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

《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於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
  • 發布部門:上海市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貿易外匯
通過信息,發文字號,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附則,條例草案說明,相關報導,

通過信息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的國家戰略,提高市場開放程度和貿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營造良好的貿易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部署,尊重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將上海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國內兩個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市場體系完備、貿易主體集聚、區域布局合理、基礎設施完善、市場環境公平有序,與我國經濟貿易地位相匹配的國際貿易中心。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加強對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關工作的領導,深化與商務部等國家有關部門的部市合作機制。
本市設立的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關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
市商務、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稅務、建設交通、規劃國土、工商、質量技監、人力資源、金融服務、口岸服務、合作交流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

本市推動與港澳台地區、國內其他地區在貿易領域的合作交流,完善與長三角地區的經貿合作聯動機制。
本市加強與其他國際貿易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勵貿易企業、貿易促進機構、投資促進機構、貿易研究機構等開展國際合作交流,支持其在境外設立貿易行銷、促進、研究等機構。

第六條

本市最佳化完善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財政資金投入機制,重點支持貿易平台建設、貿易環境營造和改善、貿易機構引進、貿易促進活動等,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
市場體系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企業最佳化貨物進出口貿易結構,促進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增強上海口岸的集散作用,推動轉口貿易和離岸貿易發展,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支持進出口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支持企業建立國別進口商品中心,促進進口商品的展示、洽談和交易,支持發展各類外貿轉型基地。

第八條

市商務、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工商、金融服務、質量技監等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法規範和扶持建設具有集聚效應和交易規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實現重點大宗商品領域的信息、定價、交易、結算功能,並完善物流、金融、信息、技術等服務。
市商務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有關行業協會、研究機構、企業等編制發布鋼鐵、化工、有色金屬等重點大宗商品領域的價格指數、景氣指數和風險指數。

第九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並定期發布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對列入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的服務貿易經營者和項目予以支持。
市統計、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服務貿易統計指標和體系,完善統計調查辦法。市商務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服務貿易綜合評估、分析,向社會發布評估分析報告。

第十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利用現有國際國內資源,推動建立服務全國面向全球的技術進出口交易平台,實現信息集聚、資源協調整合、技術貿易促進等功能。
市商務部門應當支持技術進出口促進機構制定交易規則、標準和措施,推動技術進出口集中交易。

第十一條

市商務、規劃國土、經濟信息化、工商、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商業與旅遊、文化產業融合發展的要求,統籌發展中心城區商業、新城和郊區商業、社區商業,重點建設地標性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區,促進大眾消費和高端消費、商品消費和服務消費共同發展。
市人民政府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探索實施離境退稅政策,選點設立免稅商品購物店。

第十二條

本市促進電子商務市場發展,鼓勵電子商務技術創新、經營模式創新和服務創新,推進電子商務與信息、金融、物流等融合發展,推廣電子商務的廣泛套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台和支撐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企業發展自營、第三方、專業服務電子商務平台,培育發展大型電子商務平台,引導各類電子商務平台的經營者規範經營,最佳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
市商務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探索解決電子商務中的進出口報關報檢、結匯、跨境結算、退稅等問題,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
貿易主體建設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境內外企業在上海設立採購中心、分撥中心、行銷中心、結算中心、物流中心、品牌培育中心等具有貿易營運和管理功能的貿易型總部。經市商務部門認定的貿易型總部,在通關流程、人才引進、資金結算、投資便利、人員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市發展改革、財政、合作交流等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貿易型總部認定標準、優惠措施,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合作交流等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市商務、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本市具有先進技術、品牌優勢、規模實力或者市場基礎的企業開展跨國經營,支持其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和研發中心、拓展境外業務、發展國際行銷網路。
市商務、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手續,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

第十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商業流通、貿易服務等產業發展,支持其開展批發零售、連鎖經營、物流、會展服務、廣告代理、品牌創意、行銷策劃等業務並拓展境內外市場。

