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行業協會

上海市排水行業協會

上海市排水行業協會SHANGHAI WATER RECLAMATION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WaRTA),成立於2005年2月18日,為本市排水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於2010年9月20日進行換屆改選,成立了第二屆理事會;現有會員單位287家;副會長單位9家、常務理事單位29家,理事單位87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排水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WATER RECLAMATION TRAD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5年2月18日
  • 協會地址:上海市宜山路1121號
  • 郵編:200233 
  • 會長:周傳文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上海市排水行業協會
本協會特色工作:是以促進本市排水事業的進步,推動排水行業生產與技術的發展,加強排水行業服務質量規範、行業統計、行業培訓、行業評優、行業資質管理、行業中介諮詢、行業技術交流等為目標;整合資源、搭建平台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起好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本行業與其它行業,其它經濟組織的關係,為促進排水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上海市排水行業協會
會長:周傳文 秘書長:馬德榮
協會地址:上海市宜山路1121號
郵編:200233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市排水行業協會,英文譯名是Shanghai Water Reclamation Trade Association,簡稱SWART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上海市行業協會暫定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組建,是由本市排水及污水處理行業的企事業相關單位及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交流,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起好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本行業與其它行業、其它經濟組織的關係。為促進本市排水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水務局,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地點及服務範圍:上海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職能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行業培訓、資質管理、信息服務、會展招商、技術交流、產品推介、行業評優、中介諮詢,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事宜,為本會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第七條 本會基本職能是: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和行業協調。具體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參與本市排水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改革以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和研究工作,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決策論證和聽證會;
(三)制訂排水行業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準則,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教育職工熱愛本行業,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參與排水行業規範服務,以及建設和鞏固文明行業創建成果等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四)組織制訂本市排水行業的技術標準,制定排水行業質量規範、服 務標準;
(五)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價格協調,審核行業準入資格資質等工作;
(六)負責排水價格調整的牽頭準備、調查研究,收集資料,並會同企業向物價部門提出調價申請報告,參與聽證實施工作;
(七)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社會組織的有關生產經營活動中與排水行業有關的關係。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邀請國內外的專家來滬講學;
(九)開展排水行業檢查和評比;
(十)結合排水行業的不斷發展和會員單位的要求,結合排水工程的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需要,組織技術攻關、課題研究、對相關設備、技術、產品等成果進行鑑定推廣和項目評估等活動,幫助企業提高科學管理,現代經營和為社會服務的能力;
(十一)積極開展排水行業職工技術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組織排水行業的職業經理人員和工技人員的培訓和發證;
(十二)承接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專家等學術人員,進行排水科學技術發展方向,長遠規劃的研討、論證;科研課題的立題論證和成果審定;學術論文和專著評審;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本專業檢驗運營及管理人員資格評審;
(十三)編輯出版本會會刊、學術刊物和資料,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十四)參與水環境保護宣傳工作;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授權和政府委託的其它職能。
第八條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信用,公正公平,不損害國家、其它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
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或借用、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團體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符合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承認本會章程並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同意;
(三)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從事排水行業或者熱心排水事業的專家、學者以及對排水事業或對協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個人,由本人提出,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成為名譽會員;
(五)本會為更好地開展排水科學技術及管理的研究,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特邀研究員,承擔部分科研項目及單項任務。聘任辦法另訂。
(六)本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指導協會工作,幫助開展協會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
(一)履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行業各項法規、法令,遵守行規行約,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單位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或不履行本會義務的均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因兼併、撤銷、破產等原因,其會籍及會內職務自動消失。
第十五條 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本會章程和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等懲戒措施,性質嚴重的,可予以除名並公示,但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章程賦予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入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九、十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 0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一般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
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二十四條。秘書處工作人員以專職為主,專職人員的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簽署協會日常檔案,負責協會日常經費的使用,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負責管理協會經費,並每年向理事會議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理事會確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要時可安排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應當尊重捐贈、資助入的意願,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合法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之前必須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行業發展署審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解散和清算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水
務局、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水務局及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等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上海市水務局、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 0 0 5年2月1 8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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