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上海市吸菸與健康協會
成立於1987年8月,2005年8月經
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更名為上海市控制吸菸協會。
活動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協調各方社會和技術力量,開展教育、調查、諮詢、技術服務。推動全市控制吸菸活動,普及控煙知識,推廣、套用戒菸新產品,為保障人民健康,促進四化建設做出貢獻。
主要活動及成就
1993年率先積極推進中國小校開展創建“無煙學校”,開展“拒吸第一支煙,作不吸菸新一代”活動。從2005年起,開展創建“無煙醫院”活動,倡導醫務人員作控煙表率,並榮獲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2013年度創建全國無煙衛生計生系統一等獎稱號。此外,在全市積極創建“無煙單位”,目前上海共創建2230家“無煙單位”。自2007年在醫院試點建設戒菸門診工作以來,目前,本市已有61家醫院開設戒菸門診。自2013年起,於每年
世界無菸日期間舉辦“無煙集體婚禮”主題宣傳活動,得到良好的社會反響和宣傳效果,為進一步倡導無菸環境建設打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協會向市委市政府提議限制上海F1一級方程式世界錦標賽戶外菸草廣告、徵收“菸草附加稅”、在計程車司機中進一步消除不衛生陋習(包括車內吸菸)、修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法規、加大全面禁止菸草廣告的力度、在國產影視片中減少吸菸鏡頭,開展“無煙世博”等提議,其中大部分已經付諸實施。2010年上海世博會被
世界衛生組織認定為首屆“無煙世博”。2010年,上海出台了《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對公共場所控煙進行立法,並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修改意見。協會積極參與、推動和倡導,目前正在向市內全面禁菸修法作積極努力。
協會先後獲得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或健康紀念獎”、
中國控制吸菸協會“中國控煙貢獻獎”和“華人煙害防制貢獻獎”、兩岸四地“控煙貢獻獎”等榮譽獎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控制吸菸協會。英文名稱是 Shanghai Association of Tobacco Control,縮寫SATC。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有關科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公益慈善類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協調各方社會和技術力量,開展教育、調查、諮詢、技術服務。推動全市控制吸菸活動,普及控煙知識,推廣、套用戒菸新產品,為保障人民健康,促進四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依靠醫療、預防、科研、教學、宣傳等機構有計畫地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社會調查和科學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制吸菸的可行性建議。
(二)通過各種形式,宣傳和普及吸菸有害健康的科學知識,編寫相應的科普讀物,並組織開展戒菸諮詢活動。
(三)積極貫徹執行市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暫行規定》,有步驟地擴大禁止吸菸的範圍和區域,消除被動吸菸,降低青少年吸菸率。
(四)與國外吸菸與健康組織建立廣泛的聯繫,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五)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的鑑定,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完成市衛計委、市愛衛會和其他上級部門交辦的任務;組織開展上海市控煙工作和無煙單位的檢查、評比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宣傳普及吸菸危害健康的知識,組織開展戒菸宣傳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第九條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第十條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第十二條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
(四)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每個會員單位應確定一名單位領導作為單位會員的代表。單位會員代表調離該單位時,應在三個月內從新確定單位會員代表並上報協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講座、學術活動,以及接受技術指導;
(七)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立足本職,積極協助本會開展勸阻吸菸活動,做到職工不吸菸、不敬煙,並積極宣傳吸菸有害健康知識,協助做好禁菸區,勸阻吸菸工作。
(八)向本會推薦學術論文,科研成果。國內外動態信息。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數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代表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代表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
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負責人、會長、副會長等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換屆延期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負責人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會員單位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該人選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日常辦事機構協會辦公室,處理本協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秘書長負責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本協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利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八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4年10月2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