第十六條

本市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服務,引導企業開拓市場,依法參與貿易摩擦應對、行業評估、標準制定等相關工作。
本市支持諮詢、會展、經紀、會計、法律、稅務等與貿易有關的專業服務機構發展。專業服務機構應當規範經營,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增強行業自律。
本市鼓勵境內外貿易促進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在上海設立總部或者常駐代表機構,支持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促進貿易發展。
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依託黃浦江兩岸重點發展區域、虹橋商務區和綜合保稅區等區域的發展優勢,規劃建設各類貿易集聚區。
市規劃國土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的要求,保障貿易集聚區的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功能創新和轉型升級,鼓勵貿易與金融、航運、物流、製造、會展等產業融合發展,探索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自由貿易園區;在外高橋保稅區推進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建設,拓展離岸貿易等新型貿易服務。
本市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支持開展國際大宗商品、國外高新技術產品和進口消費品的保稅展示等業務。

第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區域發展和人口規模組織編制商業網點布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本市商業網點建設以及既有商業網點改變用途和業態的,應當符合商業網點布局規劃。

第二十條

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貿易發展需要,合理規劃物流設施布局,保障倉儲、分撥、運輸、配送等設施的建設用地,推動重點物流園區和物流基地的建設,構建口岸物流、製造業物流、城市配送物流和電子商務物流相結合的現代物流服務體系。
市經濟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建立運輸、倉儲、貨運代理和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系統,提升物流行業信息化套用水平。
貿易便利化和貿易促進

第二十一條

本市完善貿易便利化聯席會議制度,推動建立貿易便利化的效率指標體系,規範貿易便利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區、縣人民政府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立貿易便利化集中服務場所,組織口岸查驗機構和相關單位進駐聯合辦公,並建立日常運行協調機制,方便企業辦理通關申報和相關的稅務、外匯、金融、貨代等業務。

第二十三條

市口岸服務、商務等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加強通關協調服務,支持口岸查驗機構最佳化通關流程和服務、加快口岸監管模式創新,推動進出口貨物通關便利化。
本市支持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提高通關申報、查驗、放行、後續監管等環節的信息化套用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金融服務等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鼓勵金融機構圍繞貿易融資需求開展金融創新,重點發展供應鏈融資和進出口貿易融資等相關金融服務,推動建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融資業務中心。

第二十五條

本市鼓勵會展業發展,吸引國際會展資源,促進上海發展成為國際會展中心城市。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會展業相關標準,建立以會展企業誠信度為基礎的分類管理制度,完善會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相關制度。
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本市會展場館的布局和建設,建設國家級國際會展場館,完善周邊配套設施。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定期對會展場館的運行狀況開展分析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會展場館布局和完善周邊配套設施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市質量技監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等部門引導企業參與相關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採用國內外先進標準;鼓勵企業開展各級各類貿易服務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指導企業、行業協會開展境外認證、合格評定等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市按照有利於貿易主體集聚和調動各方積極性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落實促進貿易發展的財稅政策,做好出口退稅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教育等部門制定貿易人才的集聚、發展規劃和培養引進計畫,實施國際貿易人才開發計畫,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適應的貿易人才使用評價機制。
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引進的高層次、緊缺貿易人才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引進的境外貿易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出入境手續。
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為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做出貢獻的各類貿易人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收集、匯總國家和本市有關貿易發展的產業政策、產品標準、扶持措施、行業動態、辦事程式等信息,並集中在《中國(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網》上發布。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本市支持商業財經信息提供商建設與境外證券、期貨、外匯、黃金等市場對接的財經資訊信息平台,為貿易主體提供國際貿易財經資訊服務,形成國際經貿信息港和全球貿易信息服務市場。
貿易秩序維護和法治環境建設

第三十條

市商務、財政、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工商、質量技監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配合,定期開展公平貿易情況通報及相關政策措施的審查,加強進出口公平貿易公共服務,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和專業服務機構開展貿易摩擦協調、貿易調整援助、產業損害預警等公平貿易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商務、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引導企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按照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應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智慧財產權、技術性貿易措施等貿易摩擦案件,加強國外相關措施對進出口貿易影響的統計和分析;指導受進口產品衝擊的行業、企業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貿易救濟,跟蹤分析相關措施對產業的救濟效果。

第三十二條

市商務部門對於因進口增加或者產業轉移等遭受嚴重損害的產業或者企業,應當積極協助其制定發展振興規劃、實施轉產研究、開展新產品研發、最佳化行銷、改進管理、開展人員培訓和進行重新安置等貿易調整項目。

