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白銀協會,在上海普陀區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普陀區白銀協會
- 特點:白銀協會
- 地點:上海普陀區
- 會長:徐岳華
上海市普陀區白銀協會建成,上海市工商聯副主席陳平田,中共普陀區委常委、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部長夏斯德,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陸永新,普陀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符祖鳴等出席成立大會。
此前,上海市普陀區白銀協會召開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班子及第一任會長班子。白銀行業的商界巨頭悉數出席。
據悉,位於上海市普陀區中山北路的物貿一條街,歷經20多年的培育和集聚,逐漸形成貴稀金屬、有色金屬等為主的交易和流通,特別在專業白銀市場,來自浙江、江西、江蘇、湖南、廣州、天津等地的100多家白銀行業企業,集合了生產、貿易、投資、儲運等全行業的上下游產業鏈,是全國各地白銀行業在上海的視窗和平台。僅以2010年為例,中山北路白銀一條街年交易額高達數千億元之上。
徐岳華會長稱,成立地區性白銀協會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白銀行業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建立白銀協會已成為順應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
符祖鳴副區長在致辭中表示:要加快白銀交易中心和市場體系的建設,按照要求,加快協調,抓緊白銀交易中心的各項籌備。要大力發揮專業平台作用,搭建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要樹立並塑造白銀市場良好形象。要引導會員企業規範行業標準,維護協會品牌,爭取業界的良好國際聲譽和力爭白銀交易的話語權。
上海市普陀區白銀協會的成立,將加快白銀交易中心和市場體系的建設,加強白銀企業會員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建立網路、融資、法律、人才與就業的交流平台。為白銀協會會員企業提供業務諮詢、市場調研、技術創新、產品開發、名牌產品評審、專業人才培訓、國際質量體系標準認證等方面服務,促進白銀企業的發展與壯大,塑造上海普陀區中山北路白銀一條街的新形象,這對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
白銀再次興盛,讓不少人始料未及。銀價一路從19美元飆升至49.7美元,漲幅高達150%。儘管5月初出現一周幅度高達25%的罕見暴跌,白銀這個古老的投資品,卻再次成為市場當仁不讓的寵兒
當那些懂或不懂T+D交易(延期交易)的投資者殺入白銀市場的同時,另一群人卻在緊鑼密鼓地籌劃搭建白銀交易的基礎性平台,綢繆著聚攏白銀企業抱團闖世界。7月8日,上海市普陀區白銀協會正式成立並昭告天下。這是上海首個專業的白銀行業協會,也是中國惟一的白銀行業協會。
東邊黃金,西邊白銀
正如新任會長、中都銀業(集團)董事長徐岳華所說,成立普陀區白銀協會對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具有積極的意義。成立協會,目的就是“搭建橋樑,共謀發展,同心開拓,白銀市場”。
“打造上海白銀交易市場,形成東邊黃金,西邊白銀的金融格局,塑造上海中山北路白銀一條街的新形象。”徐岳華說,把普陀區打造為全國白銀現貨貿易中心和現貨貿易集散地。
中山北路白銀一條街位於普陀區轄區內,真正崛起是在近10年。浙江、江西、江蘇、湖南、廣州等地的100多家白銀企業相繼來這裡落戶,包括白銀生產企業、貿易公司、投資公司和儲運公司等。這條街年交易額就高達數千億元。
能取得成就,與兩個因素分不開:普陀區的順勢打造和企業闖蕩上海的現實需要。尤其是近年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步伐加快,各地的白銀企業更是意識到在上海開設視窗搭建平台的重要。
成立協會,抱團取暖
7月8日,上海宏泉麗笙酒店,人聲鼎沸。包括市工商聯副主席陳平田、普陀區區長孫榮乾、上海黃金交易所副總經理宋鈺勤等在內的政府官員、金融保險機構負責人,以及近百名白銀行業的商界巨頭齊聚普陀,為普陀區白銀協會揭牌。
“協會的成立,讓企業有了抱團取暖的可能。但企業所面臨的瓶頸也越來越明顯,最主要的就是由於長期以來沒有組織,市場也不夠規範,企業都只能單打獨鬥,消減了規模效應。幾經考慮,徐岳華所在的上海中都銀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聯合上海坤泰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上海顯豐有色金屬有限公司,決定發起成立白銀協會。
普陀區官員亦有此意。5月5日,普陀區委常委、區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部長夏斯德,區人大副主任陸永新,副區長高德彪等帶隊來到中都銀業召開白銀市場調研會。截至記者發稿,已有63家白銀企業成為普陀區白銀協會的會員單位。
金融上海,銀色閃耀
“建立白銀交易市場符合市、區市場要素髮展導向,符合普陀區"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需要,區政府將成立推進工作領導小組,全力支持並做好服務工作。”高德彪說。
陸永新也認為,普陀區作為國際貿易重要承載區,需要建立一些平台。籌建白銀交易市場,並利用這個平台,可以迅速將從事白銀交易的企業集聚起來,真正將中山北路打造成物貿一條街。
普陀區的野心不僅僅限於打造“有色金屬特色一條街”,目標是在制度和服務上下功夫,“把普陀區打造成中國最具特色的有色金屬(白銀)貿易基地”。
上海期貨交易所理事長王立華5月底曾表示,上期所力爭推出白銀期貨,並適時發布“上期有色金屬指數”。普陀區以自己的行動,為白銀期貨的推出增添了更多可能。
上海市普陀區白銀協會章程
(2011年7月8日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普陀區白銀協會。
第二條本會主要是上海市普陀區由白銀等貴金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逐步實現行業自我管理;充分發揮區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區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作用;開展經濟技術的合作與交流,推動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普陀區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普陀區工商業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普陀區新光路88號9樓。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維護企業公平競爭,保護行業整體利益,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二)為政府巨觀調控提供服務。接受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委託,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四)受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委託,參與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發布有關生產經營、市場分析等信息。
(五)參與協調上海市普陀區行業價格爭議,反映會員單位要求,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受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委託,組織本行業科技成果評獎及新技術推廣。開展人才交流、業務培訓、管理諮詢、企業評價等工作。
(七)受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委託,參與擬訂行業(企業)發展規劃,對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進行前期論證;組織技術協作與交流;舉辦組織高層論壇。
(八)組織本行業的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和會員國內外考察、進修、培訓;參與國際和國內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組織和接待國際和國內代表團的來訪和交流。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組織白銀等貴金屬產品、製品、飾品的開發及推廣工作。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最長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舉手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以舉手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7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