營動作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不斷提高消防企業的產品、項目質量和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競爭力;維護消防企業的合法權益;
隨著政府行政職能的轉變,逐步承擔起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採取制定行業自律等措施,以規範本市消防市場經濟秩序;
對本委員會的成員單位組織評定上海市消防產業誠信企業工作;
委員會業務範圍
一、緊緊圍繞本市經濟社會建設和消防發展,開展消防學術交流,促進消防學科發展。
二、開展以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為主渠道的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宣傳,加強對消防重點單位針對性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
三、貫徹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配合政府行政監管,發揮行業職能優勢,促進消防行業自律和規範持續發展。
四、接受委託和邀請,承擔或起草、修訂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及消防技術諮詢服務類企業的資質審查的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檢測與評估等,為社會提供消防服務。
五、組織開展消防技術培訓、教育與職業認可準入。
六、舉辦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等活動,推廣和傳播先進消防技術和消防產品的套用。
七、舉辦服務消防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消防科技諮詢等社會中介性服務。
八、發展同兄弟協會、外國消防團體的友好交往和科技交流。
九、編輯、出版消防科技書籍、刊物和音像製品。
十、組織或參與本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消防安全論證和技術諮詢。
十一、積極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和行業自律規範發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消防科技、專業工作者和企業管理者。
委員會的成員
委員會根據協會章程,發展進入本市市場的消防產業及相關企業,自願加入上海市消防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原已是上海市消防協會單位會員的單位認同本工作條例的,可以自願申請成為本委員會成員。但不重複交納會費。
委員會的組織機構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全體成員民主選舉產生,並報上海市消防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其任期為二年,可以連選連任;
為便於開展經常工作,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工作。辦公室設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工作人員若干名組成,主任和副主任人選由主任委員提名,報上海市消防協會秘書處備案;
委員會根據產業分類和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工作小組。
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審定工作報告、討論年度工作計畫、修訂本條例等,遇有重大問題,需要召開全體會議時,由正、副主任委員決定。休會期間,由正、副主任委員主持日常工作。
委員會成員的權利
本委員會成員也是上海市消防協會單位會員,享有上海市消防協會會員的一切權利;
參加本委員會評定上海市消防產業誠信企業的申報等有關活動;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對委員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優先取得上海市消防協會和本委員會的學術和市場信息等相關資料;
根據協會章程和本工作條例,可推薦發展本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成員的義務
遵守上海市消防協會章程,執行本委員會的工作條例和各項決定,按時交納協會會費;
積極參加本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消防科學技術的探討、研究和交流推廣消防新產品、新技術以及參加制定行業規範、服務標準等活動;
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政府有關政策和行業自律措施;
努力完成協會和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上海消防產業信息網
上海消防產業信息網是上海唯一的消防行業商業網站,也是上海消防政府官網的唯一合作夥伴。作為一個消防產品、防火建材、工程服務的綜合平台,為建設單位發布各類需求、消防行業企業拓展市場等提供豐富的信息資訊的電子商務平台。
協會章程
(2005年3月25日上海市消防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上海市消防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英文名稱為: SHANGHA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 SFPA 。
第二條:本協會是上海市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的各界人士,以及消防企業和消防重點單位自願參加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業性社會團體,是經上海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高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從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對消防安全的需求,適應社團自身發展的規律出發,與消防行政部門密切配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用科學發展觀引領協會各項工作,與時俱進,求真務實,民主辦會,依法辦會。
第四條:充分依靠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廣泛團結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及熱心消防事業的各界人士,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消防行業的規範與進步,促進公眾消防素質的提高,促進消防科學技術成果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套用領域的轉化,共同致力於消防事業發展,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上海城市的火災危害,為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本協會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公安局的領導,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業務上受中國消防協會指導,其主管單位為上海市消防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緊緊圍繞本市經濟社會建設和消防發展,開展消防學術交流,促進消防學科發展。
第七條:開展以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為主渠道的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宣傳,加強對消防重點單位針對性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
第八條:貫徹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配合政府行政監管,發揮行業職能優勢,促進消防行業自律和規範持續發展。
第九條:接受委託和邀請,承擔或參與起草、修訂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研究和評估、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及消防技術諮詢服務類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檢測與評估等,為社會提供消防服務。
第十條:組織開展消防技術培訓、教育與職業認可準入。
第十一條:舉辦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等活動,推廣和傳播先進消防技術和消防產品的套用。
第十二條:舉辦服務消防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消防科技諮詢等社會中介性服務。
第十三條:發展同兄弟協會、外國消防團體的友好交往和科技交流。
第十四條:編輯、出版消防科技書籍、刊物和音像製品。
第十五條:組織或參與本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消防安全論證和技術諮詢。
第十六條:積極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和行業自律規範發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消防科技、專業工作者和企業管理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七條:凡承認協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自願申請入會者,經協會批准後成為會員。協會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域外會員。