第三十三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開展產業損害預警工作,定期收集產品進出口數量、價格以及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經營情況等相關數據,完善產業安全資料庫,通過分析評估及時反映本市產業、貿易、市場監測信息等情況。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提供相關數據。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長效機制,建立公共智慧財產權援助服務平台,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支持企業開展海外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建立企業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機制,加強對企業海外維權的指導和幫助。
本市建立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機制,加強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商務信用信息徵集制度,記錄貿易主體獲得行政許可、違法違規處理情況等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查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本市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產品,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的合法經營活動,促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市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擔保、信用評級、商業徵信、商業保理、中小企業融資等有關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貿易企業在契約簽訂、契約履行等活動中使用信用產品防範經營風險,鼓勵貿易企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完善貿易糾紛審判機制,加大對貿易糾紛案件的執行力度。
本市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完善仲裁規則,提高貿易糾紛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本市支持各類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依照國際慣例,採取多種形式解決貿易糾紛。

附則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加快建設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是黨中央、國務院從國家戰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上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推進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必然選擇。通過近年來的探索和實踐,對“四個中心”之間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係,已經形成廣泛共識,尤其是《國務院關於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國發〔2009〕19號)的發布,對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既是新的動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上海採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加快推進。
第一,制定《條例(草案)》,是上海加大力度貫徹落實“四個中心”國家戰略的重要舉措。
上世紀90年代以來,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等黨和國家領導同志高瞻遠矚,都曾明確提出上海要建設國際貿易中心。2001年,國務院批覆的《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1999年—2020年》確定了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戰略定位。200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繼續發揮上海的龍頭作用,加快建成國際經濟、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2011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再次明確要“加快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建設”。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將其列為“十二五”時期的重大任務,並出台了《關於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意見》(滬府發〔2011〕20號)、《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十二五”規劃》(滬府發〔2011〕61號)和《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重點工作及分工(2011—2012年)》(滬府辦發〔2011〕64號)等多個檔案。其中提出一項重要保障措施,就是要加強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相關法規和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制定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其重要性在於將上海落實國家戰略的決心和行動上升為法律規範,既確立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工作的整體思路,也為各級政府制定、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提供依據。
第二,制定《條例(草案)》,既具備良好的基礎和條件,也是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現實需要。
