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在全市中國小開展“依法治校示範校”推薦活動的通知

本檔案是2010年上海市為進一步推進上海市依法治校工作,及時推廣依法治校先進典型,宣傳依法治校先進經驗,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提出的相關要求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在全市中國小開展“依法治校示範校”推薦活動的通知
  • 編號:滬教委法〔2010〕12號
  • 發布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 發布時間:二○一○年六月九日
檔案通知,檔案內容,

檔案通知

滬教委法〔2010〕12號
各區縣教育局:
為進一步推進本市依法治校工作,及時推廣依法治校先進典型,宣傳依法治校先進經驗,提高本市依法治校水平,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依法治校示範校創建活動的通知》(教政法廳〔2003〕4號)和市委宣傳部、市法宣辦、團市委等五家單位《關於“五五”普法期間深入開展“法律進學校”活動的實施意見》(滬法宣辦發〔2007〕6號)要求,根據《2010年上海教育法制工作要點》,就2010年開展依法治校示範校推薦活動,提出如下要求。

檔案內容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本次推薦活動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學習和貫徹國家和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為契機,按照《教育部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03〕3號)的原則和要求,深入推進依法治校工作,通過樹立一批依法治校典型,強化“上海市依法治校示範校”的輻射效應,帶動一大批中國小校,增強學校校長、教師、學生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的能力,提高學校依法決策、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水平,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維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提高其依法辦學、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切實把依法治校理念落實到學校教學和管理各項工作中,為建設現代學校制度奠定法治基礎。
二、推薦對象
本次推薦活動面向全市中國小校(含公辦和民辦中國小、幼稚園、中等職業學校)。
三、基本標準
(一)依法治校組織、領導工作機制健全。學校黨政領導重視依法治校工作,在學校決策管理中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制定依法治校實施方案,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學校有專門機構或者領導負責依法治校工作。
(二)管理制度完善健全。依法制定學校章程,經教育行政部門審定並遵照章程實施辦學活動。依法制定教育教學、財務、教師、學生、後勤、安全等各項管理制度,內容合法、公正、公開,並得到切實有效執行。各項制度制定、修改的程式明確、規範。
(三)辦學活動依法規範。學校管理體制完善,決策機制科學、民主、規範,組織機構和職能部門健全,分工合理,職責明晰,依法發揮相應的作用。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實施辦學活動。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依法保障教育教學管理秩序,有良好的校風。學校教師、學生無嚴重違紀和刑事犯罪行為。教育教學質量良好。
(四)教師權益受到保障。依法聘任教師,依法提供相應工作條件,保障教師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和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參加進修培訓等權利。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和相關的福利待遇,獎懲考核公開、公平、公正。保障教師通過校內民主管理機制參與學校管理。
(五)學生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依法維護學生受教育權,尊重學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保障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及侮辱、歧視學生的現象,對學生進行的獎懲公平、公正。按照國家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無亂收費現象。建立學生安全和傷害事故的應急處理程式和報告制度,依法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安全保護機制完善,校園安全得到有效維護。
(六)民主管理機制健全。依法建立教職工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並發揮積極作用。實行校務公開,保證學生及其家長、教職員工必要的知情權、參與權。校內外監督機制完備,學生及其家長、教職工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意見的意見和建議能夠及時反映給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並得到及時有效反饋;建立學校與社區、家長聯繫制度,定期聽取社區、家長對學校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七)學校爭議解決機制健全。建立和實行教師、學生申訴制度,並綜合運用申訴、信訪、調解等各種爭議解決機制,依法妥善處理學校內部的各種矛盾和爭議,有效維護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
(八)法制宣傳教育成效明顯。認真貫徹國家和教育系統“五五”普法規劃,普法工作目標任務明確、措施有力。建立普法責任制,做到有措施、有落實、有總結。學校領導、教職工的法律學習形成制度,學生法制教育以課堂為主渠道,做到計畫、課時、教材、師資、經費“五落實”。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校領導、教職工、學生法律意識明顯提高,學校形成學法、用法、依法辦事的良好風氣,學校依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四、實施步驟
(一)各區縣根據本通知制定本地依法治校工作方案及依法治校示範校的具體推薦要求。
(二)各區縣根據本通知要求,開展本地依法治校工作和創建本地依法治校示範校。
(三)在創建本地依法治校示範校的基礎上,推薦市級依法治校示範校,被確認的學校將命名為“上海市依法治校示範校”。
(四)以多種方式介紹、推廣示範校依法辦學的先進經驗,推進全市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開展。
各區縣推薦“市級依法治校示範校”的數量如下:
盧灣區、靜安區各推薦1-2所;
黃浦區、徐匯區、長寧區、普陀區、閘北區、虹口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青浦區、奉賢區、崇明縣各推薦2-3所;
楊浦區、閔行區、寶山區各推薦3-4所;
浦東新區推薦5-6所。
請各區縣於2010年9月20日前將本區縣推薦的市級依法治校示範校報市教委,具體材料交至市教委政策法規處。
依法治校示範校在具有示範性的前提下,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適當推薦在依法治校工作中做出成績的民辦學校。依法治校示範校如在辦學活動中出現嚴重違法人員或行為,將取消示範校命名。
五、組織領導
各區縣應當結合“五五”普法總結,將推進依法治校工作列為教育法制工作的重要內容,廣泛宣傳開展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對依法治校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充分發揮教育法制工作機構的作用,認真做好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導、推薦和總結、推廣示範學校的經驗等各項工作,切實發揮示範學校的帶頭作用,推動當地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開展,普遍提高學校依法辦學水平。
各區縣在“上海市依法治校示範校”推薦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委聯繫。(聯繫人:略)
附屬檔案:“上海市依法治校示範校”推薦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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