第十八條: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
1、工程師或相當於工程師以上的消防科學技術人員;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消防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消防工作經驗的消防專業工作者;
3、熱心消防事業、支持協會工作,並對消防工作做出一定貢獻的各界人士。
(二)單位會員:
1、從事消防規劃設計、施工和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維修、檢測、諮詢服務等,以及與消防相關的科研和教學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
2、支持協會工作的科研、設計、教學、宣傳、生產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3、願意參加協會活動的消防重點保衛單位。
(三)域外會員:
在消防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協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域外人員。
第十九條:入會手續
(一)個人會員:申請入會的個人提出申請,由一名會員介紹,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秘書長主持的組織工作會議審議批准。
(二)單位會員:申請入會的單位(團體)提出入會申請,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秘書長主持的組織工作會議審議批准。
(三)域外會員:申請入會的域外人員提出申請,由兩名會員介紹,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具體吸收辦法按《上海市科協系統發展域外會員實施細則》辦理。
第二十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協會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
2、享有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以及優先獲得協會有關學術資料的權利;
3、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4、積極撰寫、翻譯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技術諮詢等活動;
5、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
1、享有知情權和共同決策權;
2、無償獲得協會編印和出版的各類信息資料、報告、刊物,享有在協會刊物上發表論文及文章的權利;
3、享有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及舉辦新技術推廣交流、技術培訓和其他有關工作的權利;
4、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5、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域外會員:
1、優惠或無償得到協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可應邀參加協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活動;
3、可應邀參加協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活動;
4、支持協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推薦專家講學,完成協會委託的任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二十一條:會員須按規定辦理入會手續,由協會發給會員證。會員有聲明退會自由。凡無特殊理由,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對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它由會員民主選舉的代表、上屆理事會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或提前須經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經費收支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等領導成員;
(四)制定或修改協會的章程;
(五)決定協會活動的終止;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在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等領導人員;
(三)籌備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制定協會工作計畫,審查協會工作總結;
(五)領導協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完善財務等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決定表彰、獎勵和處分;
(八)討論和決定協會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長原則上任期一屆,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理事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屆。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推選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至七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長為協會法人代表。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協會的實際工作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主事。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必要的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其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專業委員會可根據章程和專業特點,制定工作細則,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施行。協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和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消應報上海市科協審查同意,並向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
第三十條:為指導和推動協會工作的更好開展,本協會可聘請相關領導或知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第三十一條:協會理事因故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者,可由原推選單位提出新的人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後更換。
第五章 支持單位和捐助單位
第三十二條:凡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成為本會支持單位。
支持單位可以向協會推薦理事會成員及下屬機構人選;對協會重大工作事項以及年度工作計畫有建議權;可出席協會組織的重大活動;可要求協會對支持單位的消防工作者提供諮詢服務和其他形式的支持。同時,支持單位應當為協會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三條:凡以人、財、物形式支持本會消防課題研究和各項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國機構(企業、非政府組織、財團)等,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均可成為本會的捐助單位。
捐助單位可優先獲得協會出版的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協會主辦的學術研討、技術交流、科學考察及有關活動;可在協會主辦的報刊上發表符合刊物宗旨的有關文章(含介紹該捐助單位先進的科學技術、生產設備等)。在符合我國政府有關外事和商務規定條件下,協會可協助捐助單位在本市(或國外)開展有關活動,捐助單位為本會提供一定的捐助。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支持單位和捐助單位的捐贈和資助;
(二)協會各種事業和諮詢活動的收入;
(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政府相關部門劃撥、資助的專項經費;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經費管理
建立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機構,履行對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如因國家有關規定或其他原因需終止活動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代表通過,並向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註銷,辦理註銷後停止活動,並通知全體會員,同時對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後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05年3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實施,修改亦同,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