紐約、倫敦等世界公認的國際貿易中心,法律體系較為完備。本市研究起草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專項法規,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體現在:一方面,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實踐成果為制定《條例(草案)》提供了基礎和條件。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始終得到了國家部委的大力支持。商務部與上海市建立了緊密型部市合作工作機制,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外匯管理局、財政部等也都給予積極支持。近年來,上海在國家部委的指導和支持下,圍繞最佳化貿易投資環境、加強市場體系建設、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促進商貿流通現代化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上海市商品銷售總額、貨物貿易進出口額均居全國城市第一;服務貿易進出口額占到全國三分之一,大幅領先於其他省市。上海已與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貿易投資關係,近千家跨國公司總部機構和各國貿易投資促進機構落戶上海,上海已成為全球經濟網路中的重要節點城市。因此,現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提升和完善。另一方面,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中亟待解決的瓶頸問題需要立法支持和推進問題的解決。上海處在我國改革開放的前沿,開展的新探索、新實踐較多,尤其在當前內外貿融合的新要求、新趨勢下,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也多,需要通過立法研究解決。例如:從上位法來看,對外貿易領域有《對外貿易法》,法規體系較為完整,內貿領域則相對“缺失”,導致政府部門在商業網點、配套設施的規劃布局以及引導企業經營、結構調整等方面缺乏有效手段,影響商貿業綜合實力的提高和流通現代化的發展進程。此外,諸如市場定價和資源配置能力、貿易便利化以及貿易投資環境等國際貿易中的“短板”問題,也需要通過立法加以促進,形成有效的約束機制。
第三,制定《條例(草案)》,有助於調動相關主體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積極性,進一步形成整體合力。
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立法起草工作內涵豐富、涉及面廣,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和支持,立法過程本身也對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具有重要價值。一方面,貿易作為一個開放的領域,需要集聚和發展多元化的貿易主體,包括企業、貿易促進組織、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形成萬商雲集的局面。通過立法,可以有效激發各類貿易主體的積極性,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平等競爭的貿易投資環境,增強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內生動力。另一方面,立法也有助於固化和完善現有推進機制,形成工作合力。通過立法,有利於進一步形成共識,明確目標任務,落實細化各部門在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中的職責和義務。今後,各相關部門還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在更深層次、更寬領域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不斷提升上海的國際競爭力。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指導思想
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立法工作自啟動以來,市委、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工作層面,市商務委在吸收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會同市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組成立法調研起草小組,召開了10餘次由有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等參加的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取了來自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外貿學院、上海社科院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的專家意見,並有針對性地拜訪了相關單位進行專題研究。草案初稿形成後,起草小組還廣泛徵求了市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部分中央駐滬機構、企業和行業協會、專家學者、人大代表等多方面的意見。
起草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領導聽取了條例起草情況的匯報,並提出指導意見。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多次參與條例的起草討論,提出了修改思路和建議。作為部市合作的重要項目之一,本次立法工作還得到了商務部的大力支持,商務部條法司提出很多有益的意見和建議。
經反覆研究各方面意見、斟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主要貫徹以下三個方面的指導思想:
一是《條例(草案)》立足於地方促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承載著支撐我國由貿易大國走向貿易強國的重要使命,需要在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基礎上結合政府推動來實現跨越式發展。同時,考慮到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涉及面廣,既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又要統籌兼顧局部和整體的關係,《條例(草案)》需要更加注重頂層設計,涵蓋促進貿易發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元素,重點包括營造發展環境、集聚貿易主體、強化配套服務等內容,並在具體條文方面體現鼓勵性、引導性、促進性。
二是《條例(草案)》體現了繼承和創新的統一。從縱向來看,早在上世紀30年代,上海就是遠東地區最大的貿易中心城市。從橫向來看,上海在對外開放中勇立潮頭,領風氣之先,開放已成為最大的潛力和優勢。但是,現在要建設的國際貿易中心,不是過去的簡單重複,而是在我國入世後和上海形成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的背景下,以現代化、國際化、市場化為特徵的國際貿易中心。現代化就是要鼓勵各種貿易新業態、新技術、新理念的湧現;國際化就是要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在全球範圍內配置資源;市場化就是要始終堅持市場取向,健全市場制度,完善市場環境,探索市場創新,努力使上海成為全球市場網路的樞紐城市。《條例(草案)》儘可能對這些內容給予了較為充分的反映。
