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塘江堤養護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充分發揮海塘江堤工程的效能,保障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而特制訂的(1962年11月9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海塘江堤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 批准布單位:上海市人民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62-11-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海塘江堤工程的效能,保障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海塘江堤地帶,包括全部塘頂、塘身內外坡、塘外灘地五十至一百米、塘後五至十米以內,均由各縣防汛指揮部統一管理。
第三條
海塘江堤地帶一律禁止翻耕種植農作物,或劃作十邊地、自留地。凡已劃歸社員種植的,應一律收回。對已種植的農作物,應根據確保堤防安全的要求和誰種誰收的原則,加以適當處理,以後不得再種。對因翻耕種植而損壞的堤岸,應由原耕種者負責培土加固復原。
第四條
海塘江堤地帶不得刈青放牧和圍墾,如確實必需在塘外放牧或有條件進行圍墾的,應報經縣人民委員會批准。
第五條
海塘江堤不準開口、挖低和削坡,如確實必需開口的,應報經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第六條
海塘江堤的工程設施和物資器材(包括涵閘、樁石、草包、鐵件等)應嚴加保護,不得擅自挖掘取土或搬動拆除。
第七條
海塘江堤地帶的樹木和防風林帶應切實保護,嚴禁任意砍伐。
第八條
海塘江堤內外坡和灘地均應積極統籌規劃種植草皮、類草、蘆葦、杞柳等防浪作物,並應加強管理,嚴禁任意採伐,以鞏固堤防,增強防禦能力。
第九條
海塘江堤的一般養護管理(不包括石方工程養護),可由沿線生產隊分段負責,目前暫由國家給予適當補助,今後必須逐步做到以塘養塘。
第十條
海塘江堤範圍內所有樹木、蘆草等收益,均歸國家所有,逐步做到以塘養塘。在收益中,可以按照多勞多得和當地習慣,抽出一部分給負責養護管理的生產隊,以資鼓勵。
第十一條
各縣必須加強對海塘江堤安全的宣傳教育,使當地幹部和民眾自覺地關心、愛護和共同管好海塘江堤,確保全全。
第十二條
對保護海塘江堤有成績者,應予適當表揚、獎勵;對任何損害海塘江堤安全的行為,必須及時制止和嚴肅處理;對破壞海塘江堤和盜竊工程器材屢教不改者,應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