三是《條例(草案)》突出了市場建設這個重點。上海國際貿易中心重點是市場建設,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堅持開放性、前瞻性、創新性思維,圍繞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推進工作特別是市場建設進行制度安排,從地方可以有所作為而且應當有所作為的領域入手,如營造市場環境、集聚市場主體、健全市場體系、最佳化市場布局、規範市場秩序等,重點解決靠市場自身難以解決的瓶頸和問題。
三、關於《條例(草案)》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分八章四十九條,重點涉及發展目標和推進機制、貿易主體建設、市場體系建設、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貿易便利化和貿易促進、信用環境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和貿易秩序維護等內容。
(一)關於發展目標和推進機制
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是國家戰略、長期任務,需要在立法中明確發展目標,體現目標引領。《條例(草案)》著眼於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和我國在全球貿易格局中地位的變化,提出“將上海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國內兩個市場資源配置功能,與我國經濟貿易地位相匹配的國際貿易中心”的發展目標,並聚焦重點領域,提出了貿易主體集聚、市場體系完備、區域布局合理、基礎設施完善、市場環境公平有序等具體目標(第三條)。
目標的實現離不開多層次合作共建機制的有力保障。在近年來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過程中,本市已初步形成了較為有效的工作推進機制。《條例(草案)》對現行的工作機制以立法方式予以固化、提升,主要包含四個層面:一是市政府與商務部等國家部委的部市合作機制;二是市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議事協調機制;三是市政府各部門與區縣人民政府的協作配合機制;四是本市與長三角地區的經貿合作聯動機制(第四條、第五條)。
(二)關於集聚市場主體
隨著全球貿易格局的變化,貿易的競爭更多地體現在企業主體特別是跨國企業間的競爭。多元化、高能級、有活力的貿易主體的集聚和發展,對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十分重要。《條例(草案)》第二章著重從貿易型總部、跨國經營企業、中小企業、與貿易相關的組織四方面對貿易主體建設作了規定。在認真分析上海現有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政策的基礎上,借鑑新加坡等已開發國家貿易主體引進經驗,《條例(草案)》鼓勵境內外企業在上海設立採購中心、分撥中心、行銷中心、物流中心、品牌培育中心等具有貿易營運和管理功能的貿易型總部(第九條)。同時,《條例(草案)》兼顧長遠發展的需要,明確對本土跨國公司的培育,並規定通過制定鼓勵政策、簡化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手續等方式,以投資帶動貿易,促進企業拓展國際市場,實現與國際產業鏈的深度融合(第十條)。
(三)關於健全市場體系
構建具有國際國內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市場體系是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核心內容。市場體系可以分為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國內市場包括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商品和服務消費市場;國際市場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技術貿易市場。
從促進現有市場轉型和推進新型市場發展的需要出發,《條例(草案)》在市場培育、制度規範、政策支持等方面作了方向性、引導性規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條款旨在提升鋼鐵、化工、有色金屬等重點大宗商品領域的輻射力,並通過編制價格指數等形成相關領域市場產銷和商品流向的風向標(第十四條)。商品和服務消費市場條款強調商業與旅遊、文化等產業的融合。上海雖然擁有南京路等知名的特色商業街區,但要打造國際商業購物中心,構築具有多層次商業中心、多樣化商業業態的商品和服務消費市場,還需建立中心城區商業、新城和郊區商業、社區商業統籌發展的商業網路體系(第十五條)。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條款創設了上海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製度,對於列入目錄的服務貿易經營者和項目給予鼓勵扶持(第十七條)。技術進出口市場條款明確了建設技術進出口交易平台的目標,並通過支持技術進出口促進機構制定交易規則、標準和措施,推動技術進出口的集中交易(第十八條)。電子商務市場是一個新興市場,也是未來貿易發展的主要形式,為此,《條例(草案)》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制度設計:一是鼓勵電子商務技術、經營模式和服務的創新;二是推進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台和支撐服務體系建設,引導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規範經營;三是支持自營、第三方、專業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發展,培育大型電子商務平台,鼓勵中小企業運用大型電子商務平台開拓境內外市場;四是探索解決電子商務中的進出口報關報檢、結匯等問題,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第十九條)。
(四)關於最佳化區域布局
打造現代貿易功能區、現代服務業集聚區、貿易促進機構集聚區等多樣化的功能載體是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重要內容。《條例(草案)》從最佳化布局的角度,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依託外高橋保稅區、陸家嘴金融貿易區、洋山保稅港區以及外灘、南京路、淮海路等區域的發展優勢,結合虹橋商務區建設和上海世博會場館後續利用,規劃建設各類貿易集聚區(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同時,為了解決貿易集聚區建設的規劃保障問題,還規定市規劃國土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的要求,保障貿易集聚區的建設用地需求(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條款是對以浦東“三港三區”為基礎的口岸集散功能載體的成果固化與功能創新。除鼓勵相關海關特殊監管區拓展離岸貿易、保稅展示等業務外,該條款還進一步鼓勵貿易與金融、航運、物流、製造、會展等產業的融合發展,並提出探索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自由貿易園區,以期將上海發展成為國際貿易基地、跨國公司在亞太地區的重要貿易節點(第二十二條)。此外,本章還對商業網點規劃(第二十三條)、會展設施建設(第二十四條)以及物流設施的規劃發展(第二十五條)作了規定。
(五)關於推進貿易便利化
貿易便利化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心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條例(草案)》從多角度對推進貿易便利化進行了制度設計:一是從政府推進層面明確完善貿易便利化聯席會議制度,將現行推進機制以法規形式加以固化和完善,規定建立貿易便利化的效率指標體系,規範貿易便利化工作流程(第二十六條);二是鼓勵區縣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立貿易便利化集中服務場所,建立日常運行協調機制(第二十七條);三是規定了推進口岸通關便利化的措施(第二十八條);四是推進貿易融資便利化,鼓勵金融機構圍繞貿易融資需求開展金融創新,推動建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融資業務中心(第二十九條)。這些條款與《上海口岸服務條例》、《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的相關內容有機銜接,旨在打造市、區兩級貿易便利化服務互為補充,貿易與金融互為支撐的發展格局。
(六)關於加強貿易促進
提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的服務功能和國際化水平需要建立有效的貿易促進機制。《條例(草案)》除對促進標準化發展、完善退稅服務、人才引進與培養等相關貿易促進制度作出規定外,特別對會展業發展、信息平台建設進行了明確。
會展業是服務經濟的重要內容,也是貿易促進的有效手段,上海有條件加快發展。為此,《條例(草案)》對會展業標準制訂、會展企業分類管理、會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相關制度作了規定,以促進上海發展成為國際會展中心城市(第三十條)。
上海促進貿易發展應充分發揮信息的引領作用。《條例(草案)》分兩條對信息平台建設予以明確。第三十四條明確市政府相關部門合作建立綜合公共服務平台、匯總發布各類有關貿易發展的信息;第三十五條明確對財經資訊信息平台建設的支持,以形成與境外市場對接的國際經貿信息港。
(七)關於信用環境建設
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領域,貿易信用體系建設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重要保障。雖然上海誠信體系建設起步較早,但貿易信用環境仍不完備,信用產品的開發、利用還不夠成熟。為此,《條例(草案)》第六章專門就貿易信用環境建設作了規定,促進相關政府部門建立和完善商務信用信息徵集、信用信息披露和查詢等相關制度,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產品,鼓勵貿易企業使用信用產品(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同時,《條例(草案)》還規定在商品和服務消費領域開展誠信經營示範企業、示範市場、示範街區等創建活動,從而發揮誠信經營的引領作用(第三十九條)。
(八)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和貿易秩序維護
智慧財產權保護是當前國際貿易中的熱點問題,被視為國際貿易核心競爭力的體現。《條例(草案)》從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等多方面作出規定,營造有利於智慧財產權創新發展的環境(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
進出口公平貿易工作是維護公平、公正貿易發展環境的現實之需。貿易的發展可能引起與有關國家的貿易利益衝突,帶來一系列貿易摩擦。上海每年出口貿易摩擦涉案數均占國外對華立案數的半數以上,如果應對不當,不僅影響涉案企業的生存,還影響城市的競爭力。實踐中,上海已建立了出口貿易摩擦聯動應對機制,並建立了進出口公平貿易行業工作站、中小企業集體應訴等相關制度,需要通過立法予以固化、完善。《條例(草案)》通過規定公平貿易聯動工作機制、聯合開展貿易摩擦協調、貿易調整援助等工作,促進公平貿易工作發展,從而保障企業正當權益(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此外,還建立產業損害預警制度,要求商務部門定期收集產品進出口數量、價格以及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經營情況等相關數據,通過分析評估及時反映本市產業、貿易、市場監測信息等情況,從而維護產業安全,保障產業健康發展(第四十六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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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著力解決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中的瓶頸問題,《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6日上午,上海市政府召開“貫徹實施《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工作會議”,就如何貫徹《條例》進行了動員和部署。市法制辦、市商務委、市發改委、上海海關等有關部門在會上匯報相關工作。工作會議指出,《條例》覆蓋了促進貿易發展的基本元素和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主要內容,明確規定了各部門的職責,是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重大制度創新。
據了解,該項《條例》定位於地方促進法,主要內容涉及市場體系建設、貿易主體建設、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貿易便利化和貿易促進、貿易秩序維護和法制環境建設等相關內容。《條例》圍繞“一條主線三個重點”進行制度設計,以市場體系建設為核心,以健全市場載體、集聚貿易主體、最佳化貿易環境為重點,對投資環境、服務環境、法制環境等領域做了規定。
除了構建完整的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法律體系框架之外,《條例》還重點關注進口集散、大宗商品、服務貿易、技術進出口、服務性消費、電子商務等各新興領域和新型業態;吸引集散市場主體,重點鼓勵境內外企業在上海設立具有貿易運營和管理功能的貿易型總部;最佳化區域布局,結合區域發展和人口規模,組織編制商業網點布局規劃,並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按照《條例》規定,《條例》的順利實施,需要市政府十多個部門的協同合作,市商務委、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稅務、建設交通、規劃國土、工商、質量技監、人力資源、金融服務、口岸服務、合作交流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此外,為進一步促進消費,《條例》還規定市政府將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在上海探索實施離境退稅政策,選點設立免稅商品購物店。
據介紹,《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於2012年11月21日經上海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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